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孩童在學校打傷別人或破壞物品,應如何處理?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孩子若在學校打架造成傷害,除該名少年本人須負法律責任外,父母也往往難以逃避連帶賠償義務。家長如真心想保護孩子,最有效的方法其實並非在事後與校方或他人爭執賠償責任,而是落實日常的教養與溝通,讓孩子學會尊重他人、控制情緒、理解行為後果。畢竟,法律所追究的,不只是事後的責任,更是平時是否盡應盡的責任與義務。法律雖無法阻止每一次的衝突發生,卻可以在紛爭發生後釐清是非、保障被害人權益,也提醒每位家長:教養與監督,才是真正避免悲劇重演的根本之道。

律師回答:

當孩子在學校發生打架事件導致一方掛彩,家長心疼孩子的情緒可以理解,但若因此衝到校園要求「討公道」,甚至與校方或對方家長發生爭執,事件的焦點往往會從教育與輔導偏離到責任與賠償的拉扯。在這樣的情境下,法律如何處理?又能如何預防類似事件層出不窮?
 
識別能力與行為能力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首先需理解「行為能力」的概念。依據民法,只有在一個人具備理解其行為意義與結果的能力時,法律才會對其課以責任。這表示即便是未成年少年,只要他有基本的識別能力,知道自己正在做什麼事情,他的行為即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
 
尤其在民事責任上,這樣的「識別能力」會成為是否應負責賠償的關鍵因素之一。當未成年人的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或遭受損害時,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些賠償可以包括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等,也包括精神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
 
民法第193條與195條即明確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者,即使受害人並無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法院在處理此類事件時,會視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與實際情況判斷是否需賠償及金額多寡。其中,醫療費等可透過發票與診斷證明等資料佐證,而精神慰撫金則由法院酌定裁量。
 
父母是否需要為孩子的行為負責?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是以,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子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在行為當時具有識別能力者,則其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通常即父母)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若行為時並無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不過,若法定代理人能證明自己在監督上並無疏懈,或即便已採取相當的監督措施仍無法防止損害發生者,則得免責。
 
家長平日應「嚴加管教,使子女即使在獨自行動時亦知不得損及他人」,可見家長若主張「案發當下我不在場,因此不該負責」,在實務上極難被接受。也有家長試圖主張受害方本身也有過失,例如校方未妥善管理,或受害人當時也有挑釁或挑起糾紛行為。然而即使民法第217條允許法院在被害人有過失時減輕賠償責任,實務上對此仍抱持高度審慎的態度。(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34號判決可資參照)
 
例如名孩童打破擺設在展場的大型藝術立鐘,家長主張主辦單位未加設防護措施應自負部分責任。但法院認為該鐘置於展區一角、位置並不突兀且符合藝術展示常規,因此仍判肇事方需全額賠償。由此可見,若家長意圖藉由「設置不當」或「未設防護」來分散責任,其舉證責任極重,若無明顯失當情形,通常難以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17號)
 
總體而言,孩子若在學校打架造成傷害,除該名少年本人須負法律責任外,父母也往往難以逃避連帶賠償義務。家長如真心想保護孩子,最有效的方法其實並非在事後與校方或他人爭執賠償責任,而是落實日常的教養與溝通,讓孩子學會尊重他人、控制情緒、理解行為後果。畢竟,法律所追究的,不只是事後的責任,更是平時是否盡應盡的責任與義務。法律雖無法阻止每一次的衝突發生,卻可以在紛爭發生後釐清是非、保障被害人權益,也提醒每位家長:教養與監督,才是真正避免悲劇重演的根本之道。

-事故-校園事故-法代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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