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遭撞全毀 肇事人拒賠怎辦?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可直接請求事故時車輛的市價,而不請求修車費用,這取決於以下條件是否成立:車輛損壞嚴重,修復無實益;修復費用超過車輛市價;受害人能提供車輛事故時的市價證明,如二手車市場報價或估價單等。此外,法院通常認為即使車輛報廢,仍具一定殘值,例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車齡超過5年的車輛殘值約為原價的10%至16%,此殘值需從賠償金中扣除。賠償問題的核心在於填補損害,而非讓受害人因此獲利。受害人應妥善保留相關證據,如損壞照片、修復估價單及殘值計算文件,並充分說明車輛損失的具體情況。若雙方對賠償金額或方式存有爭議,可選擇透過調解或提起訴訟解決問題。在處理賠償問題時,受害人和債務人應依據法律規定行事,確保公平合理的賠償結果。
律師回答:
車輛靜止在路邊暫停(黃線),遭到後方因閃車失控的車輛高速撞擊,導致車體嚴重變形無法行駛。此情況下,車輛已使用9年多,經車廠評估維修報價達37萬多元,已無修復價值,肇事者無保險且避不處理,這讓受害人面臨極大困境。若因無地方放置車輛而考慮報廢,報廢後仍可以依法向肇事者主張賠償,但需妥善保留相關資料以支持求償。
首先,在車輛報廢前,應完整保存事故現場的相關證據,包括車輛的損害狀況照片。照片應拍攝車輛的多個角度,清楚呈現損壞的程度,例如車體變形、零件破損等,讓法官或調解機構直觀了解事故對車輛造成的損害。這些照片將成為日後求償的重要佐證。
其次,需請專業車廠提供詳細的修理估價單。該估價單應清楚列明需要更換或修復的零件及相關費用,並註明修復是否有經濟價值。例如,維修費用達37萬多元,但若僅限於零件修復部分,車輛折舊標準,法院實務上可能僅認定零件修復費用的10%為合理賠償額,換言之,實際可獲賠償金額可能僅3萬7千餘元。因此,修理估價單不僅是計算損害金額的依據,也能說明車輛已無修復價值。
依我國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當物品受到毀損時,被害人除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也可適用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的規定。
被害人對賠償方式的選擇原則上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但若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回復原狀、逾期不為回復,或回復原狀存在重大困難時,被害人仍可改依第196條請求賠償,此舉不違反誠信原則,法院應予准許。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在於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只要能達成填補損害的效果,就不必拘泥於特定規定的適用,而被害人在選擇一般性或特別規定時也具一定彈性。
針對民法第214條與第215條的適用範圍,應做出明確區分。民法第214條規定,若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義務人在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未回復,債權人可請求金錢賠償,這裡的金錢賠償指的是回復原狀所需的實際費用。
民法第215條則適用於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的情況,賠償義務人需以金錢賠償損害,此處的金錢賠償指的是被害人因不能回復原狀所受的財產損害,需依交易價值及價值利益的概念判定賠償額。價值利益又可分為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這種區分有助於法院在處理損害賠償案件時,損害類型酌定賠償金額。
在物品損害賠償的計算上,需遵循「損失填補原則」或「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即加害人的賠償範圍不得超出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範圍。由於物品隨時間的推移會自然損耗,其價值會逐漸降低,因此二手物品的價值通常低於新品。若法院直接以新品價格作為賠償金額,將違反損失填補原則。為此,法院在計算賠償額時,通常會參考財政部賦稅署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計算折舊。例如,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若涉及車禍賠償,法院會車輛的出廠日計算其折舊,並將修復車輛的零件支出按此折舊後的價值計算賠償金額。
報廢後,應妥善保存報廢異動登記書及相關補助資料。例如,將車輛報廢後取得的殘值參考表以及申請補助的文件保留完整,這些資料將幫助法院或調解機構核算最終的損害賠償金額。此外,還需保留事故當時的報警紀錄或警方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這些資料可進一步證明肇事者的責任。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損害賠償的核心原則在於填補實際損害,而非讓被害人從中獲利。因此,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法院通常參考車輛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比例,以合理評估車輛的殘餘價值。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一般為5年,超過5年後,殘值一般僅剩原價的10%。,車齡已達9年多,上述標準,法院可能會以殘值的10%作為賠償金額的基準。
