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審驗合格汽車才能合法行駛?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針對汽車行駛道路的法規制度,係以維護交通安全與公共利益為核心出發,要求車輛先經安全檢測與審驗合格,實屬必要。但若處分過於僵化或未區分不同違規態樣,將導致行政裁量失衡,甚至侵害基本財產權。建議主管機關在執行相關罰則時,應考量個案實情與輕重緩急,逐步建立更精緻與公平的車輛管理與裁處制度,兼顧法治精神與社會理性期待,方能有效落實法律規範的實質正義與合理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近年來,社會上時常出現從國外進口的百萬、千萬級名車,因未通過國內法定「安全審驗」程序,遭警方攔檢後依法查扣、宣告沒入並最終銷毀成廢鐵的案件,形成「名車變廢鐵」的現象,引起輿論譁然與各界爭議。從法制面觀察,車輛若欲在我國合法行駛於道路上,必須先完成一定的行政檢驗程序,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格證明。
公路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所有汽車必須符合交通部所訂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通過車輛型式安全檢測與審驗合格,取得所謂的「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之後才能進行車輛登記、領牌與上路行駛。若未依規定取得該證明而擅自上路,主管機關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予以查扣並宣告沒入。
其後,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在沒入處分確定後直接對該車輛進行銷燬處置,並按重量論斤秤兩處理,導致許多高價進口車瞬間變成報廢物資。
此規定背後的立法精神在於維護行車安全與公共秩序,避免未經法定程序之車輛,因機械或性能上的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或危害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進而導致難以挽回之社會損害。
從立法理由來看,立法者關注的是未經檢測合格車輛可能潛藏的風險與缺陷,若容許這些車輛不經安全把關就行駛於公共道路,不僅容易發生安全事故,亦不符公共利益,因此以「沒入銷燬」的方式作為制裁。然而,實務上對於這類處罰是否過當亦有不同聲音,尤其當事人主張其係「整車進口」而非「拼裝車」時,是否仍應比照處理,引發爭議。
部分法院曾在個案中依據立法目的、條文體系與比例原則作出判斷,認為立法者設立該規範的原意係針對「將整車拆解為零組件後進口再自行拼裝之車輛」,以防止車體安全構造未經審查即上路,而整車由原廠進口者,其結構原本即已具備完整性與設計安全性,似乎並不完全落入該規定所意圖防範之對象,若一律沒入銷毀,是否合乎比例原則,確實存有疑問。此外,銷燬處理的做法亦受質疑。
儘管沒入之目的在於剝奪使用人對車輛的支配與使用權,以避免持續上路危及公共安全,但若一輛價值動輒千萬的車輛,未經其他替代手段即全車報廢處理,從社會資源與經濟價值的角度來看,實屬浪費。
亦有學者與實務界人士建議,應採「裁量性銷毀制度」,讓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選擇適當處理方式,例如車輛可否經補辦合法審驗後再行申領車牌,或是否可分解零件予以拍賣、回收使用等,使得行政處分既能達到制裁與遏阻的目的,又兼顧資源效益與經濟合理性。
再者,社會觀感亦值得參酌。不少民眾對於新聞畫面中「名車被吊銷成廢鐵」的畫面產生疑問與情緒反彈,質疑政府是否有濫權、過度處罰之虞。雖然法律規定原本即明文載有沒入與銷毀的程序要件,惟在個案執行過程中,倘若未經充分說明或過度僵化套用,亦可能侵害民眾對財產的基本信賴與公平感。
從法治國原則與行政法比例原則的角度檢視,行政處分應具有必要性、適當性與最小侵害性,故對於高價值車輛的沒入處理,應建立更明確的審查機制與救濟流程,以防過度濫權。此外,若涉及整車進口而非違規拼裝,行政機關是否應區分事實類型與風險程度,並依比例原則調整處分內容,亦應納入政策與法制的再檢討。
-事故-交通違規-安全審驗合格-牌照
(相關法條=公路法第63條)
瀏覽次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