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什麼?如何申請理賠?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設計,是以社會大眾的基本人身安全為出發點,透過保險機制來分攤風險,達成風險社會中「由多數人協助少數人承擔危險」的核心理念。此制度不僅讓受害者能及時獲得協助,也減少責任釐清所造成的紛爭與不便,進一步提升社會整體交通秩序與安全保障。在交通事故頻繁的現代社會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僅是一種法律義務,更是一道不可或缺的社會安全網,值得每一位用路人共同珍惜與遵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政府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益,並改善過往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制度所衍生的諸多爭議,特別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目的在於提供民眾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使受害者在遭遇車禍後能迅速且直接獲得必要的保險補償,以減輕其醫療或家庭生活上的負擔。此一法制化的保險制度,不僅賦予交通事故受害人明確的保障管道,同時也兼顧肇事者賠償責任的合理分擔,是現代社會中極具社會正義與實用價值的重要公共政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揭示立法目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四大主要功能。首先,是提供車禍受害人基本保障,使其能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獲得保險金支援,無須耗費過多時間等待賠償程序完成。其次,透過無過失責任原則的導入,有效降低當事人雙方就肇事責任歸屬進行爭執,避免過度訴訟造成補償的延誤。第三,此制度也有助於降低肇事者面對龐大賠償責任所帶來的財務壓力,透過保險制度由保險公司承擔一定範圍內的賠償義務。最後,整體制度的推行,有助於建立更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進而保障所有社會成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保險給付範圍方面,只要被保險人於法律規定下投保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於使用或管理該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或乘客傷害、殘廢或死亡,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具有過失責任,保險公司皆應依契約負擔給付保險金之義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11條、第13條)
 
簡言之,當駕駛人在投保有效的情況下因行駛車輛而撞傷行人、自行車騎士、清潔人員、乘客甚至其他機車騎士等,只要對方有人身傷害發生,就可依法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這正體現出保險制度的立意精神,即在交通事故中最需要保護的往往是行人與乘客等無防禦能力的一方,社會應透過保險機制協助其降低損害衝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具有多項重要特色,首先是採取「無過失責任」制度,意即受害人不需證明加害人有過失,只要符合事故事實及相關條件,即可請求保險理賠。再者,受害人之範圍不僅限於肇事車輛以外的第三人,亦包含肇事車輛中的乘客,這使得保險保障更加周全。此外,該制度也設計了便於操作的申請流程,允許受害人或其家屬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毋須透過肇事者,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在給付項目方面,每一受害人體傷可獲最高新台幣二十萬元之醫療給付,若因事故造成殘廢,最高可獲一百二十萬元的補償,死亡給付則亦為定額最高一百二十萬元。而若同一受害人同時發生體傷與死亡,給付合計最高上限可達一百四十萬元。此外,法律並未對每一次事故整體賠償總額設定上限,換句話說,只要符合保險條件與審核標準,保險公司須依每位受害人個別傷害狀況給付對應金額,這項設計能有效避免大型事故中出現保險金分配不足的問題,保障每一名受害者的權益不致遭到削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在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對請求權人負有保險給付之責。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給付;相關證明文件的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若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未能在前述期限內完成給付,則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應按年利率一分支付遲延利息。
 
此外,請求權人請求保險給付的權利及未經請求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的流程如下:首先,需符合理賠條件。若您是肇事車輛,需確保已投保經財政部審查合格、得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產物保險公司;其次,要保書(保險證)應載明汽車種類、使用性質及目的、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以及汽車所有人的基本資料,如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駕駛執照或身份證號碼;最重要的是,保險契約應在有效期限內。若您是受害人或受益人,在交通事故中,遇到肇事逃逸或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汽車,可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其次,需通知相關單位。肇事人應立即通知救護車,以救人為第一要務;通知肇事車輛所投保的產物保險公司;通知憲警機關備案,並處理車禍現場。受害人遇肇事逃逸或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情形,應立即記錄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通知憲警機關備案;通知就近的任何一家產物保險公司。受益人,即受害人無法行事或已死亡者的法定繼承人,可立即通知就近的產物保險公司;通知憲警機關(通常由憲警機關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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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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