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壓線會被罰,後方又有救護車要過,怎麼辦?對於特種車輛的禮讓規定為何?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法律確實賦予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優先通行的權利,而其他駕駛人也有明確的避讓義務。當遇到需要讓道的情況,即便處於紅燈狀態,若為讓救護車通行而略微移動車輛,只要行為合情合理、符合緊急避讓的標準,且能提出相關證明,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違規行為。因此,駕駛人應本於理性與安全原則,在保障人命優先的基礎上,做出妥適的避讓處置,並於事後保留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當駕駛人行駛至紅燈路口依法停車,卻遇到後方有救護車或消防車鳴笛逼近,此時若前方有壓線式闖紅燈照相機,駕駛人面臨的兩難是:為讓道是否可以移動車輛,冒著被誤認為闖紅燈而受罰的風險?面對這樣的情境,法律實際上是有所指引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明文規定,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車,在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的情況下,可以不受一般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的限制,因此這些車輛得以優先通行。
 
相對應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其他汽車駕駛人聞有上述特種車輛的警號時,不論其來自哪個方向,均應立即避讓。若該路段只有單向單車道,應緊靠道路右側減速甚至暫時停車;若在同向兩車道以上道路,應視情況切換至相鄰車道或路側讓出通道;若是特種車輛利用車道線間穿越,兩側車輛亦應分向兩側讓道並作停車準備;特別是在交岔路口,若已進入者應儘速駛離,未進入者不得搶快進入,務必讓特種車輛先行,以確保其執行任務的順利性與時效性。
 
至於慢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也規定其應於聽見特種車輛警號時,立即靠右或單行道靠任一側讓道。針對未依規定讓道的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若未立即避讓特種車輛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若因此致人死傷則罰鍰提高至六千至九萬元,駕照亦將被吊銷;第7之2條第1項第4款亦明示警方可逕行舉發違規車輛,慢車駕駛人違規則依第74條第1項第6款處三百至一千二百元罰鍰。
 
面對實務狀況,若因紅燈而停在停止線前,後方特種車輛需要通過時,可採取以下因應方式:
 
首先,駕駛人可打開故障燈(雙黃燈),緩慢前進略壓過停止線,降低誤觸照相機感應的機率;即便遭拍照,由於救護車或消防車車身可能擋住車尾車牌,相機未必能成功拍攝清楚。
 
第二,若情況允許,駕駛人亦可緩慢向右或左移動,讓出足夠空間供特種車通行,惟務必注意行人動態,避免穿越橫向馬路構成真正闖紅燈。
 
第三,事後為自保,建議記下特種車的編號與車號,向當地消防隊申請出勤紀錄影本,作為日後若遭誤認違規時,在交通裁決所提出陳述或佐證的依據。特種車輛多半裝有行車記錄設備,若駕駛人確實有避讓行為,經由調閱影像或該車出勤紀錄,可作為證明當時情況的強力佐證。

-事故-交通違規-禮讓特種車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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