然而,對於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如車齡10年的車輛),法院實務上仍認定其具有一定殘值。一般而言,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殘值可按新品價值的十分之一計算。例如,車齡10年的車輛,其零件損害賠償額將以零件費用除以10來認定。民法第213條的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必然存在折舊,肇事者的賠償責任應基於折舊後的價值,而不能要求賠償全部更換新品的費用。
其實,實務上在進行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時,常以行政院所訂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為參考標準,用以評估車輛或其他財物的殘值與折舊比例。然而該等折舊表原本係屬於稅捐行政運作之工具,其設定目的係基於大量行政與課稅便利性之考量,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而制訂,故其使用對象與情境限於稅務申報、所得計算之範疇。將其直接移用至民事損害賠償實務,作為衡量具體個案中財產價值損失與否的依據,其妥適性實有值得商榷之處。
畢竟民事訴訟制度追求的是個案正義與權利回復,而非大數據下的行政簡化處理,因此法官在判斷損害數額時,仍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在被害人已證明受損但難以提出明確金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依法自由心證認定賠償金額,並應考量修復之性質、受損物品之原始狀況與實際使用價值是否獲有提升,再決定是否進行折舊扣減。
在車禍賠償案件中,若一方提出折舊的抗辯,法院通常會對車輛維修報價單中的零件費用部分計算折舊。至於報價單中的工資部分,屬於人力投入的成本,則不適用折舊計算。此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還會檢視修理費用與車輛市價的關係。損失填補原則,修理費用與交易價值減損的總和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價。若超出市價,將被視為違反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原則。
關於損害賠償中折舊的適用邏輯,重點並不在於修繕所使用的材料或零件本身是否具有獨立經濟價值,而在於整體修繕行為是否使該財物之整體使用價值或市場交換價值獲得實質性的提升。例如,更換車門、車窗等構件,多數情況下並不會導致車輛整體性能或價值的明顯提升,此類修繕僅屬回復原狀範疇,不得以新換舊為由要求被害人承擔折舊。但若更換的是車輛引擎、傳動系統等核心零件,該等新零件確實可能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提升運行效率,降低日後維修或保養成本,此時法院將會認定被害人已獲得新換舊利益,從而在賠償金中進行合理的折舊扣減。
「新換舊時,須待該物之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具體反映在被害人之總體財產上後,加害人方得向被害人請求此項所反映金額之給付」,可見折舊並非當然適用,而須結合具體情況,觀察其是否實際產生財產利益。
損害賠償的計算須結合具體事實及法律規範。法院在考量賠償金額時,需平衡填補被害人損失與不當得利禁止兩大原則。被害人在面對損害賠償時,也應合理理解折舊的計算方式與適用範圍,確保賠償符合實際損害情況,既維護自身權益,又避免過高的經濟負擔。
又「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是『應有狀態』」,因此,法院對於受損車輛的修復,大多會參考財政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再以「定率遞減法」或「平均法」,計算修復汽車「零件」所應扣除的折舊金額。
如按定率遞減法計算時,由於該車輛已超過汽車耐用年限5年,折舊後殘值不得低於10分之1,因此以10分之1計算,也就是說若修繕零件費用為10萬元,換上的全新零件依定率遞減法折舊計算後。
可直接請求車輛市價的條件
若選擇不請求修車費用,而直接請求車輛市價,需符合以下條件:
車輛損壞嚴重,無法或不值得修復;
修復費用超過事故時車輛的市價,且修復無實益;
受害人需提供車輛的事故時市價證明(如二手車市場報價、估價單等)。
舊車的殘值處理
即便車輛嚴重損壞報廢,法院實務上認為車輛仍有一定殘值。例如,法院常採用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車齡超過耐用年數的車輛(如5年或10年以上),一般殘值仍為原價的10%至16%。因此,請求車輛市價時,需扣除殘值部分。
如果車子在事故中已經達到比較嚴重的程度(如修車價超過買中古車的價格),從法律與實務的角度來看,通常不建議修復原車,原因在於法院在判斷損害賠償金額時,會依據折舊原則進行扣減,即使實際上折舊幅度未必合理。此外,實務經驗也指出,大修過的車輛在日後使用過程中容易出現各種新問題,無論是機械性能不穩定、系統故障頻繁,或是安全結構遭到削弱,都可能降低車輛之整體使用價值與耐久性。因此,與其花費高額費用進行修復,最後卻只能換來折舊後的補償金,倒不如直接認定車輛為全損,請求賠償其事故發生時之中古車市價,並考慮直接換購一輛新車,對被害人而言可能更具實際利益。
受害人可以選擇不請求修車費用,而直接請求事故時車輛的市價,但需符合車輛修復無實益或修復費用過高的條件。法律的核心在於填補損害,而非讓受害人因此獲利,具體賠償金額會考量車輛市價、殘值等因素,建議保存完整的證據並充分說明車輛損失的情況。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車損-折舊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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