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寫車禍事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儘管附帶民事訴訟在程序上與刑事訴訟結合,但法院對於附帶民事部分之審理,仍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與證據法則為之,其舉證責任、損害計算與法律適用,皆依民事法律體系進行。綜上所述,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為實現訴訟效能與保護被害人權益所設的重要機制,雖屬民事訴訟之延伸,然其嵌入刑事訴訟之架構,使得國家在追訴犯罪的同時,亦得提供被害人實質之救濟機會,對於司法整體功能之發揮具有重要意義。
律師回答: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及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請求損害回復。該條款確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基礎,其目的在於提高訴訟效率,減少當事人分別提起刑事與民事訴訟的負擔。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須依民法規定,包括物質損害和非物質損害,但以犯罪行為直接引起的損害為限,與刑事訴訟案件本身密切相關。
附帶民事訴訟的對象不僅限於刑事被告,還包括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的共同加害人。即使某些共同侵權行為人因特定原因未接受刑事審理,受害人仍可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對其提出請求。另一方面,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需以犯罪事實所致損害為限,雖然受害人可以附帶請求回復損害,但其請求範圍僅限於被訴犯罪事實直接造成的損害,若涉及其他損害,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此原則確保附帶民事訴訟不會偏離刑事訴訟的核心範疇。
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供受害人透過刑事程序一併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機會,節省訴訟資源並加速賠償的實現。
刑事訴訟的核心目的在於追訴犯罪行為,藉由國家公權力對犯罪人進行懲處與矯正,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即便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害,也不會因為加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判決有罪,就當然取得金錢上的賠償。換言之,被害人若欲請求損害賠償,原則上仍須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請求,始得獲得民事上的救濟。
然而,若一事分別於刑事與民事程序審理,不僅造成司法資源的重複耗用,也可能導致兩造當事人需歷經重複舉證與訴訟往返之不便,甚至因刑事法院與民事法院對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的不同見解,致使裁判結果互有歧異,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性與正義感受之落差。
為解決上述問題,並兼顧訴訟經濟與程序整合的目標,立法者乃設計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使被害人得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針對犯罪行為所直接導致的損害,向加害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無需另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所謂附帶民事訴訟,顧名思義,係「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民事訴訟,其本質仍屬民事訴訟,僅於程序上與刑事訴訟合併審理。此種設計允許法院在審理被告犯罪事實的同時,一併處理被害人針對該犯罪行為所提起的民事賠償請求,以實現司法程序之整體性與效率性。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須符合一定條件,最基本者即為該民事請求須與犯罪行為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例如因加害人施暴致人受傷,被害人得就醫療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反之,若所請求的損害並非因犯罪行為直接產生,或純屬雙方間其他民事法律關係所生之紛爭,則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得透過刑事程序併案處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僅限於因犯罪行為所直接導致的損害,始得於刑事訴訟中提出附帶民事請求。若該損害並非直接源於犯罪行為,則不符合法定要件,應另行以獨立之民事訴訟提起,而不得透過刑事訴訟途徑主張,否則將面臨法院不予受理的結果。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應與被告之犯罪行為具直接因果關係,其目的在於彌補犯罪所生之個人私權損害,諸如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慰撫等,若與犯罪事實無關,縱然得以民事訴訟方式請求,也不得混用於刑事程序中行使。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開頭列示訴訟標的金額及案件編號等基本資料,原告與被告姓名、地址亦須清楚揭示,內容首先為「訴之聲明」,載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假執行聲請及訴訟費負擔。其次為「事實及理由」部分,須說明原告如何因被告之犯罪行為(如過失駕駛肇事)而受損,並依民法相關條文請求損害賠償。損害項目得包括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亦可視個案情形增列其他損害項目,均應具體載明金額與計算依據。最後附上診斷書、收據、薪資證明等相關證物或附件,並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起訴狀格式雖有範例可供參考,惟其法律用語與結構仍需依據個案事實與法理作出調整,以確保訴訟主張的正確與完整。
-事故-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訴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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