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撞斷牙 有無刑責看這點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此類在正當運動場合發生的傷害事件,若無違規或故意行為,通常屬於合理的風險,不構成刑事責任。你兒子若僅是在正常籃球比賽過程中被動發生碰撞,則無論從民事侵權或刑事過失傷害角度來看,責任皆難成立。建議你冷靜應對、收集證據,並可善意與對方溝通,適當處理後續關係,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確保自身與孩子的法律地位獲得妥善保護。

律師回答:

兒子在學校打籃球,防衛對手搶球時,對方不慎撞上兒子手臂以致門牙剝落,對方父親認為是兒子造成的,但兒子說是對方自己撞到的,事情發生後有跟小朋友說對不起,並請其他小朋友拿衛生紙止血。但對方父親說做家長的沒有道歉,認為由公證人認定有錯當然要道歉賠償,現在對方已到派出所備案,該怎麼辦?
 
在學校運動場上打籃球時發生碰撞導致他人受傷,是否成立刑事責任,須視具體情況而定,並非一律成立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確有過失且導致他人受傷,才可能觸犯本條。然而,若行為發生在具備「容許風險」的合理運動情境中,例如籃球比賽,情況就不同。籃球是一種具高互動性與肢體接觸的運動,參與者在上場時即已明知並同意承受一定的碰撞風險,因此,除非有違反比賽規則或故意攻擊的行為,否則在運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多半不會構成刑事責任。在你敘述的案例中,雙方是在學校參加三對三籃球活動,對方是在搶球過程中「不慎」撞上你兒子的手臂而導致門牙剝落,並非你兒子主動或故意施力造成傷害。若真如你所說,對方是自己撞上的,那這就根本不是你兒子的「行為」導致傷害,自然不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退一步說,即便是雙方在球場上因正常比賽過程有所接觸,只要未違反運動規則,也屬「法律秩序容許之風險」範圍內,無需負刑事責任。
 
法院實務上亦多次肯認「容許的風險」原則。刑法上的「過失」,是指對於可以預見且應注意的構成犯罪結果,未盡應盡之注意義務。然而,在當今多元社會活動中,立法不可能一一列舉所有可能涉及風險的活動及其應注意事項,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須回歸個案實際情況,判斷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此判決亦明確指出,若該風險雖可預見但屬於法律秩序所允許,則即便發生損害,也不構成法律上的禁止行為,因而不成立過失犯。以籃球運動為例,爭搶籃板時的身體接觸與推擠實屬常態,若無暴力性質或明顯違規行為,縱使造成擦傷或斷牙,也應屬可容許風險範圍內,不能輕率認定行為人有過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87號:「按刑法上所稱之過失,係指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而有無上開情形,應就相關事實為具體之判斷,不能以行為人擔任某種職務,即為概括之推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92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乃指行為人對於客觀可預見之構成要件結果的發生,疏於保持依據客觀情狀所必要之注意,即違反客觀之注意義務,而具有行為不法。然人類之社會活動繁多,立法技術不可能規範所有具危險性活動之注意義務為何,甚至學者通見亦主張,刑法以外法規所訂定之注意義務規範,亦僅作為判斷行為人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參考,是以學者乃有主張,刑法本身即為注意義務之依據,而歸根究柢,過失犯係有待補充之構成要件,唯賴法院依個案事實加以評價、補充。又法院判斷個案注意義務時,應審酌『容許的風險』,如該行為之風險雖屬可預見亦可避免,但若屬法律秩序所允許之風險,該行為即非法律所禁止,而其判準,應依據該危險行為之社會相當性而定;其結果,將造成注意義務之限縮。
 
判斷一個人是否應負過失責任,關鍵不在於行為結果是否造成損害,而是他是否違反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行為人是否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才是認定其是否具備過失責任的核心。若行為所製造的風險是法律秩序所容許的,那麼即便造成損害,也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法律上的過失責任。在法律制度的衡量下,有些風險是屬於社會可接受的範圍,在此範圍內的風險即屬「容許的風險」,對於此類風險導致的傷害,行為人無須負刑事或民事責任。
 
就運動場域而言,參與任何運動都難以完全排除意外受傷的可能性,這種風險是可預見且合理存在的。例如在籃球、足球、橄欖球、排球等球類競賽中,球員之間的推擠、碰撞、踩踏或跌倒等情形,是極常見的現象,參與者也會在進場參與比賽時,默示地同意承擔這些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像是比賽中常見的擦傷、挫傷、紅腫、瘀血、短暫疼痛等,都是運動本質中合理且可接受的部分。換言之,這些都是體育活動之中被社會、法律所容忍的風險,因此參與者即使因此受傷,其他參與者也不當然要承擔過失責任。
 
至於對方家長認為你未作為家長主動致歉或賠償,從法律角度來看,並不影響你兒子是否構成刑事責任。道歉與否屬於道德、禮儀或人際關係範疇,不是判斷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的標準。你也提到事情發生當下,你兒子有向對方說「對不起」,並請其他同學協助止血,已盡可能展現善意與救助態度。如今對方已到派出所備案,雖無須驚慌,但建議你仍應準備好相關事證,包括目擊者說法、校方記錄等,如能證明是一般球場接觸事故,將有助於釐清責任歸屬。
 
從實務經驗而言,多數檢察官對此類運動意外事件都會考慮是否屬於「容許的風險」,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行為人有過度暴力或違規行為,否則通常不會起訴。當然,若對方仍堅持主張刑事責任,或另提起民事求償,建議你可委任律師協助應對,以保障你與孩子的權益。

-事故-運動事故-容許的風險

(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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