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被害人死亡得應向誰請求賠償哪些項目及範圍?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時,被害人家屬或相關權利人可以依法向加害人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請求的賠償範圍相當廣泛,涵蓋身故前後的財產與非財產損害。請求者應依據法律明確條文與實務裁判準則整理相關資料、證明支出、舉證過失或責任歸屬,以利順利主張權利。同時,也建議在面對複雜或金額龐大的賠償爭議時,尋求律師專業協助,確保求償程序合法且有利,避免在法律上吃虧。透過正確的法律途徑與完整的證據準備,才能在事故之後妥善維護被害人家屬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事件時,關於損害賠償的請求對象與範圍,必須從法律責任主體與可請求的賠償項目來整體評估。首先,在責任歸屬方面,交通事故的肇事責任人可能包括:(一)實際駕駛人,例如肇事的汽車或機車駕駛人;(二)車輛的所有人,尤其在無照駕駛、未達考照年齡、將車交由不適任人駕駛或因車輛機械故障而肇事時,車主須負連帶民事責任;(三)車輛所屬公司或營業單位的負責人,例如客運公司、貨運公司等,若駕駛人為執行職務而造成事故,公司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若事故係因道路施工不當、設施缺陷或號誌設計不良導致,相關工程單位或管理機關也可能成為法律上之賠償主體。
 
在請求損害賠償的內容方面,依據民法規定與實務見解,家屬可依法請求的損害賠償項目包括:(一)殯葬費;(二)扶養費;(三)精神慰撫金;(四)被害人死亡前的醫藥費與工作損失等財產上損害賠償;(五)車輛損失修復費等其他財產損害。以下分項說明:
 
第一,殯葬費的請求依據為民法第192條第1項,被害人若因交通事故致死,其家屬或任何實際支付殯葬費用之人,均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殯葬費的項目包含棺木費、壽衣費、靈柩車運送費、喪禮用品、遺像及鏡框、告別式布置與誦經祭典等必要支出。實務上,法院會認定這些費用是否合理與必要,若支出過度奢華,例如祭品牲禮、購買供奉祿位的豬肉費、超薦法會等,則屬非必要祭祀性質,可能不予賠償。訴訟時應檢附相關發票、收據、合約等,以利法院審查。
 
第二,扶養費之賠償是基於民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若被害人依法對第三人具有扶養義務,例如對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配偶等,加害人應賠償扶養費損失。計算方式需參酌被害人原可工作年限(依平均餘命計算)、扶養對象年齡與需求、被害人生前收入及其生活支出情況等,再扣除中間利息後得出現值金額。若無法具體證明數字,法院通常會參考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或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作為依據。
 
第三,精神慰撫金屬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在其親人遭不法侵害致死後,可請求加害人賠償一定數額之慰撫金。法院對此會依被害人與家屬關係的親密程度、加害人過失程度、雙方社會地位、家境、事故嚴重性與處理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金額可能落在數十萬至數百萬之間。此外,須特別注意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繼承,除非被害人於生前已起訴或加害人已明確承諾支付(民法第195條第2項)。
 
第四,死亡前財產上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以及因無法工作造成之停業損失,皆屬民法第184條與第216條所保護之範圍。這些損失如係由繼承人支付,可由其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被害人之債權主張賠償;若為第三人代為支付者,亦可依無因管理或準委任關係直接請求賠償,並得代位被害人權利,依民法第192條修正後之規定直接向加害人請求。訴訟時應檢具醫療收據、診斷證明、看護費報價單等證明文件,以利法院審酌。
 
最後,若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毀損,車主可請求車損修復費、拖吊費、修車期間之代步車費用等財產上損害。此部分則屬一般財產損害,亦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院認定時會以實際修車費用或車輛折舊價值為限。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損害賠償項目-死亡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11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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