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轉燈準備要切換車道,交通違規責任為何?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不依標誌、標線指示」的違規金額雖屬中等程度,但其法律意義不小,因它關係到駕駛人對整體交通規則的理解與尊重。從政策面應著眼於改善指標明確性、增強用路教育,而非僅依違規次數取締。此外,當事人若認為自身違規情節輕微或屬合理誤解,可透過完整蒐證、描述事發經過、檢附圖資等方式陳述意見或訴訟,爭取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若因一時不察、錯過匝道,決定臨機應變想要補救,卻因此被開出一張罰單,往往會感到不解甚至憤怒。尤其當違規的理由被歸納為「不依標誌、標線指示」,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所定行為時,駕駛人最常的反應是:「我又沒闖紅燈,怎麼會違規?」、「這不合理,我只是順著綠燈開而已!」實際上,這類罰單的關鍵點不在燈號,而在於駕駛行為是否違反了交通設施(如標線或標誌)所明示的路權配置與行駛方向限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若駕駛人在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將處新臺幣600元至1,800元不等罰鍰。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與號誌是維繫交通秩序與安全不可或缺的工具。其設置目的在於預告道路情形、禁止危險行為與指引行駛方向,而其定義則依設施外型與功能分別規範為標誌、標線與號誌,並透過顏色、圖形與光號之變化,清楚傳遞交通訊息給所有道路使用者。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條,標誌、標線與號誌的設置,是為了對道路使用者進行警告、禁制或指示,使其能夠及時掌握前方交通狀況並採取適當行動,減少交通事故風險與擁塞情形。這些設施的存在,不僅具有資訊傳遞的功能,更具備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角色,因此在規劃與設置上,必須兼顧清晰、合理與一致性,使其真正達成設置的初衷。
 
依第3條的說明,標誌、標線及號誌各自具有明確的定義與功能,首先,「標誌」係指利用規定的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的標牌上,並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的支撐物體上,再設置於適當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其目的在於提醒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並遵守交通規定。常見如限速標誌、禁止左轉、行人穿越道警示等,皆屬此類。標誌的視覺特徵通常以形狀、顏色加以區分,例如警告標誌為黃色菱形、禁制標誌為紅色圓形、指示標誌為藍色圓形,使駕駛人能迅速辨識並作出反應。
 
其次,「標線」則是以規定的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主要目的是用以引導或限制車輛及行人的行動方向與行止範圍,進而維護交通秩序。常見標線包括車道分隔線、行人穿越線、停車格、禁行區標線等,其設置須依據道路型態與交通流量審慎規劃。此外,標線通常配合標誌使用,例如禁止停車的標誌若未配合紅線劃設,在執法與管理上恐易產生爭議,因此兩者應協同運作,方能發揮最大效益。
 
至於「號誌」,係利用光色訊號交替顯示,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藉由控制通行權的方式,指引車輛與行人何時可行、何時應停,以達到交通管制之目的。號誌的基本型態包括紅燈、綠燈與黃燈,各代表禁止通行、可以通行與警告通行的意義,依其燈色顯示順序及配置方式,分別適用於車輛與行人。近年亦有依不同交通需求發展出更進階之號誌,例如可變號誌、智慧號誌系統,甚至具備與行車紀錄器連動功能,以加強違規行為之即時偵測與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是針對汽車駕駛人於轉彎或變換車道時的違規行為所訂定的罰則,目的在於維護行車秩序與保障交通安全。
 
駕駛人若有特定違規情形之一,將處以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的罰鍰。
 
具體而言,第一項為駕駛人在轉彎時未注意來往行人,或是在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轉彎動作本身即涉及視野變化與路權轉換,若未減速慢行,將大幅提高與行人或他車發生事故的風險。
 
第二項是「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這類違規為最常見類型之一,例如未依交通號誌轉彎、不遵守轉向箭頭標線所指方向而行駛等。交通標誌、標線與號誌的設置係為明確指引行車動線,保障通行安全與秩序,因此不依其指示行駛將直接破壞交通管制效果。
 
第三項違規態樣是指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時,尚未達中心處即搶先左轉並占用對向來車道,屬於典型的「搶道左轉」行為,極易與來車發生碰撞。
 
