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的路肩是可以嗎?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的路肩在一般情況下禁止車輛行駛,但在特定時段為疏導交通可能開放使用,惟駕駛人須密切留意CMS或其他交通指示裝置所示之開放與結束時間,並應於結束前適時返回主線車道,避免因違規而受罰。若在特殊情境下因車流壅塞無法即時變道,執法人員可依情節考量裁量是否開罰,並視為得不予舉發個案。整體制度設計兼顧交通流暢與安全考量,但也要求駕駛人具有即時反應與正確判斷能力,以確保道路行車秩序與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車輛行駛路肩之規範,法律上已有明確定義。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項第10款、14款與17款分別定義「路肩」、「減速車道」及「匝道」的範圍與用途,其中路肩指的是設於車道之外側,位於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之間的部分;減速車道則係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間,供車輛駛離主線前減速用的空間;匝道則作為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之間的銜接段落。
高速公路上禁止車輛在路肩上行駛、超車或倒車,立法目的在於保留路肩空間供緊急車輛通行或故障車輛暫停待援,如救護車、警備車、工程車等特殊任務車輛,以利執行緊急救援或排除障礙。若一般車輛違規使用路肩,將可能妨礙這類特殊狀況之應變機制,影響公共安全與交通秩序,因此立法上嚴格禁止該等行為。
然而,應合理限縮路肩的定義,僅指「邊線與護欄間」的部分,並不包含「邊線本身」。若僅因車輛壓線行駛而認定其為違規行駛路肩,則屬擴大解釋法律規範,將導致處罰適用標準不明,亦與社會一般認知有所出入。
對此,路肩不宜以過於寬鬆的標準判定是否違規,應依據具體道路配置與實際行車行為綜合判斷。再者,高速公路上設有「穿越虛線」處(例如減速車道匯入匝道區域),其設計原意係為引導主線車道與匯入匝道的車流,降低交織風險,確保行車安全。這類路段通常外側車道寬度會加寬,有時甚至足以讓兩輛小型車輛併行行駛,而非僅限於一輛車通過。
如此安排,目的即在於讓行駛於主線道之車輛,得以有餘裕變換車道或順利匯出,不致因匝道設計不足而造成車流阻塞或交通事故。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汽車在行駛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時原則上不得在路肩行駛,這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與行車安全的基本要求。路肩本質上是緊急停靠或事故車輛臨時使用的空間,並非一般車輛正常通行的車道。因此,當車輛未經允許而駛入路肩,即違反規定,可能對其他用路人安全構成威脅。
然而,這項禁止也並非絕對,在特定狀況下,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的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得依據該規則第19條第3項的授權,在必要時發布命令,於特定時段及路段開放路肩供車輛通行。此種例外通常是為了疏解尖峰時段的車流壅塞,促進整體交通流暢。
例如,在上下班尖峰期間,部分國道路段會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依據「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進行評估與公告,明確訂定開放時段與開放路段,並透過轉換式標誌、車道管制號誌或CMS(資訊可變標誌)公告周知用路人,使駕駛人可以合法地在該時段、該路段內行駛路肩。
然而,路肩開放的適用對象與行駛方式亦有明確限制,例如限於小型車或限往特定匝道等,並未規定車輛一旦駛入路肩後便須行駛至路肩終點才能變道。也就是說,在開放期間內,駕駛人若已完成路肩通行目的,可依法變換回主線車道,並無違規之虞。但若駕駛人未能在開放時段結束前駛離路肩,仍繼續行駛,則即構成違規。
此種情況下,即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以新臺幣三千元至六千元以下之罰鍰。關於此條規範適用的時間點,交通部曾於109年11月16日以交路字第1090015687號函明確表示,違反路肩使用規定者自開放時段結束起即屬違規,不必另訂明確時間過渡期,亦即一旦開放結束,即不再享有合法行駛路肩之權利,駕駛人應立即變換車道返回主線,否則即面臨罰責。
然而,在實務執法上,是否一律舉發違規駕駛仍需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8款,若駕駛汽車於交通管制設施變換處,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設施指示行駛,且其行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得免予舉發。根據交通部前揭解釋,開放路肩行駛的指示亦屬交通管制設施,因此可援引該裁罰細則作為裁量基礎。
若駕駛人在開放路肩時段即將結束時因前方主線車道嚴重壅塞,而一時無法變回主線,持續行駛於路肩者,執法人員可斟酌其是否屬「無法即時變換車道」的情況,並綜合考量其行為是否屬情節輕微、未造成實質危害,再決定是否開罰。
換言之,雖然路肩開放具有明確的時間與路段規範,但實務上仍有部分彈性空間,讓執法機關得以酌情處理未能及時變道回主線的個案。
