死亡車禍之被害家屬精神慰撫金如何計算?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關於死亡車禍中被害家屬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計算和訴訟,確實有許多需要注意的細節。民法第194條,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這被稱為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法院在判決精神慰撫金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被害人與請求者之間的關係和情感深度。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被害人所受的痛苦程度及其他相關情形。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在實際判決中,精神慰撫金的數額往往偏低,可能在三至五百萬元之間,具體取決於案件的特殊情況。若只有一位配偶或子女請求,金額可能在二至三百萬元左右。
律師回答:
發生死亡車禍,被害人家屬對於不法之加害者,通常會加請求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慰撫金是請求項目相當重要的一塊。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法律用語叫「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民間用語叫作精神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法院對這部份的酌定,通常會斟酌行為人、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為衡量的標準(參考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最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意旨)。當然,因為每個案子都會有不同的狀況,法院會依實際情形來作不同的判斷,但是大體上,就是依照前述標準來衡量其數額。
過往,因為法院對於死亡車禍的精神賠償判賠數額,常久以來是偏低的,導致整個死亡車禍的賠償數額,也就沒有一般人所想像的來得高。假設在一般小家庭的狀況,配偶加上一位或數位子女,關於精神賠償數字的總額,或許落在三至五百萬元的數字,若是只有一位配偶或一位子女請求的情況,也許就是二、三百萬元左右;當然,個案還有其他上下調整狀況。總之,不脫離前述法院判決所述的抽象標準。
死亡車禍之被害家屬精神慰撫金如何計算?
有的被害者家屬會覺得,請求精神賠償數額,為何法官多會打折扣呢?這裡牽涉到一個問題,因為原告在請求時,有時會比一般判決數額來得高,但是卻沒有說明很詳細,以致於無法讓法官採信,認為應該判決更高額的數字。例如:被害人對精神痛苦的描述,是否有更細緻的說明?是否有佐證如何痛苦的證明?是否有與被害人更深厚的感情?是否有舉證加害人是非常有錢的人?是否舉證更多讓法官可以感知應該要判更多錢的理由?……類似的判斷要素,我們稱之為精神慰撫金的分析因子。
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多寡該如何認定,一直是民事損害賠償實務中最難以量化的一環,因為精神上的損害屬於無形損害,與財產損害不同,無法藉由支出單據、發票等客觀數據加以量化計算,因此在請求精神慰撫金時,不僅缺乏一套明確的計算公式,也不存在固定的金額標準。
儘管如此,實務上仍透過法院判決的累積經驗,逐漸形成一定的量定原則及參酌因素,協助判斷在具體個案中,何種金額較能公平反映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並符合法律衡平原則。綜合歷年實務判決觀察,法院在衡量精神慰撫金數額時,會考慮如下幾項因素:包括雙方的身分、社會地位、職業背景、經濟資力、加害行為之程度、侵害手段是否惡劣、被害人所受之身體或心理傷害程度、醫療過程的長短、是否造成永久性傷害、被害人年齡、死亡是否造成家庭重大失落,以及加害人是否有悔意、事後處理態度如何等,均為法院酌定金額的重要考量依據。
以死亡事故而言,法院會從多面向評估家屬精神痛苦的深度,例如:死者是否為家庭經濟支柱、是否為年輕壯年、是否育有子女、父母是否年邁、死者是否為家中獨子或獨女等條件,都會影響法院對於慰撫金之認定。例如獨生子女因事故死亡,對雙親的打擊通常較大,法院就可能認定應提高精神慰撫金數額;又如年輕父母痛失年幼子女,亦會考量其生命中不可逆的情感損失,而給予較高金額的慰藉。
假若沒有什麼特別的描述,一個死亡車禍的精神賠償的判決說明,實務約莫會如下所論:「關於被害人配偶、子女請求精神慰撫金,被害人之配偶、子女,由於被告駕駛車輛肇事,不法侵害被害人致死,造成原告痛失至親,從此天人永隔,家庭因此破碎難圓,精神上所受痛苦自屬深鉅,原告對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本院斟酌本件被告過失致死情節,及原告所受痛苦程度,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應以每人各多少萬元為適當。」至於如何衡量出前述多少錢的具體理由,經常從判決理由看不出來,或許某部份原因是原告就這部份說明,也並未講得很清楚,或是提供更多的證據或舉證,讓法院可以依據這些訴訟資料,判決更高的金額。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此判決強調應從多方因素整體斟酌,尤其以「被害人實際所受痛苦」為核心判斷基礎。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民事判決亦表示:「因人格權遭受侵害,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以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法院於核定其數額時,除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尚須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再次確認精神慰撫金應與被害人具體痛苦感受密切連結。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則舉例實際金額的酌定:「本院審酌被上訴人之傷勢、醫療過程、身心所受損害程度、所生其他損害,及兩造身分、地位、職業、資力、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屬適當」,說明法院雖無標準金額,仍會依事實個案進行具體酌定。
而在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838號中更明確說明:「按慰藉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應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身分資力、家況、加害程度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關係暨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
精神慰撫金的本質既然是補償「無形的痛苦」,就必須透過整體綜合考量,在無標準可依的情況下,最大程度達成公平、合情、合理的損害衡量。
精神慰撫金雖無法以公式計算,但法院仍會依據具體案情,審酌一切客觀與主觀情事,並以人情與社會通念為基礎進行判斷。對於求償人而言,若能具體陳述並提出自己或家屬在事件中所遭受的精神衝擊、情緒折磨,或舉證就醫紀錄、心理治療診斷等證據,將有助於法院量定更合理且貼近事實之金額。而加害人如能主動道歉、積極賠償或展現誠意,亦可能在金額上產生緩和效果。因此,精神慰撫金的判定不僅是法律邏輯的運作,更蘊含深層的社會價值評判與人性關懷的展現。
因此,提醒死亡車禍的被害人家屬,無論是否有請律師打官司,訴訟時,就精神賠償的請求,最好能花更多的時間或說明,讓法官瞭解為何請求這樣的數字,有更多的依據及參考資料,對於所請求的精神賠償數額,法官比較不容易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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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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