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有什麼責任?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違停看似只是小小的交通違規,但其背後可能涉及的連續舉發罰鍰、民事賠償乃至間接引發事故的潛在風險都不容小覷。除應確實遵守標誌、標線與交通規則外,亦建議駕駛人對於各地方政府在特定區域(如學校門口、捷運出口或消防通道)所訂之特別管制範圍應有充分認知,避免誤觸規定而導致高額罰單。違停行為不僅影響他人權益與道路安全,也象徵公民素養的落差,唯有從源頭提升交通法律意識,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社會成本,真正達到交通秩序與人際互敬的雙重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停車雖屬生活瑣事,但其背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繁多且具強制性,目的是確保交通秩序與用路人安全。駕駛人與乘客若能從細節中確實遵守相關規範,不僅可減少自身違規受罰的機會,更可為整體交通環境創造更安全、有序的空間。因此,不論是短暫停車還是長時間停放,皆應謹記「合法、合理、安全」三大原則,方能真正落實交通法治的精神。在日常生活中,違規停車雖然看似微小的行為,但實際上可能對公共秩序與他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停有明確規範與處罰機制。
其中最重要的規定為第56條,列舉多種構成違規停車的情形,例如在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彎道、險坡、學校或市場出入口、消防栓前、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等場所停車者,處以600元至1200元罰鍰;若有併排停車情形,更加重處以2400元罰鍰。此外,若駕駛人在停車時未依順行方向、不緊靠路邊,或違規停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劃有停車線處所營業、未依規定的時間位置車種停放等,也一併列為違停要件。
汽車停車雖看似生活中稀鬆平常的行為,實際上卻受到法律明確規範。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條文,汽車駕駛人在進行停車或臨時停車時,應遵守多項具體規定,否則將可能面臨交通違規處分,甚至造成他人權益受損而須負起法律責任。首先,汽車不得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包括設有明確標誌、標線的區域;其次,在地形特殊的地段如彎道、險坡、狹路、有槽化線或交通島區域,或是進行道路修繕之處,也均不得停車,以免影響交通動線或導致危險發生。同時,在公共設施出入口如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市場、娛樂或展覽競技場館及消防栓前等重要區域,也禁止停車,以確保緊急應變與公共動線的暢通。
此外,停車行為亦不得妨礙他人、車輛之通行,例如擋住他人住家門前、車庫出口等,都屬於《規則》第112條第9款所列之「顯有妨礙通行」情形。針對特定使用空間的違規使用也有明確限制,例如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之處,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占用,否則構成違規。汽車買賣業或修理業者亦不得在道路上長時間停放待售或承修車輛,而自用車若停放於營業車招呼站,或將劃有停車線的公有地作為營業使用,也屬違法。
併排停車則屬於最常見也最為人詬病的交通違規行為之一,不僅易造成交通壅塞,也妨礙其他車輛順利行駛,因此明文禁止。
此外,在坡道上停車時,必須特別注意防止車輛滑動;而在夜間或視線不清道路停車時,應顯示適當的停車燈光或反光裝置,以免其他用路人因視覺誤判而發生意外。
停車也應注意秩序與方式,例如在停車場或劃定的路邊停車區域內,應按標線或規定整齊停放,不得橫停、逆向或斜插進格,否則也將視為違規。針對大型重型機車亦有專門規範,其停放方式需配合道路標示,前後輪外緣不得超過三十公分,而汽車停車時則不得超過四十公分,目的是保持交通通行寬度與安全距離。
此外,若小型車停車格位足夠,得容許多輛大型重機共用一格,此舉也是為提升公共空間效率的一種彈性規定。
而在臨時停車或長時間停放的情況下,乘客與駕駛人開啟或關閉車門時,亦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應待汽車停妥後再開啟車門,並優先由右側上下車,以避免遭來車擦撞。若在單行道中獲准左側停車,則可例外由左側上下車;至於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則亦可由後門開啟與關閉。為保障行人與其他車輛通行安全,乘客開啟車門前應充分注意周邊狀況,並主動禮讓行人與來車,開啟幅度應視現場情況而定,並儘速完成上下車動作,關閉車門後迅速離開,不可在車門未關妥時逗留車側,避免造成危險。
然而,違停不僅僅是一次性的處罰行為,依據條例第85-1條,若在禁止臨時停車處違規停車,經舉發後不遵從指示改正者,執法人員得以「連續舉發」,而第7-2條亦補充規定,若駕駛人不在場或無法移置車輛,每逾兩小時也得再舉發一次,這表示罰單可依時間持續累計。
針對這點,雖曾引發是否構成「重複處罰」的爭議,但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604號解釋中已明確指出,連續舉發制度並未違憲,其目的是為有效遏止持續性的違規行為,具有實質的公益必要性。然而,大法官同時也提醒,連續舉發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毫無節制地執行,例如時間間隔過短造成過度懲罰,應有適當的彈性與規範。
除此之外,違停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也為人關切。例如民眾常誤以為只要別人在他家門口停車阻斷進出,即可控告對方強制罪。但根據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需具備以強暴或脅迫手段,強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單純的違停行為雖然不當,卻不符合「強暴或脅迫」的構成要件,除非有進一步以明確手段干擾對方決定自由的行為,否則一般情況下並不成立強制罪。
例如臺南高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00號判決就指出,即使違停於他人門前造成通行困難,若行為人並未當場與被害人正面衝突或表現出脅迫之態樣,難認違停行為構成強制罪,因此不成立刑事責任。但這並不表示違停者可以全然免責,因為違停行為若導致他人權益受損,仍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責任,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若因違停造成他人無法如期出行,產生額外住宿費、交通費或因遲到導致工作的收入損失等,皆可依法請求賠償。舉例來說,若有民眾因違停車輛阻擋車道而無法開車離開,只得另住一晚旅館或改搭其他交通工具返家,違停者即可能需負擔該部分費用,視個案情形由法院酌情認定損害範圍與金額。
-事故-交通違規-違停
(相關法條=刑法第30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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