第四項係針對多車道設計的轉彎行為規範,若右轉未先駛入最外側車道、左轉未先駛入最內側車道,即屬違規,因為這些設計原係為防止交織行駛而設,若未遵守,將加劇車道交錯與碰撞風險。
 
第五項則為在道路設有劃分島且有快慢車道之區分時的轉彎規定,若駕駛人在慢車道上左轉或快車道上右轉,未依標誌、標線或號誌行駛者即屬違規;然若現場已有特定指示,則應依其指示行駛。
 
第六項違規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違反此原則將嚴重破壞路權優先秩序,容易引發交通事故。第七項則指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駕駛人若以直行車方式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亦屬違規,因為該等專用道設計原為減少轉向車與直行車之衝突,若占用轉彎車道進行直行,易造成後方車輛判斷錯誤,增加碰撞可能。
 
第48條之規範乃針對各種轉彎與變換車道中常見的違規行為設計,反映我國對於路口安全與車道使用秩序的重視。此條的立法精神在於促使駕駛人於行經交岔路口、變換車道或執行轉彎操作時,能嚴格遵守交通指示與動線設計,以維護整體交通秩序與行人、車輛之行駛安全。
 
實務上,駕駛人違反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若因此導致事故,則可能面臨更嚴重的法律責任,甚至民刑事訴訟風險。此一規定即體現交通管制設施在法律上之效力,駕駛人無從辯稱不知標誌標線存在或無視號誌指示,均無法免除違規責任,因此強調遵守交通管制設施,是每位用路人應盡之義務。
 
實務中此類違規亦為警方取締與民眾申訴頻率極高之項目,駕駛人應熟悉相關規定,並於轉彎或變道操作時格外謹慎,否則即便無肇事仍可能因違反上述細項而受罰。尤其在多車道與設有專用車道之路口行駛時,應特別留意地面標線與標誌之指示內容,以避免誤入他道,導致違規舉發或交通事故之發生。根據實務判決,若駕駛人因一時不察而行經錯誤車道,但確已違反號誌、標線或標誌指示,仍屬事實違規,處分機關依法開罰並無不當。
 
這條款常見於道路設計上有明確規劃車道用途,例如左轉專用道、右轉專用道、快慢車道分流等,若駕駛人違反該設計配置,即可能被認定為違規。法院曾審理一件爭議案件,一名駕駛錯過原欲前往的匝道,見前方綠燈號誌亮起,便順勢從左轉專用車道直行進入匝道,結果收到罰單後提起行政訴訟,最終仍遭法院判決敗訴。
 
設置轉彎專用車道的本意是為避免車流交錯、增強路口秩序與安全,若駕駛人未依其專用用途使用車道,即構成違規。雖該駕駛人辯稱自己遵守綠燈號誌,但法院強調,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如標誌、標線、號誌具有互補且並行效力,駕駛人須全面遵守,而非僅依燈號判斷行車權利。面對此類罰單,民眾常欲提出「申訴」,但在法律程序上應稱為「陳述意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接獲違規通知單後可於30日內向裁決機關陳述事實理由,必要時亦可提起行政訴訟,惟需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多數駕駛反映,陳述過程中常遇到公部門「僵化答覆」或一再重複同一理由,讓人質疑申訴機制是否只是形式,甚至形容為「像跟NPC講話,只會講同一句話」。
 
這種被動回應的制度態度,確實容易引起民眾的不滿與對公權力的不信任,畢竟若基礎事實認定本身就有誤,所有後續處分將失去正當性與合法性,而裁罰機關若一味否定駕駛人的說法,反而暴露出制度的傲慢。法律制度應有的精神,是讓人民有表達權利與釐清爭議的空間,而不是僅憑舉發單一方的判斷便一錘定音。
 
就程序面而言,違規舉發必須具備具體事實與證據,例如違規地點、時間、車牌號碼及實際違規行為描述,否則便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若舉發內容僅籠統陳述「未依標線行駛」而無具體圖像或現場情境證明,很難讓被處罰人心服口服。當然,交通標誌、標線與號誌本身的設置也應合乎邏輯與科學原則,不得因設計不良或標示不清導致駕駛人誤判,再反過來成為罰單依據,否則將淪為行政機關懶政、推卸責任的工具。

-事故-交通違規-標誌-標線-轉彎或變換車道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瀏覽次數:2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