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拖車亂停,究竟如何歸責?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曳引車於夜間未依規定停放並未設置警示設備,造成機車騎士死亡,屬典型交通過失致死案件。此案提醒所有大型車輛駕駛人,應嚴格遵守相關交通與停車規範,否則一時疏忽即可能招致難以彌補之法律責任與人命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構成過失致死,取決於駕駛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並因該違反與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男子駕駛大型曳引車(拖車,因貨物卸載尚未開始,便將曳引車停於雙向一車道的鄉間道路上,準備於車內休息,但該車未完全緊靠道路右側邊緣,而是有約70公分車身跨越至內側車道,最終導致一名騎乘機車之男子因視線不佳撞上停車後方致死。此案法律爭點主要在於曳引車駕駛人是否有違反法定義務,是否應為機車騎士死亡負起刑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於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第2項進一步明定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該曳引車駕駛人之停車方式已違反上述規定,車身明顯占用原應保持淨空之車道。
再者,依據同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在夜間或視線不佳的情況下,停於路邊之車輛應顯示停車燈或反光標識,但當事人未予以設置。按氣象資料,事發時間為清晨5時30分,天色未亮,環境昏暗,曳引車未設置警示裝置,導致後方來車難以察覺障礙物,自屬重大過失。
再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8款已明確界定曳引車係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其結構龐大、視線死角廣,事故發生風險與一般車輛相較更為嚴重,為避免肇事,各縣市對其停放亦多有特定限制,常須停放於專屬格位或停車場中。
又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若行為人因同一行為已經受法院有罪判決,行政機關不得再就同一事由進行裁罰,避免重複處罰之情形。
在本案中,曳引車駕駛人未依法妥適停車並未設置夜間警示裝置,已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最終因違規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應符合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之構成要件,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儘管駕駛人主觀上無意加害,客觀上卻有違反行車及停車之法定義務,並因而發生人命損失,司法機關在評估其責任時,自須從刑法上之「過失」觀點出發加以審酌。反觀死者雖為機車駕駛,於清晨時段行經鄉道,倘未有特殊違規或超速行為,其行為多屬正常駕駛情形,因突如其來的障礙物無法及時反應,造成悲劇亦屬非戰之罪。在司法實務上,過失致死案件判斷標準並非僅看是否直接碰撞,而重點在於違規者之行為是否與結果間具法律上可歸責的因果連結。
倘若可認定曳引車駕駛人違反停車規則並具高度可預見性,即便其未主動操作撞人,仍可能因消極過失行為成立刑責。此外,法院在判刑時亦會綜合考量加害人態度、被害人部分過失、事故後處置等情節,作出合適量刑。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停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刑法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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