有關車輛行駛開放之路肩規定一節,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路肩行駛,同規則第19條第3項規定,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爰車輛行駛路肩之行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又高速公路路肩之開放係由本部高速公路局依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評估訂定開放路肩之時段及路段,並以轉板、車道管制號誌或資訊可變標誌(CMS)供用路人知悉,以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且該開放行駛,並未規定汽車駕駛人開始行駛路肩時,則應行駛至路肩終點之規定(除路肩限往出口銜接減速車道通行之小車),爰車輛駕駛人應依規定於前揭時段行駛路肩,於已過開放路肩時段,縱未行駛至路肩終點,亦不得繼續行駛,應變換車道回主線車道,違反者,則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適用,應無需另訂開放路肩時間終了後多久時間始有該罰則適用之情,合先說明。…有關旨揭案件得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8款「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之規定,得免予舉發一節,經審視管制路肩行駛規定之交通管制設施亦屬前開細則規定之交通管制設施,而應有前開得不予舉發規定之適用,惟仍應視實際具體個案衡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並考量是否於開放路肩時段有無法即時變換車道回主線之情事(例如:因當時主線交通壅塞致車輛駕駛人無法於開放路肩時段終了前駛離路肩),始有適用之情。(交通部109.11.16.交路字第1090015687號函)
法院審酌車輛所在路段為接近但尚未進入減速車道之主線車道位置,該路段具有兩條主線道,外側主線車道相對寬敞,足供兩輛小型車輛併行通過,而實際拍攝畫面中,爭議車輛確實有壓過路面邊線的行為,但其是否實際行駛於路肩,則無法單憑壓線而確認。尤其中該路段之路肩寬度有限,不足以完整容納小型車輛穩定行駛,亦無明確畫面顯示該車完全進入路肩行駛,因此僅以壓線為由即處罰車輛為違規行駛路肩,恐有失客觀公正。
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部分;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項第10、14、17款、第9條第1項第 2款分別定有明文。限制行駛路肩之立法目的係在促令汽車駕駛人安全駕駛,並確實空出路肩車道,供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之車輛暫時停車待援,或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等得以順利執行道路救護、救援之工作。依上揭法規規範可知,路肩係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之間」的部分,自不應包含路面邊線,若強將駕駛人於行駛間壓到路面邊線之行為即認定其具使用路肩之違規,恐將過於擴大法規規範之範圍,且難謂符合禁止通行路肩之立法目的,亦不符社會通常之認知。另查,穿越虛線之設置(於本件為減速車道),係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中,從其他車道匯入主線車道之車輛,抑或從主線車道匯出之車輛,與原本行駛在主線車道之車輛予以分隔,俾維護車流交匯之行車安全。因此當有出現穿越虛線之劃設時,外側之主線道為協接加減速車道,必然伴隨協接之主線道車道路面加寬或二個以上車道出現之情況,以利原行駛於主線道上之車輛,及欲匯入或匯出之車輛,得以適時疏流、提前準備。依上開勘驗內容可知,系爭路段為高速公路主線車道接近但尚未至出口匝道減速車道處,該處有二條主線道,外側車道明顯寬於內側車道,且寬度足供兩輛小客車併行,另該處路肩寬度無法完全容納單一小客車行進,已如前述,是依一般常情,欲匯出之車輛實無需於緊臨出口匝道減速車道處再行駛於路肩自明。復以本件尚因民眾所提供行車紀錄器之拍攝角度致無法判別系爭車輛究有無行駛路肩的行為,已如前述,綜上,本院既僅得以該內容判定系爭車輛有壓路緣邊線之行為,自難據此認定系爭車輛確有行駛路肩之情。準此,可認本件民眾之檢舉資料並不完整、明確,即有「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之情形,是依上開說明,即應不予舉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1號判決)
此外,檢舉資料係來自民眾提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惟因拍攝角度與畫質限制,致使無法完整、明確判別車輛是否確有行駛於路肩之違規行為,已構成「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之情形。法院據此認定,基於證據不足及法條適用需合乎比例原則與立法目的之精神,本案應不予舉發,並予以撤銷原處分。
其一,在道路交通管理規則中,對於「路肩」之使用必須嚴格依據法定範圍認定,不得恣意擴張解釋;其二,公權力在處理交通違規檢舉案件時,必須以具體、明確的事實資料為依據,否則將有損民眾對行政裁罰正當性與程序正義的信任。因此本案不僅呈現出對法規內容的細緻解釋,也提醒執法機關與檢舉人應秉持慎重態度,避免以模糊事證造成不當舉發與誤罰。
-事故-交通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路肩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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