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或胎兒可以因其父母因意外事故而死亡請求慰撫金嗎?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胎兒與植物人作為被害人死亡的子女,其與父母間的法定親屬關係與情感連結無庸置疑,在法理與實務上皆有權主張民法第194條所定之精神慰撫金,法院亦不得因其年齡、行為能力或意識狀況而否定其權利。此等安排體現我國民法對生命尊嚴、家庭情感與精神損害之制度性補償,並提醒社會大眾,生命價值不可低估,每一樁事故背後,皆可能是家庭的重大撕裂。慰撫金雖無法挽回失去的生命與情感,但至少能以法律之名,為遺族留下最後的安慰與保障。
律師回答:
當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父母死亡,子女是否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尤其是胎兒或植物人子女的請求權,確實是一個法律上值得探討的重要議題。根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凡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他人之權利」,包含各類私權在內,也涵蓋人格法益與身分法益,這成為子女因父母遭受不法侵害而死亡時,得以請求精神賠償的基礎。
針對被害人個人所受的精神損害,民法第195條第1項明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即便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這就是「慰撫金」的法源依據。而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民法第194條則明確賦予其父、母、子、女與配偶,請求慰撫金之權利,即便他們本身並非事故直接受害者,亦可因失去親人所受精神損害而主張賠償。此等慰撫金的設計,正是為彌補遺族在精神與生活上所承受的無形創痛。
民法第184條規定一般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其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參照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987號民事判例)。被害人個人精神上損害,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而,當子女尚未出生(即胎兒),或處於無意識狀態(如植物人)時,是否仍具備民法第194條所保障的請求權,需進一步考察。法院明確指出:於慰撫金酌定上,不得因請求人為胎兒或年幼而拒絕其請求或降低其賠償金額。此即意謂著,只要子女與被害人間具備法定親屬關係,不論其年齡、心智或身體狀況,皆不得以其尚未出生或無行為能力為由,剝奪其獲得慰撫金的固有權利。因此,胎兒與植物人若為被害人之子女,依法皆享有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權利。
車禍或其他事故造成被害人受傷時將會造成被害人的精神及肉體上痛苦,輕傷者也不免皮肉傷,重傷者要住院觀察或進行手術,甚至持續回診或進行復健,此一醫療復健過程已經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之餘,生活上往往還要忍受生活上與行動上的種種不方便,最少被迫去醫院看病,使得人生歡愉降低。因此,為彌補被害人精神與肉體所承受的痛苦,法律特別規定被害人可據此規定向肇事者請求精神賠償,此即所謂「慰撫金」之意義由來。
被害人死亡,遺囑心理上傷痛,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亦為「慰撫金」,惟此部分乃係針對被害人已死的狀況,人死已矣,但遺屬內心及經濟上受有重創,自屬當然,因此對於此等無形損害,加害人須負擔。
民法第194條於民國18年11月22日制定公布,並自民國19年5月5日施行,迄今並無修正。有關賠償金額之酌定,實務上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酌量一切情形,即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759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例)。本條性質上屬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之固有權利,而非繼承被害人之權利。
須進一步說明的是,該請求權乃屬於被害人親屬的「固有權利」,並非透過繼承自被害人而來,因此與是否有遺囑、是否繼承被害人其他財產無關。其法律依據不僅止於民法本身,其他如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3項也肯認此一立法目的,即將民法第194條與第195條第1項所揭示之非財產損害,納入可由消費者或其保護團體主張的賠償請求項目之中。
至於在法律實務中,如何具體酌定慰撫金額,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被害人及其親屬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與關係親密程度,並依實際加害情形與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為裁量。舉例而言,如父母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遺留年幼子女,尤其是獨生子女或老來得子,其精神打擊與生活變化程度顯著,法院即有可能裁定相對較高的慰撫金金額。又如子女因事故成為植物人,或父母因事故致殘,致需長期照顧或陷入經濟困境,法院亦將衡酌該親屬所承擔的長期精神壓力與生活負擔,進而增加慰撫金額度。
雖然慰撫金制度設計乃屬補償性質,但也具有象徵社會對生命與親情價值的肯認。因此若從制度面進行反思,亦有學者與立法機關曾主張應適度提升精神賠償標準,避免現今實務判決金額偏低,而與人民期待落差過大,進而弱化法律制度本應有的嚇阻與教育功能。立法院第9屆曾針對民法慰撫金制度進行檢討,建議司法院應就慰撫金標準進行整體性研究與調整,並參酌德日等國家相關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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