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為便利民眾投保,目前已有多元化之投保方式,包括可親自前往保險公司臨櫃辦理,或透過保險公司官網、業務員、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進行投保。此外,若因車輛需急迫進行驗車作業,保險公司也可提供電子式保險證,協助民眾即時辦理檢驗業務。保險公司通常也會於契約到期前一個月,依照保戶最後留存之聯絡地址主動寄發續保通知,提醒投保人辦理續保手續,避免保險中斷。因此,車主應隨時留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有效期限,並於到期前適時辦理續保手續,以免因疏忽而無法申辦車輛業務、遭受罰鍰,甚至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失去保險保障。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不僅是車主依法應盡的義務,更是確保自身與其他交通參與者基本權益的重要機制。透過政府規劃與保險產業合作所推動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不僅讓保險保障普及,也有效提升整體交通安全與社會保障之基礎結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眾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定期檢視與維持保險的有效性,以避免因保險期間逾期而受罰或喪失保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規定,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有義務為其汽車投保並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倘若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第49條規定,將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若係因肇事事故查獲未投保者,則不僅須繳罰鍰,還會被扣留車牌,直至重新投保後始得發還。
依據第16條,汽車所有人於申請領牌、臨時通行證或於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部汽車為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否則監理機關不得核發或辦理相關登記。特別是本保險有效期間若不足30日,亦不得辦理車輛牌照登記、異動或檢驗等程序,僅臨時牌照除外。
依第17條規定,投保人訂立契約時,應據實說明車輛種類、使用性質、車牌號碼、引擎與車身號碼,以及投保人個人或法人資料等,否則依第18條,保險公司可在10日內書面通知拒絕承保,否則視為同意承保。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公司應於4個工作日內將資料傳送主管機關,並發給保險證。若保險證內容有變更,應由投保人主動通知修正。
依第20條與第21條,保險契約非經法定事由,保險人與要保人皆不得任意終止。保險人除非投保人未據實說明或未繳費,否則不得終止契約,且終止前應書面通知,給予10日補正期間。若契約因車輛報廢、過戶或牌照吊銷等原因終止,保險公司應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依第22條,如同一車輛重複投保,後續契約可撤銷,但應於前契約到期前行使撤銷權;若已發生交通事故仍可撤銷,但保險公司應退還扣除費用後的保費。第23條另規定,車輛過戶應先辦理保險契約的變更或重新訂立,否則不得登記過戶。保險契約之變更與通知,無論由投保人或保險公司提出,均應以書面進行,依據第24條的明文規範。
若發生車禍時肇事車輛未投保,或加害人肇事逃逸、車輛無從查證,此時可依第40條規定,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以提供基本保障。該基金由政府設立,在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的情形下發揮保護機制,避免被害人因加害車輛未保或逃逸而無從求償。受害人獲得補償後,該基金得依法律規定向加害人追償,以維持公平正義。
本保險提供多元投保管道,民眾可至保險公司臨櫃辦理,亦可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業務員、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投保。如遇急需驗車,可請保險公司提供電子保險證以即時辦理。保險公司亦會於契約到期前一個月,依據保戶留下的地址寄送續保通知書,提醒續保,保障不中斷。因此建議車主應隨時留意保險效期與續保通知,避免因忘記續保導致車輛受罰、業務無法辦理甚至發生事故時無法獲得保險給付。
維持本保險契約有效,是每位車主應盡的基本法律義務,也是確保事故發生後能即時獲得補償的重要保障措施。透過政府與保險機構協力推動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除提醒車主遵守法定義務,也有效建立交通安全的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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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7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2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3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4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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