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看護有刑事上過失致死之刑責?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任何受雇從事照護服務之人,無論是在醫院、養護機構或住家進行照護,只要該服務基於合約或報酬,即屬業務性質,便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若因其疏忽導致被照顧者發生傷害或死亡,除刑事法律上之責任,也可能觸及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影響深遠。為避免悲劇重演,建議所有照護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提高警覺,謹慎對待每一次的外出或短暫離開,並於必要時積極溝通、尋求協助或制定替代機制,確保被照顧者處於安全之中,才是真正稱職且負責任的行為。看護是否成立刑事上過失致死罪,須檢視其是否在工作期間未盡到應有之注意義務,以及該過失行為與致死結果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若病患的死亡結果,原本是可透過正常照護行為加以避免,而看護卻因擅離職守或未預為防範,則即便死亡並非其親自所為,亦可能須負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提醒從事相關工作的照護人員,務必本於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審慎履職,以避免法律風險與道德責任。
律師回答:
在判斷看護是否構成刑事上過失致死責任時,重點在於該看護是否對被照料人負有照顧義務,並且在其照護過程中是否有違反這項義務,導致不幸結果的發生。
在一起涉及照顧責任的案例中,兒子委請看護照料罹患癌症的母親,結果卻因看護中午外出辦事長達一個多小時,導致母親在無人陪伴下自行上廁所時不慎跌倒而死亡。地檢署認定看護未盡其應有的照顧義務,行為具有過失,因而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將該名看護提起公訴。面對檢察官的指控,看護主張她僅是暫時離開去辦事及用餐,不可能無時無刻待在被照顧者身邊;但根據檢方的調查結果顯示,該名病患平時行走須人扶持,且因服用利尿劑頻尿,需定時如廁,將病人獨自留在屋內長達一個多小時顯有不當,這樣的照顧模式顯然未能合理防止危險情況發生,依法構成過失責任。
過失致人於死的構成要件,除需發生死亡結果外,更需行為人具備違反注意義務的過失。這種過失可來自於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前者指本應避免的行為卻做,後者則是在有義務作為時卻未採取行動。以本案為例,病患的死亡並非看護所直接造成,而是因其未履行本應提供持續照顧的義務,使被照顧者處於孤立無援的風險環境中,最終導致傷亡。這種情況即屬於典型的不作為過失,亦即看護明知其離開將可能導致病人因缺乏協助而受傷,卻仍選擇外出不在場,從而未履行其注意義務。
實務上亦曾有類似案例發生,某看護夜班值勤期間照料鼻咽癌病患,因深夜熟睡未察覺病患血氧機夾子鬆脫及心電圖監視器發出的警報聲,導致病患長時間缺氧而成為植物人。檢察官認為,該看護有責任監測病患生理機能,卻因熟睡未履行照顧義務,違反其業務上的注意義務,因此以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法院也認定,看護未妥善監控設備運作,未及時處置異常情況,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其行為具有不作為的過失責任。
可見,在法律上,所謂應為而不為者,即屬不作為過失。對於病患照顧者而言,只要基於其業務內容需盡妥善照料之義務,便不得擅離職守,尤其是面對身體狀況不佳、行動不便的病人,更應考慮其生理需求及安全風險。如不能親自照顧,也須安排他人協助,或採取替代措施減輕風險,例如設置呼叫鈴、請家屬暫代照顧等。
本案所涉的相當因果關係亦不容忽視,即看護離開期間與病患因跌倒致死結果之間,是否具備可預見性與可避免性。若看護未外出,病患或可於如廁時獲得協助而避免跌倒;但正因看護不在場,病患遂孤立無援自行行動,跌倒之發生與看護離開之舉有實質連結,構成刑法上所要求之相當因果關係。
此情況實質上屬於一種「不作為」的過失行為。刑法上過失可區分為作為與不作為,當行為人具有作為義務,卻未履行而造成結果發生時,即屬不作為之過失。在此案例中,看護未在現場守護病患,亦未採取任何預防機制,使病患因無人協助而自行上廁所失足跌倒死亡,即屬未盡注意義務的不作為。更進一步地說,即便死亡結果是病患個人跌倒所致,但若該跌倒可歸因於看護未在場照料,導致病患無法獲得及時協助,自難脫離看護過失之因果責任。
類似案件亦曾出現在醫院看護情境中,如某看護於夜班期間照料重病病患,卻因熟睡未注意到病患血氧機鬆脫,亦未察覺心電圖發出的警報聲,導致病患缺氧成為植物人。檢方認為該看護於夜班應特別警覺,注意病患設備是否正常運作,既未盡注意義務而導致實害結果,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責。由此可見,在照護職務中,若行為人未妥善盡職,即便其行為非直接導致實害,也可能因違反應盡之管理責任,而須負刑事與民事責任。
從此案可看出,保母、看護等基於契約從事照護工作的專業人員,其職責不僅是日常陪伴,更包括防範意外發生的義務。若未善盡此職責,讓被照顧者暴露在高風險之中,則無論其主觀是否認為已盡本分,仍有可能面臨刑事追訴與民事賠償。特別是業務行為本就具有重複、專業性質,法律對此期待也較高,因此應以善良管理人標準審慎履職。
因此,針對照顧他人之看護、保母等職業人員而言,其本職就是要協助、照顧他人免於陷入危險之境地。若因臨時外出、身體不適、時間過長無法照護等原因,確實無法時時照料,則應積極採取因應措施,例如請他人代為照護、設置安全裝置、通報雇主或家屬等,以減少風險。否則,一旦因照護缺失導致嚴重傷害甚至死亡,將不僅面臨刑事責任之追究,亦可能因民法上侵權行為而負擔鉅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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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法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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