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責任保險可以請求什麼項目?最晚什麼要提出?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只要受害人於汽車交通事故後接受之醫療行為為合理且必要,並於健保體系下或其他合格醫療院所治療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都可以於強制險限額內申請理賠。值得提醒的是,申請人務必保留完整的收據、診斷證明與交通票據,並及早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以免超過法定時效造成權利消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作為一項政策性社會保險,設計目的即為保障受害人在事故發生後最基本的醫療及生活保障,因此民眾應善用相關制度,並確保自身資料齊備、申請程序合法,以便順利取得應有的補償。
律師回答:
汽車責任保險可以請求什麼項目?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及其所訂之給付標準規定,當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受害人因事故造成身體傷害時,可以申請醫療費用的給付,其中包括急救、診療、復健、接送及看護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但前提是這些費用必須是「必須且合理」的醫療支出,並且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方能核實理賠。在此制度下,復健費用的請領是合法且合理的項目之一,只要是在健保核可的合格醫療院所進行的復健,並取得收據、診斷證明等資料,即可提出強制險的理賠申請。唯國術館等非醫療機構所進行的推拿、整脊等服務,因不符合醫療院所的認定,亦非健保涵蓋範圍,因此不得納入強制險申請範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傷害醫療費用的給付上限為每一事故、每一受害人最多新台幣二十萬元。該標準詳列可申請理賠的費用類型,包括急救費用,如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與隨車醫護人員之費用;診療費用,如掛號費、病房費差額、膳食費、義齒、義眼、義肢器材等,以及經醫師認定治療上必要的輔具材料與裝具;交通接送費則指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的合理交通費用,只要能提供票據,亦屬給付範圍,金額以兩萬元為限。此外,看護費用也包括在內,但須限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的特別護理或看護費,每日不得超過一千二百元,且最多給付三十日。
醫療費用若為全民健康保險所給付者,包括保險人已支付與民眾自負額部分,也能申請強制險補償,只要受害人提供全民健保規範下的相關醫療費用項目與憑證,保險人將依規定核實補償。而若受害人非健保被保險人,則其診療費用標準不得超出衛福部訂定之健保自墊費用核退標準,且須於出院日前之最近一季內的平均費用標準為限。
至於病房費與膳食費等附加項目,亦有明確的上限,例如病房費每日最高1,500元,膳食費每日最高180元,義肢裝置每肢最高五萬元,義眼與義齒則以單顆計算,每顆一萬元,但五齒以上最高僅給付五萬元。此外,非屬健保項目中的輔助器材與裝具,若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仍可申請理賠,每件最多兩萬元。特別提醒的是,這些項目必須取得合格醫療機構之發票與證明文件,否則將不予理賠。
而當受害人已透過健保進行診療並由健保保險人支付部分費用時,該健保保險人可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規定向強制險的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請求之金額不得超過強制險最高醫療給付額20萬元,並需扣除保險人已直接支付予受害人的部分。換句話說,保險給付不得重複,全民健保代位與受害人個別申請之總額仍不得超過法定限額。
此外,給付標準特別強調,若由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進行補償時,僅針對不屬健保補助的項目提供理賠,不包括已由健保給付之部分。這意味著,受害人無法因事故接受健保補助後,再就相同項目重複申請補償基金的理賠。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確保保險資源合理分配,避免重複補償,並引導民眾優先利用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最晚什麼要提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給付請求權的時效制度並不絕對以事故發生日為唯一起算點,而是以實際發生損害時點為基準計算,並設有多項例外條件以保障受害人權益。受傷後復健期間只要有醫療需求、支出與車禍具因果關聯,即可依復健發生時間分批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受害人只需注意每一次申請之時間點與支出紀錄,並保留醫療證明及單據,在兩年內依法申請,即不會因時效問題喪失理賠權利。因此,若仍有身體不適且與車禍有關,應儘速就醫,並備妥資料與保險公司聯繫,避免時效爭議,保障自身應有的權益。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當車禍事故造成傷害時,受害人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給付,而這項權利受有時效限制。針對復健是否可於事故發生兩年後仍申請理賠的問題,許多人會擔心這樣的請求是否已經逾期無效,特別是當後續醫療與復健治療需時較長的情況下。
事實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之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發生及知有保險人時」起算,若於兩年內未行使即會消滅。因此,若因車禍受傷後仍需長期復健,只要能證明當次復健仍與車禍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且每次復健的申請未逾兩年,原則上仍可請求保險理賠。換句話說,並非自車禍事故發生日起兩年內就一概不能再請求,而是每一次具體的損害或醫療費用發生時起算兩年時效,並得以該次支出時點為基準提出理賠。
法律同時也設計避免時效屆滿卻尚未能完成請求之緩衝機制,例如當請求人已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後,從申請生效時點起至保險人做出理賠決定通知送達前的期間,不計入兩年時效中,也就是俗稱的「時效不計期間」。而一旦有這類中斷或不完成的情形,對於後續是否仍可申請理賠,法律亦明定可準用至對加害人或被保險人的請求權。例如,受害人已就損害事實提起民事訴訟、進行協商、寄發存證信函或與加害人有賠償之討論時,都可能構成時效中斷,延長保險請求權的存在期間。
此外,若肇事車輛無法查明、是未投保車輛、是未經車主同意使用之車輛,或屬不須投保車輛等特殊情形,受害人仍可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提出補償請求,並依第14條第五項各款規定,於「確認肇事事實」後起算二年,並須注意補償基金的請求時效亦為二年,自基金實際給付日起算,逾期即不得主張。
舉例來說,若某甲於一年多前發生車禍,導致右腳與腰椎骨折,初期已就部分醫療費用及賠償金與肇事者達成和解,但其後續仍有持續進行復健,並於事故後的一年半再次就醫治療疼痛症狀,只要該次治療支出仍在事故發生後的兩年內,且與該車禍具相當關聯,即可向保險公司再次申請保險給付。即便治療期持續延長,只要每次復健或就醫行為與當初事故有關,仍在兩年內發生,就不會因事故發生已久而當然喪失保險請求權。不過,這類較長期或延遲的醫療申請,應由醫師出具相關診斷證明,確認疼痛或功能受損狀況與車禍有因果關聯,保險公司才會受理並審核給付。
至於民事和解部分,若當時與肇事者就部分賠償或醫療費用達成協議,並非表示保險理賠即已終結。強制險給付屬於法律所設之獨立責任保險制度,與民事和解並不衝突。也就是說,即便肇事者與受害人之間已和解,受害人仍可在保險額度內,依法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給付。因此,未向保險公司請求的部分,仍有權依法主張。
-事故-車險-責任險-政策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請領權利
(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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