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如何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所要求的「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在法律與實務運作中,不是理想化的萬能責任,而是建立在合理反應能力與科學判斷基礎上。因此,在合理反應時間內未能煞車或避讓的駕駛人,只要行為合於道路規則與客觀條件,應不負刑責或民事賠償責任,並由違規方或突發因素承擔主責。這樣的法理安排,不僅體現交通安全中的責任分配,也維護了正常行駛者的正當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這項法規強調駕駛人對於前方狀況應有持續的觀察與防範義務,不可任意操作車輛製造風險,否則可能構成過失責任。然而,在實務判決中,是否認定駕駛人具備過失,仍需結合「認知反應時間」與實際路況作為綜合判斷依據。一般所謂認知反應時間,是指駕駛人在看到危險後,從眼睛發出訊號、大腦處理、手腳協調至真正踩下煞車之整體時間。
在道路交通安全的規範中,駕駛人對於行車過程中所負的注意義務至為重要,尤其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4條明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此條文核心在於強調駕駛人應隨時掌握前方車流、障礙物、交通號誌、行人動態以及車側車輛位置,並保持適當的車距與反應空間,以避免因疏忽或危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所謂「注意車前狀況」,在實務上包含多層面操作與判斷,首先駕駛人需持續將視線專注於車輛前方的道路情況,包括前方車輛的動態變化、煞車燈是否亮起、是否有行人或機車即將穿越、是否接近路口、斑馬線、施工區或學校路段等高風險區域。
其次,駕駛人應確保行駛速度符合該路段速限與當時環境條件,例如天雨、夜間、起霧、逆光等狀況下應適當減速。若因氣候或視線不佳,無法清楚辨識前方狀況時,駕駛人仍有減速行駛及提高注意義務之責,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將難以主張無過失。
至於「兩車並行之間隔」,則牽涉到橫向安全距離的判斷,尤其在多車道道路上或市區道路常出現兩車併排行駛的情況。此時駕駛人應保持與鄰車之間有足夠間距,避免擦撞風險。根據實務判決及交通安全原則,兩車併行時至少應預留半車寬以上的橫向距離,以因應鄰車突發性偏移、緊急閃避障礙或開啟車門等可能。
此外,在通過騎樓、臨時停車車輛旁、行人道旁時,也應預留足夠側向距離,並減速慢行,防止遭遇突發事故。對於車輛變換車道、轉彎或超車情況,駕駛人亦應先觀察後視鏡、打方向燈、確認盲區無車,再行動作,以確保變換過程不會干擾或危及旁車行駛。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兩車並行應特別注意風切效應、大型車輛盲區及車速差所造成的危險,一旦未能掌握相對速度與安全距離,極易造成擦撞或失控事故。再者,駕駛人不得有蛇行、突然變換車道或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這些行為不僅違反本條規定,更常被法院認定為構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甚至有民刑雙重責任風險。許多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正是因駕駛人未專注於車前狀況,例如低頭看手機、操作導航、調整音響、聊天或因疲勞恍神等原因而錯失煞車或閃避時機。
實務見解認為,在白天行車時,平均認知反應時間約為1至1.6秒,夜間則因視距受限與注意力負擔加重,認知反應時間可能延長至2至2.5秒。換言之,若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前所剩下的時間低於該認知反應時間,就難以合理要求其採取迴避措施,法院多會認為其未構成過失。
行為人若係正常於其車道行駛,無超速或違規情形,且事故係由違規駕駛人突然闖入車道所致,應評價行為人無足夠時間反應而無法煞停車輛,難以認定其有過失。法院並強調,在緊急突發狀況下,不應苛責一般駕駛人具備避險專業的處置能力。
「故意逆向或冒然強行竄入內側車道之違規駕駛人本須盡最高之注意義務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危害之實現,縱正常用路人亦負有對違規駕駛人之不當駕駛行為適當處置之責;然在難以預料之緊急情況,應僅限於自身或第三人之避險,究非保護逆向駕駛之安全無虞,而必苛求其過失之責。因此,行為人既係遵行車道行駛,事故發生當時亦無超速或其他違規之情形,且因被害人突然竄出而侵入行為人行駛之內側車道,以致於無足夠反應時間、距離採取煞停等安全措施,本難認行為人就車禍之發生有何未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可歸責事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再字第1號)
