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乘被前一位使用者惡意破壞的公共自行車受傷,廠商有法律責任嗎?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YouBike為公共自行車系統,但其車輛為微笑單車公司所擁有,因此若在騎乘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損害,並不能以國家賠償法為依據向臺北市政府請求賠償。而應視為消費者與微笑單車之間的契約糾紛,依據消保法主張企業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與賠償責任。此外,也可視情況對腳踏車製造商如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主張連帶賠償。對消費者而言,使用前檢查車況,並於事故發生時留存現場證據與即時通報,將有助於日後維權與主張法律上合理的請求。整體而言,YouBike事故所衍生的法律責任歸屬,主要還是屬於消保法下私法領域的賠償問題,應由提供服務的民間企業承擔適當義務與責任。在使用公共腳踏車服務的法律責任架構中,消費者與服務提供者間的契約關係與消費者保護法形成雙重評價標準。微笑單車公司若未提供符合社會一般期待安全水準的腳踏車服務,應依法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惟消費者自身亦負有基本檢查義務,雙方是否盡到各自的義務,最終將由法院依據具體案情加以認定。不僅體現法院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適用標準,也凸顯無人化公共服務制度下雙方義務分擔的現代法律趨勢。

律師回答: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若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以YouBike為例,其所有權屬於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係私法人所有的私有財產,不具備「公有公共設施」的要件,因此若在使用YouBike期間發生事故,無法直接依國家賠償法向臺北市政府主張國家賠償。針對這樣的法律疑問,法務部曾於2016年回覆函文,指出雖然地方政府規劃並推動公共腳踏車租借服務,但在實際營運期間,系統由微笑單車公司擁有並管理,民眾租借腳踏車時,係與微笑單車成立契約關係,並非與市政府直接發生法律關係。因此,若因使用腳踏車受損,應屬於民法或消保法上的私法糾紛,並不適用國家賠償制度。
 
 臺北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YouBike會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5條使用服務及騎乘注意事項:「……(九) 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致致會員或第三人身體傷亡財物損失時,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會員應立即報案並通知本公司後,租賃關係即為終止。事故原因可歸責於會員 時, 會員應負擔法律及賠償責任。因可歸於會員之事由致本自行車毀損者,會員應負賠償責任。(十)使用本服務期間如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撥打110報警及通知本公司,並為拍照存證、移置車輛等必要處置,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如有傷亡情事, 請立即撥打119 尋求協助。因該事故所生之救援費、修理費、自行車修理期間之租金,及造成第三人之一切損害,應由會員負擔之。……」(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10290號函)
 
在法律關係上,民眾與微笑單車之間的租賃關係是建立在「臺北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YouBike會員定型化契約條款」上。這份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只要民眾開始使用YouBike,不論是否有註冊成為會員,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所有條款,受其拘束。然此契約內容雖對使用者有諸多規範與義務,卻未明確指出在事故發生的原因無法歸責於會員時,微笑單車該如何處理賠償問題。條款僅於第5條第九款與第十款提到,若發生交通事故或車輛毀損,會員應即時報警並通知公司,若事故原因可歸責於會員,則應負相應賠償與法律責任。
 
由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詳盡處理非會員可歸責情況下的賠償責任,則須回歸到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加以補充。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凡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商品或服務在提供過程中符合當時科技與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未符合該安全性標準而導致消費者受害,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經營者能證明其並無過失,法院才得酌減其責任。根據這一規範,在微笑單車公司提供腳踏車的過程中,如車輛品質存在瑕疵或未維護妥善,導致消費者摔倒或受傷,即有可能構成不符合理安全期待的服務,消費者便可依消保法第7條對微笑單車請求損害賠償。
 
在臺灣的法律實務中,曾經發生過一起因 YouBike 座墊鬆動導致消費者摔車受傷的案例,成為判斷公共自行車服務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安全性標準的典型案例。該案中,受害人於租借 YouBike 使用時,因座墊未鎖緊發生滑動,導致騎乘過程中摔倒並造成手骨骨折。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法院最終認定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服務提供者,未善盡妥善維修及檢查義務,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進而判決微笑單車應賠償受害人十五萬餘元。企業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確保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下,社會一般人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未達到此安全標準而造成消費者受損,企業即有責任賠償,並須負連帶責任,除非能證明其無過失,才能依法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1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000006號民事判決)。
 
然而,在實務上,若消費者本身未盡合理檢查義務,也可能被視為與有過失而減輕對方的賠償責任。根據臺北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 YouBike 會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五條第四款第十一目明文規定,租借者在租車前有義務依據站點說明及指示,檢查自行車是否可正常使用,若有異常情形應避免租借。這項條文反映出,YouBike 採取無人化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要求使用者具備基本的安全檢查意識與行動,一旦事故發生,若租借者未履行檢查義務,即可能構成過失,影響未來主張損害賠償的成功機率。
 
因此,若消費者欲主張YouBike車輛本身因瑕疵或維護不良而導致損害,必須提出相當證據證明,自己在租借前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檢查車況卻仍無法發現瑕疵,或該瑕疵根本不屬於肉眼可輕易察覺的範圍。舉例來說,若座墊固定裝置內部已老化或鬆動,但外觀無任何異狀,消費者即可能主張該項缺失並非可預見或可避免之範疇,企業應負較大責任。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明文規定,企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這項標準並非以商品完全無危險為限,而是評價在商品正常使用情境中,是否會造成不合理的危險。因此,即使腳踏車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騎乘風險,但只要是一般民眾在合情合理操作下不應導致重大損害的情況,該風險便不應由消費者單獨承擔。企業若無法證明其維護制度妥當、無管理疏漏或車輛出廠無瑕疵,即難以免責。
 
業者除維持定期保養與檢修記錄外,更應主動加強租車站點說明資訊,例如清楚標示「租車前應檢查座墊是否固定」、「請測試煞車是否靈敏」等提示,以強化消費者的安全意識,同時於發生事故時能證明已履行事前告知義務。

-事故-消費事故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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