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車主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效期未滿30日,不能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設計與規範,並非僅為懲罰違規,而是希望透過法律強制性措施,引導車主及使用人落實交通安全與社會責任。它不僅是法律上的義務,也是道德上的責任。藉由全國車主共同投保,形成保險保護網,當事故不幸發生時,無論是肇事方或受害方,均能依賴該制度迅速獲得應有補償,進而降低社會矛盾與民事爭訟,確保全民行車安全與基本人權保障。因此,每位車主務必重視強制責任險的重要性,按時投保與續保,避免因小失大,也為整體交通秩序的維護盡一份心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規定,凡是擁有汽車或機車的車主、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皆有責任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且必須持續維持該保險的有效性。這是一項法定義務,不論車輛是否常態行駛於道路上,都應依規定辦理投保並續保。此項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權益,確保在事故發生時,受害人能獲得即時且基本的賠償,以免陷入突如其來的經濟困境。
若車主未依規定投保,或已投保但保險即將到期且未再行續保者,依本法第16條的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將不得受理其申請辦理牌照核發、臨時登記證、換照、異動登記或車輛檢驗等業務。這表示即便車主願意補辦相關手續,但因未依法維持保險契約的有效性,其車輛將無法正常行駛於道路上,甚至可能遭受更嚴重的處罰。
本法第49條與第51條的規定,若車主未依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或於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續保,將面臨不同程度的罰鍰。首先,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在執行勤務中查獲車輛未投保強制責任險者,對汽車將處以3,0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對機車則處以1,500元至3,000元的罰鍰。其次,若未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將被處以更高額的罰鍰,即6,000元至30,000元不等,並且車輛牌照將被扣留,直到補辦投保手續並完成相關程序後方可發還。值得注意的是,若車主收到罰鍰後未在期限內繳清,案件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進一步限制其辦理車輛換照、異動登記與車檢等業務,對日常生活及行車安排將造成實質影響。
因此,對於有汽車或機車的民眾而言,務必養成定期檢視保險狀態的習慣,確保強制責任險的契約持續有效,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導致罰款或行政不便。同時,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時,若車主已依法投保,則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保險公司將承擔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可有效分攤原本應由車主承擔的高額賠償責任,避免當事人面臨鉅額經濟壓力,保障其財務安全。
此外,為了讓保戶能夠及時續保,保險公司依法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主動發送續保通知。因此,若保戶有住所、居所或營業地址變更情形,應主動通知保險公司辦理通訊資料更新,以利保險公司在第一時間將續保通知送達,避免因資料遺漏而錯過保單續保時間。保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資訊暢通,有助於雙方維繫契約關係的有效性,亦可避免誤認為保險公司未通知而誤失續保機會。
-事故-車險-責任險-政策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投保義務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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