駕駛人日間遇突發狀況所需反應時間為1至1.6秒
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26刑事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一般而言,車輛日間行駛,駕駛人對於道路非預期的危險狀況或路障所需之認知反應時間約為1~1.6秒。」
再如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涉及夜間駕駛狀況,法院計算當時駕駛人反應時間至少需1.334至1.501秒,反應距離為13.6至15.31公尺,加上煞車距離後,總共需要超過30公尺以上的距離才能有效煞停。若事故現場實際距離遠不及此數值,即可推斷駕駛人並無時間避險。
「一般而言,夜間駕駛人所需之認知反應時間約為2~2.5秒,若考慮夜間駕駛人對於燈光識別較快,亦需要1.5秒,明顯地,以1.334~1.501秒之時間(間隔距離約為13.6[1.334×10.2]~
15.31[1.501×10.2]公尺),並不足以讓自大貨車駕駛人進行有效之認知反應,遑論採取有效之反應措施以避免事故之發生,是自大貨車駕駛人並無足夠之時間及距離,在撞擊點前將車輛煞停,讓被害人車輛通過,相反地,機車騎士在行經路口前,依當時天候晴,路況良好,交通量少,視線正常,能見距離超過40公尺以上,若有注意前方路況,可看見路口號誌為紅燈,有足夠之認知反應時間並採取有效反應措施,以避免事故之發生。」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被告在夜間行駛情況下,僅剩約1.136秒的反應時間,不足以完成認知與煞車程序,因而認定其無過失。
「然自被害人車輛越過路口停止線至發生碰撞止,僅有1.136秒之時間,被告依當時夜間行駛之情形,通常需2至2.5秒之認知反應時間,故被告當時已經反應時間不足,而無從避免本件事故之發生。被告依上開說明,未曾違反其注意義務,亦無從避免事故之發生,其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自無過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甚至進一步援用物理公式計算,以車速、減速度與反應時間換算煞車距離,證明即使駕駛人在極短時間內有做出反應,仍無法有效停止車輛,事故之發生實屬不可避免。被害人在夜間視距不佳地段,於車陣縫隙中突然穿越道路,對於正常車道行駛之駕駛人而言,其出現之突兀與危險性,使其不具備足夠時間與空間採取措施,故認駕駛人無可歸責之處。「減速度公式:V=V0-at,重機車煞車停止所需時間為1.88秒,加以一般用路人於夜間認知反應時間係2.5秒,則共需4.38秒,而依上開秒數換算距離,依據距離公式:d=V0t-0.5at2,則煞停距離係13.1公尺,夜間認知反應距離係34.7公尺(2.5秒乘以13.88m/s),總距離共需47.8公尺,被告之重機車方可煞停。(4)結論:被告若欲避免本次肇事,則以57.54公里行駛時,需在肇事前4.67秒,即肇事地前57.32公尺就採取煞車;而依50公里行駛時,則需在肇事前4.38秒,即47.8公尺就採取煞車,兩種情況僅差0.29秒,若行人1秒行走0.7公尺,則僅差20公分(0.7乘以0.29=0.203),而機車寬度約70公分,故還是會掃到。(5)被害人穿越道路之時機,係在夜晚視線不佳路段,且又在車陣中之兩部自小客車通過後穿越,該穿越道路之危險行為,對在車陣中兩部自小客車右後側行駛之被告而言,無充足之時間及空間可採取適當措施以防車禍之發生,確屬無法避免防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第一,認知反應時間為判斷駕駛人是否具備回應能力的重要客觀標準;第二,法院會依事故當時的車速、路況、天候、燈光與視距等條件進行計算與還原,藉以推斷事故是否可避;第三,若駕駛人並無超速、未違規行駛,且時間與距離客觀不足,法院傾向認定其無過失;第四,被害人若有違規行為,例如違規左轉、逆向、突穿馬路或其他危險行為,反而會被認定為主因。綜合以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絕非僅憑事故結果,更需從駕駛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有可歸責的過失,以及當時是否有足夠反應空間等綜合判斷。
人類看到緊急情況至腳能採下剎車之間,即「眼睛看到危險→大腦發出命令→手眼腳協調→踩煞車」,應有一段時間,即稱「認知反應時間」,於實務判決上,有認為白天駕駛人之認知反應時間約為1~1.6秒,夜間之駕駛人之認知反應時間約為2~2.5秒,其自發現被害人至碰撞之時間若少於上開認知反應時間,應認確實顯無迴避可能性,客觀上要屬無從注意防範無訛,且亦無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即不能認其與有過失,而率以刑法過失傷害之罪責相繩。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未注意車前-車禍反應時間-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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