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因其生父因事故死亡而請求慰撫金嗎?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非婚生子女在其生父遭遇不法侵害致死後,若已依法完成認領程序,即視為婚生子女,可依法向加害人請求慰撫金。即使係於死亡後才提起認領之訴,只要訴訟成功並確立子女身份,其請求權亦不受影響。此不僅為我國法律對子女身分保障的具體展現,亦符合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家庭與子女權益之基本精神。在面對實際案件時,若有類似情形,建議及早蒐集相關證據並洽請律師協助處理,才能確保非婚生子女之法定權利得以具體實現。
律師回答:
非婚生子女能否因其生父因事故死亡而請求慰撫金,必須回歸民法關於親屬關係、繼承權與精神賠償的相關規定加以解釋與認定。依據我國民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認領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惟不得影響第三人既得之權利。所謂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透過法律程序,由其生父承認其子女身分,從而確立親子關係,此關係在法律上與婚生子女無異,享有完全的身分權益,包括繼承權、扶養權義、姓氏權、以及對於直系親屬死亡後的精神慰撫金請求權。因此,只要該非婚生子女經由認領程序,依法成立與生父間的親子關係,即可依法依民法第194條規定,於生父因不法侵害致死時,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所謂的慰撫金。即使該認領係於死亡後始為之,亦無妨其請求權成立。
民國96年5月23日施行的修正民法第1067條第2項,明文增列「死後認領」制度,亦即生父死亡後,非婚生子女仍可依法對生父的繼承人提起強制認領訴訟。該制度的設計,是為保障子女的基本權益與血統真實,防止因生父未生前認領即造成子女身分法律保障的中斷,強化子女對親生父之繼承與權利主張的正當性。
依據最高法院包括100年台上字第452號與110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等均指出,雖然死後認領具溯及力至出生,但不得損害其他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已取得的既得權利,從而建立認領效力與交易安全、繼承穩定間的平衡。在此前提下,非婚生子女若經認領,依法即享有「子女」身份,即可於生父死亡後依民法第194條向加害人主張精神賠償。
又同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所謂「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就繼承財產部分,係指繼承開始,與被認領之子女之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依正當信賴繼承已取得之財產不因此受影響,該被認領之子女不能對之提起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者而言,以保障既得繼承權並兼顧交易安全(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52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民法第194條明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中所稱之「子女」,並未限於婚生,法律上既未設限於婚生子女,又配合第1069條對認領效力的明文,自得認定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亦屬該條適格請求權人。此外,民法第195條第1項亦指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進一步於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表示即使受害人非直接死亡,若親屬遭遇如成為植物人、重度失能等情節重大之損害,其父母、子女或配偶仍可主張身分法益遭受侵害而請求精神賠償。至於慰撫金的實際金額,實務上多由法院依雙方身分、職業、經濟能力、年齡及加害程度,被害人與申請人之間的親密程度,以及案件之嚴重性與情節是否重大等綜合衡量後酌定。一般來說,死亡案件的慰撫金金額通常落在新台幣100萬元上下,若有特別情節或重大損害,法院有可能提高判賠金額,但若傷勢較輕或無長期精神痛苦者,則金額可能遠低於此數。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非婚生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067條=民法第10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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