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摩鐵挨撞,究竟應如何歸責?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弄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場所,換言之,汽車旅館屬於私人土地,內部汽車道非屬「公眾通行」場所,並不在交通隊或一般警察交通執法的權限內。倘若在此類私有空間發生車禍,警方通常只能協助調解或協助製作報案三聯單,而非開立肇事責任研判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汽車旅館內發生擦撞事故時,責任歸屬的判斷不再單純適用一般道路交通法規,而是應回歸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責任與民事求償機制。
在私人場所發生交通事故時,如何判斷雙方責任,首先應回到該場所是否有設置明確的交通指示、行車動線或停車規則,例如地面標線、箭頭、號誌燈、停讓標誌、行人穿越道等,若有,就應依該場所內部規定優先判斷責任,這些內部規則具有契約性質或是管理義務下的約定規範,當事人進入該場所使用時,即有遵守之義務。
例如,在大型賣場、社區、醫院、校園或企業園區等,常會見到管理方設置的內部交通規則或管理規約,駕駛人進入場域後便受其拘束,若違反致事故發生,應視為違反管理規範,作為歸責的依據。若該場所未設置任何交通標誌或行駛規則,則可依性質類推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民法一般侵權責任規定來處理。
原因在於,雖然私人場所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所定「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交通隊無法就此進行開罰或肇事責任研判,但不代表肇事責任無法釐清。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涉及私人場域事故案件時,經常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相關原則,例如「直行優先於轉彎」、「右側先於左側」、「車輛應保持安全距離」、「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停車應靠邊」、「夜間應設燈光或標示」等基本行車安全原則,作為判斷雙方是否有過失的參考依據。此類類推適用並非法律上的強制規定,而是一種合理填補規則空缺的方式,有助於法院在無明文管理規定下仍得以衡量雙方注意義務的履行情形。
舉例來說,若甲車在賣場停車場直行,而乙車從停車格倒車出來撞到甲車,雖然無紅綠燈或交通號誌,但依照一般交通常理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可知,正在倒車的乙車應負較高注意義務,法院因此可推論乙車有過失行為,應負主要賠償責任。
又如在醫院或校園道路內發生車禍,倘若一方車輛蛇行或未讓行人先行,也可能被認為違反一般注意義務而負責。
再者,民法第184條規定只要一方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即使非屬公路體系,也不能任意違反一般行車安全原則。事故中若一方雖無明顯違規,但未注意對方可預見的危險行為而未採取避險行動,法院亦可能判定該方有部分過失,按比例分擔責任。
至於車輛碰撞若造成傷亡,更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與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仍屬刑事責任範疇,不因發生於私人場所而當然排除警方與檢察機關的介入。
另一方面,汽車旅館業者雖不負直接賠償責任,但若其設施管理疏失,例如在設置上,如停車空間標示不清、無設置警示鏡、夜間照明不足等情形,而指示上,如指示錯誤,另在管理上,可能涉及人員管理不當,引導車輛錯誤,亦可能涉有部分管理過失,而依民法第191條、民法第191-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而負賠償之義務。惟本案中若旅館並無顯著疏失,則仍應由擦撞車輛駕駛人單獨負擔責任。
此外,民法第191-2條亦規定,非軌道動力車輛於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原則上應負責,除非能證明其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難以免除責任。若加害人屬於企業名下車輛,受害人可進一步向該企業主張使用人責任或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實務上,員警雖無法就該類事故開立初判表,但可製作報案三聯單與事故現場資料,供當事人保存日後作為民事或刑事訴訟之用,或協助保險理賠程序。若傷者不願和解,案件仍可移送地檢署偵辦。
綜合而言,在私人場所發生事故時,責任歸屬需視該場所是否有交通管理規定,若無,則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民法侵權責任為依據進行類推判斷,並綜合現場蒐證、雙方行為態樣與注意義務判斷是否有可歸責過失,最終確認損害賠償義務歸屬。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停車場
(相關法條=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民法第19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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