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間被對方攬車擋住且對方下車出言恐嚇下車是否照成妨害自由罪?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若一方駕駛故意攔車阻路,並在下車後對他人言語恐嚇,此舉即有構成刑法強制罪與恐嚇罪之可能,尤其在車流密集之道路上更可能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加重法律責任。當事人若因此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可保留行車紀錄器影像資料並報案,交由警方與檢察機關依法處理,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杜絕惡性行為。

律師回答:

如果在行車過程中遭遇對方駕駛故意以攔車方式阻擋去路,並在下車後對自己出言恐嚇,是否會構成妨害自由罪,實務上需視具體情節而定。這類情況常涉及刑法第304條所規定的強制罪與第305條所規定的恐嚇罪。
 
恐嚇罪
依刑法第305條,所謂恐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告知他人,致生危害於其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據法院實務見解,只要對方言語具有讓一般人感到畏懼或不安的內容,即便沒有實際造成傷害,也可能構成恐嚇罪,例如「給我下來,不然我讓你躺醫院」這種明示威脅語句,即有成立犯罪的可能。然而若只是表達「你不下來我就報警」,則屬正當權利行使,不會構成恐嚇。
 
恐嚇罪是指告知被害人,將加害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的內容,意圖讓被害人感到恐懼的行為。而且只需要被害人心中感到恐懼、不安,不用真的發生具體的損害。中間需要衡量很多因素,例如行為人講這些內容的背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行為人的語氣或具體的行為等等。只要是一般人綜合這些因素之後,都會判定成是足以讓人產生畏懼、恐怖感的內容,就可能涉嫌恐嚇罪。
 
強制罪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限制,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然而,限制到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
 
遇到行車糾紛時,阻止別人離去可能犯罪嗎?
需要視傳達的內容而定,例如「給恁爸出來,不然就讓你死」這樣就會有恐嚇罪的問題。但如果是「不出來?不出來很簡單啊,就報警,你就等著被開單」,則因為報警可以釐清現場責任,而且並不是不法加害別人權益的內容,所以可能不會觸犯恐嚇罪。
 
至於強制罪,根據刑法第304條第一項之規定,若行為人以強暴或脅迫手段,迫使他人為無義務之行為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則成立強制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實務上若行車糾紛中,一方駕駛透過橫車攔路、逼車、下車拉扯對方車門或抓住對方
 
身體,使對方無法自由駕車離去,這些行為已超出一般社會容忍範圍,即有構成強制罪之虞。法院曾判決在道路上因糾紛強行阻車要求對方下車,導致他人無法自由離開,構成強制罪,見例如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708號及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此外,若行為人除阻車外還使用辣椒水、棒球棒或其他具攻擊性物品進行威脅,則法院認為其強制手段過當,已對他人身心自由構成重大侵害,進一步強化對強制罪的成立認定。例如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808號案件中,就有行為人以辣椒水威嚇對方遭判強制罪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雖然許多民眾習慣以「申訴」、「報警」作為處理車禍或行車糾紛的手段,但行為方式若涉及物理攔阻、情緒恐嚇,或限制他人行動,則極可能觸犯妨害自由相關罪名,甚至構成多重犯罪。因此,在實務操作中,如遇行車糾紛應保持冷靜,記錄對方違規或不當行為、撥打110請求警方到場協助,避免用暴力或過激行為強行攔車或逼迫對方下車,否則非但無法保障自身權利,反可能反被追訴刑責。

-事故-行車糾紛-恐嚇罪-強制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05條)

瀏覽次數: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