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平均賠多少錢?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現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制度,雖有明確法律規範作為請求依據,但實務上仍存在被害人舉證困難、賠償金額不足、求償程序冗長等問題,加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僅保障有限,如死亡僅理賠最高200萬元,重傷亦多不足以支應後續生活、看護與治療費用,倘若加害人無足夠財力或無保險,即可能導致被害人權益無法實現。為此,除了呼籲政府應加強法制改革,推動強化加害人責任與簡化求償機制外,民眾亦應主動強化風險管理,投保足額之第三人責任險或超額責任險。以目前產險公司之責任保額試算為例,若將每人傷亡保額從最低200萬元提高至700萬元,保費也僅增加約1,000元,但卻能提供面對重傷或殘廢事件時足夠的賠償資源,避免因一時疏忽導致終身難解的經濟困境。因此,與其事後面對鉅額賠償壓力,不如及早透過完善保險規劃,建構對自己與他人皆有保障的交通安全網。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被害人欲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應準備包括診斷證明、醫療單據、殯葬費發票、薪資證明、看護收據等資料,以利法院釐清損害範圍與相當性,依法保障應有權益。只有透過法律明文與保險保障雙軌並行,交通事故損害填補制度方能真正落實正義、公平與效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物損失,不僅給個人與家庭帶來沉重負擔,更長期耗費龐大的社會資源,因此交通事故損害填補問題多年來一直是我國法律制度亟待改善的重要課題。隨著車輛數量逐年上升、交通情勢複雜化,事故的頻率與損害程度不斷攀升,改革相關法制、建立更完善的賠償與補償制度,便成為無可延宕的社會政策方向。
 
當前交通事故損害填補制度之所以備受批評,除了交通事故本身頻繁且嚴重外,關鍵問題還在於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常年處於弱勢地位,特別是在與肇事方或其背後的保險公司周旋求償時,往往因資訊不足、舉證困難或法律程序繁複,而導致權益難以獲得合理補償。從過往的司法實務可以觀察到,多數被害人即使經過訴訟,最終所獲賠償金額仍可能難以涵蓋實際損失,進一步造成生活困難甚至二次傷害,這些情況都暴露出台灣在交通事故損害補償法制上的諸多缺陷。
 
目前我國交通事故損害填補制度尚有許多待改革之處,尤以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中處於弱勢、賠償金額難以即時合理獲得補償的問題最為明顯。從民法上的規定來看,針對不同類型的損害已設有明文規範,例如民法第192條至第196條即分別對於人身死亡、健康受損、人格權損害及財物毀損之賠償作出詳細規定。
 
因此,如何改革現行法令,突破制度上的僵化與技術性門檻,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讓其在人身或財產權益受損時能「充分、確實、迅速、簡易」地獲得賠償,是當前法律政策上亟需正視的重要方向。同時,改革設計也必須兼顧加害人風險可控與賠償負擔合理化的需求,例如透過保險制度「分散風險」,使賠償責任不至集中於個人,也避免造成個人經濟崩潰。此外,應鼓勵透過行政或保險機制事前預防與事後快速和解,盡量減少司法訴訟資源的消耗,以提升整體制度運作效率,真正實現司法資源合理分配與社會公正的雙重目標。
 
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實際支出醫療費用、增加生活需要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被害人生前對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如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等,則加害人亦需對該第三人負相對應之扶養損害賠償責任。此外,針對此類扶養損害的賠償計算,民法第193條第二項亦準用之,法院可視情況命加害人定期支付金額作為扶養補償。
 
若為交通事故造成非致死之傷害,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需聘看護照料、長期復健、增添生活支出等,則依民法第193條規定,加害人亦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可依聲請,核定由加害人按月定期給付一定金額作為賠償,並可命其提出擔保,以保障被害人後續生活所需。至於因死亡造成家屬精神痛苦,民法第194條明文規定,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就精神撫慰部分請求相當之賠償金額。
 
若係非死亡之人身損害,例如傷害健康、名譽、隱私、自由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可依據被侵害程度、雙方社經地位、具體事實,請求回復名譽或其他適當處分。此類非財產損害的請求權,除非已起訴或契約承諾,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而倘若侵害係基於親屬關係如父母子女、配偶間之情節重大侵害,則同樣準用本條規定。
 
至於財物損害的部分,民法第196條則明確指出,若行為人不法毀損他人財物,被害人可就該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請求賠償。實務上,尤其針對車禍造成的汽車損壞,法院多以維修費用作為損害估算標準,惟需扣除折舊,例如五年以上車齡的汽車,如更換零件為新品,就需依據「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將折舊金額計入,以免造成不當得利。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每件車禍事件的背景、當事人年齡、職業、家庭狀況、損害程度都不盡相同,難以訂出一套固定的賠償公式,但經由蒐集與歸納大量法院判決,可以初步掌握重大交通事故中幾個常見損害結果的大致賠償範圍,供作為參考依據。依實務統計,目前死亡事故的平均賠償金額約為600萬元,其中精神慰撫金佔了350萬元左右;若為重傷事故,平均賠償金額約為280萬元,慰撫金約為110萬元;至於因事故導致永久殘廢者,平均賠償總額甚至可能高達900萬元左右,精神慰撫金部分則約為300萬元。
 
然而,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死亡事故的理賠上限僅為200萬元,若以死亡事故平均賠償金額600萬元計算,實際上仍有約400萬元需由加害人自行負擔,若無足額保險保障,恐將陷入鉅額賠償困境。對於殘廢事故更是如此,平均需負擔700萬元差額。這也凸顯責任保險的重要性,若能預先規劃合理的保險保額,不僅可轉嫁風險、避免家庭經濟毀滅,更能保障受害人獲得合理賠償。
 
以目前各大產險公司提供之網路保費試算為例,若僅投保最基本的第三人責任險(例如每人傷亡保額200萬元、事故總額400萬元),年繳保費約為2500元左右;但若將每人保額拉高至700萬元,以達殘廢事故平均賠償金額的合理保障水準,即便保費提升至約3500元,也僅多出1000元左右的負擔。若與可能面對的數百萬元賠償責任相比,這筆額外支出無疑極具成本效益,足以提供更高的風險保障與心理安定。
 
因此,每位駕駛人都應審慎評估自己保險內容是否足以承擔重大事故所可能造成的賠償責任,特別是身處都會區或長時間上路者,更應提高保險金額以防萬一。最後再次提醒,車禍無法預測,一旦發生若缺乏足夠保險保障,不僅自身面臨鉅額賠償風險,也使受害人權益難以實現。預防勝於事後懊悔,從今天起重新檢視你的保單內容,也許每年只需多花幾百元,就能大大降低日後風險與糾紛。交通事故損害填補的正義,不僅仰賴法院的判決,也仰賴每個人對風險的認知與責任的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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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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