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之通知」是什麼?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汽機車的所有人依法應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且在保險期間屆滿後應及時續保,如此才能在萬一發生交通事故時,降低自身的賠償壓力,同時保障其他交通參與人的權益。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屆滿三十日前,必須主動通知投保人續保。若保險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且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只要投保人辦妥續保並將保險契約起始日追溯至原契約屆滿日,則保險公司仍負理賠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汽機車的所有人依法應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且在保險期間屆滿後應及時續保,如此才能在萬一發生交通事故時,降低自身的賠償壓力,同時保障其他交通參與人的權益。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一種對他人生命安全的基本尊重。雖然強制車險的存在提供基本保障,但最重要的仍是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畢竟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道路。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與相關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屆滿三十日前,必須主動通知投保人續保。若保險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且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只要投保人辦妥續保並將保險契約起始日追溯至原契約屆滿日,則保險公司仍負理賠責任。
此外,若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續保,保險公司須於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發出兩次「重新投保通知」,該通知必須載明新契約的生效日期。這裡所謂的「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通知」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會延續原契約的保險效力,保障不中斷,而後者則會產生期間上的空窗,例如原保險契約期間為101年4月1日至102年4月1日,若投保人於期滿前依通知續保,則新契約將從102年4月1日開始,保障接續不中斷;反之,若投保人延至102年4月20日才依重新投保通知辦理投保,則新契約僅自102年4月20日生效,期間空缺部分即視為未投保,若在此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將不負理賠責任。
依據第16條規定,汽車所有人在申請領牌、臨時通行證或保險屆滿前,應針對每一部汽車個別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不得因保險失效或未續保導致無法辦理牌照異動或檢驗等相關登記程序。而根據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除非投保人未繳交保險費或未據實填寫投保內容外,否則不得拒絕承保;若保險公司在收到要保書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拒絕,則視為同意承保。保險契約一經成立,保險公司應依第19條規定,於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向主管機關資料通報,並應將保險證及條款交付給投保人,若保險證上的被保險人資料、汽車資料或保險期間有變更時,投保人也有義務通知保險公司辦理更正。
由於有些車主可能因搬家等因素導致聯絡資料變更,建議隨時確認保險公司掌握的聯絡資訊為最新,以確保續保通知可順利寄達。值得提醒的是,在這一制度下,即使保險公司未依規定發出續保通知,若投保人自己未主動留意契約期限與續保時限,一旦保障中斷仍需自負風險。保險制度的設計,並非僅提供形式上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實質能發揮緊急援助功能,當事故發生時,能夠快速啟動理賠流程,協助受害者儘早復原、恢復生活。
因此,建立良好的保險管理與續保習慣,才是善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關鍵。從制度設計來看,政府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本意,在於透過立法強制每一位汽機車主為其車輛提供第三人基本保障,以避免因駕駛人無力負擔賠償責任而讓受害者陷入困境。透過明確的續保及重新投保機制,再加上罰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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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8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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