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老是有人賠償金額亂開價?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發生車禍後要求賠償絕對是正當權利,但前提是建立在具體事證與合理計算基礎上,而非靠主觀想像或乘機喊價。畢竟事故雙方誰也不願發生車禍,若被害人不準備相關證明,只空口向對方提出高額索賠,不但讓人難以信服,也容易讓自己陷入被懷疑是「藉機敲詐」的風險,反而會讓原本可順利解決的事件變得更難協商。律師在此也要提醒,若希望順利獲得賠償,必須具備基本證明能力、秉持誠實原則,才能讓對方信服,也讓法院支持。反之,若僅憑感覺亂開價,不僅求償無望,甚至會讓自己喪失訴訟上的優勢。

律師回答:

關於「為什麼老是有人賠償金額亂開價」這個問題,其實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非常常見,讓許多當事人深感困擾。尤其是對肇事者而言,明明事故不嚴重、傷勢不重,卻常面臨被害人或家屬開出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賠償要求,使人感到不安與無所適從。這種狀況導致不少人即使在事故後心中有歉意,卻不敢主動認錯、道歉,因為一旦認錯就擔心被誤以為是承認一切責任,進而被當作冤大頭要求不合理金額。這樣的氛圍也使得原本單純的車禍糾紛,變成雙方互相指控、推諉責任的惡性循環。
 
當加害人因不法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時,民法第192條明確規定,應對於支出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必要支出或殯葬費用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所稱之「支出醫療費用」,包括被害人死亡前因傷勢所需之急救、住院、藥物等費用;而「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則可涵蓋因照護或臨終關懷所產生的支出;至於「殯葬費」範圍則限於合理且必要的殯葬支出,如靈堂設置、棺木、火化、下葬等實際費用。即使支出者並非被害人之法定繼承人,只要實際負擔此費用,即具請求權。此外,若死亡的被害人對第三人具有法定扶養義務,例如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該加害人亦應對此等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些賠償內容亦適用民法第193條第二項所訂的定期金給付方式,亦即法院得依申請裁定加害人定期給付扶養費,並可命其提供擔保,以保障受扶養人的未來生活需求。
 
民法第193條則就被害人因不法行為而受傷導致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生活上增加必要支出等情形所生之損害,規定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能力損失部分可依被害人年齡、原有收入、失能比例等因素綜合計算,通常以醫師鑑定意見或勞保失能等級表作為參考依據。生活上增加支出如看護費、復健費、裝置義肢、使用輔具等,皆可納入求償範圍。法院於審理時得依申請裁定加害人按月或按期給付一定金額,形成定期金支付制度,以確保被害人長期生活照護支出無虞。
 
至於涉及財產損害的部分,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這主要適用於車禍事故、財物破壞等案件中,若車輛受損需修復,應以合理修理費用為標準,但限於「必要支出」,若車主更換全新零件則須按車輛年限折舊計算。例如車輛已使用多年,其零件因損毀需更換時,實務上不會全部照單全收,而是依財政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進行折舊後給予合理補償。因此,在起訴或請求時,除提出修車報價單與發票外,亦應主動提出折舊計算明細,以提高求償成功的可能性。
 
其實賠償請求本身無可厚非,問題不在於是否要求賠償,而是在於是否有合理依據。當事人在受害後提出賠償金額,自然應當具備證明依據,不應該憑空喊價。任何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休養費、工作損失、看護費、交通費乃至精神慰撫金等,都應有其依據與計算方式,而不是由被害人或家屬主觀認定與決定。就拿醫療費用來說,若真的有支出診療費、藥品費、復健費等,就應將單據整理出來、影印並歸類清楚,這樣在向對方請求時才合情合理。若是主張因受傷必須休養、不能工作,也應該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中記載的「建議休養天數」等資料,再搭配自身薪資單與請假證明,讓對方能具體判斷所求金額的計算基礎。
 
看護費部分則更不能憑空請求。若實際有請看護,便應提出雇用看護的契約或收據;若是由家屬代為照顧,也應說明照顧期間與時間,再依照一般行情計算每日費用。但即使如此,也需有醫師證明書寫明「須專人照護」或「臥床照顧」等字句,否則法院未必會認定此項支出為必要。另外,搭乘計程車往返就診或復健也可以主張交通費,但一樣須提出乘車收據或其他交通工具費用明細,若僅憑口頭聲稱「花很多交通費」,對方當然不可能輕易接受。
 
至於精神慰撫金,更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部分。由於該項賠償性質屬於非財產損害,法律雖然允許請求,但金額多為法院自由裁量,缺乏明確標準。因此,不少被害人常把這項當作喊價的空間,導致金額嚴重浮濫,讓人誤以為是在「藉機勒索」。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受害者的傷勢嚴重程度、年齡、職業、家庭情況,以及加害人態度等因素來決定金額,若傷勢輕微或未造成重大影響,精神慰撫金金額通常在數千到數萬元不等,除非重傷或致殘,否則法院很少判賠數十萬以上。若當事人動輒開價百萬元卻又無實質傷害依據,對方當然會質疑其誠信與目的。
 
當被害人死亡時,其父母、子女、配偶雖未直接承受財產損失,但民法第194條允許其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賠償金,亦即精神慰撫金。這是對親屬失去摯親所承受情感痛苦所作的法律補償,數額則由法院依個案情節酌定,如死亡過程是否痛苦、雙方關係親密程度、加害人有無悔意等因素,均為衡量依據。
 
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95條將損害賠償的範圍擴大至人格權的保障,明文規定若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重要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時,即使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舉例而言,若行為人故意揭露他人隱私或發送誹謗性言論,即使無財產損失,仍可能須負擔精神慰撫金賠償責任。此外,若名譽受損,除金錢賠償外,還可請求法院命加害人刊登道歉聲明、撤銷不實資訊等「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這項人格法益的精神賠償請求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已起訴或經契約約定則不在此限。進一步地,若侵害是針對父母子女、配偶等基於身分關係所享有之人格法益,如家庭關係名譽、尊嚴等,且情節重大時,亦準用此條之規定,給予相對應保護與賠償請求權。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損害證明-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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