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待轉發生事故,是誰的錯?
06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輛未依規定待轉而發生事故時,不應以「違規即全責」概括論之。應從現場車道設計、標誌標線是否清晰、雙方車速與反應時間、是否有可避程度,以及是否涉及交通安全規則如第98條、第102條等進行具體判斷。若騎士確有違規而汽車駕駛亦無可歸責行為,則可能機車全責;但若汽車駕駛有疏於注意前方、反應不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因素,則仍可能須分擔次責。實務建議車禍後雙方應蒐集行車紀錄器影像、剎車痕跡與車損照片,並申請初判與鑑定,以確保責任比例評斷具體明確並符合法律公平原則。你是否希望整理一份針對待轉爭議常見責任比例的案例比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實務中,關於「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而發生車禍」時,肇事責任歸屬常成爭議焦點。尤其當機車駕駛未依規定待轉、直接左轉,與直行車發生碰撞時,是否全責、次責、無責,須視現場標線設置、雙方動線、相對位置與車速等綜合因素評斷。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項明文規定,機車在設有禁行機車標誌之內側車道或為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右側車道行駛時,必須採兩段式左轉,不得直接左轉。此規範目的在於保障路口安全,避免機車與左轉、直行或對向車輛產生交織衝突,因此,若騎士未遵守兩段式左轉規定,直接切入內側車道左轉,依法即屬違規行為。
但實務上並非違規即必然全責。若該路段標誌標線不明確、待轉區設置不清或遭遮蔽,可能導致機車駕駛誤判;或直行車超速、未減速進路口、未注意前方狀況而撞上違規待轉機車者,則雙方仍可能依比例分擔責任。例如若汽車駕駛超速或分心,導致無法及時煞車避免撞上誤入車道的機車,實務上法院與警察機關常會綜合車速、視線、剎車距離與撞擊部位,酌予比例歸責,不至於機車騎士全責。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2條及第62條規定,若外側車道劃設為右轉專用道,機車欲待轉左轉者不得自該道進行待轉行為,應依號誌行駛於直行道或非右轉專用道,否則亦可能構成車道違規。又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2項亦明文禁止直行車占用轉彎車道,因此待轉與否,應依據當時所在車道是否為合法的待轉起始點。
進一步而言,在實際事故判斷中,警方初步會現場標誌、車損位置、行車紀錄器等資料製作初判表。此初判表可作為後續保險理賠、民事訴訟和解比例之依據。如當事人對此初判有異議,可依法申請交通事故鑑定,由專業鑑定委員會分析雙方動線與過失情形。若鑑定報告明確指出某方未減速、未注意車前狀況,且違規騎士已在可預見範圍內進入路口,直行車應可減速閃避而未為之,則仍可能認定直行車與有過失,導致非全責。
此外,機車待轉是否需打方向燈亦屬模糊地帶,現行法規雖未強制,但安全原則,行駛人應提前顯示行駛意圖,尤其在外側第二車道準備切入待轉區時,更應打左轉燈減速示意,否則若發生事故亦可能構成行車疏失。再者,若直行汽車駕駛未保持注意義務,例如未注意車前已有待轉機車或準備待轉機車,即便對方未完全遵守規定,亦難以全然免責。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交岔路口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2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74-2條=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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