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是什麼?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雖然其行為不一定違反具體法律規定,但只要行為人有明知且有意為之的主觀故意,且其行為方式明顯違反一般社會倫理標準,並導致他人受有損害,仍會構成民法第184條所規範的侵權行為。這樣的制度設計,讓法律在保障社會秩序與個人權益之間建立起更為周延的防線。面對這類行為,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也進一步提醒社會大眾:即使不違法,凡違倫理,仍可能要負起法律責任。善良風俗雖然是抽象的標準,但在法律中,它不僅是道德的底線,更是民事責任的界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卻仍以違背一般社會倫理、公共秩序或道德標準的手段,蓄意造成他人利益受損。這類行為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中有明文規定,作為我國侵權行為的一種類型,也就是即使加害人並未直接侵害他人的具體權利,只要是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式故意加損害於他人,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規定的重點,在於強調行為人的「故意」,以及行為方式的「違背善良風俗」,即使行為本身不一定違法,只要手段背離社會一般可接受的行為準則,就可能構成侵權。
 
依照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第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第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這三種類型中,第一類與第三類著重於對具體權利或法律保護利益的侵害,通常涉及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而第二類也就是本文重點的「背於善良風俗」類型,則是即便未直接侵害到具體法律權利,但只要手段惡劣、不道德,依然可以構成侵權。
 
從客觀要件來看,此類侵權行為須具備兩個構成條件:一是加害人須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實施行為,二是該行為必須實際造成他人「利益」上的損害。
 
所謂的利益是指,規範社會生活的公共秩序以及保護個人法益的法規所包括的一切利益。參考林誠二(2010),〈侵權行為〉,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頁340。
 
這裡的「善良風俗」是指社會共同認知的倫理規範與行為標準,雖然並非法律明文禁止,但屬於法律秩序所承認的道德底線;例如,散布惡意謠言毀損他人名譽、利用他人弱勢地位或情感弱點進行剝削、蓄意破壞他人經營關係等,這些行為即可能因其方式違背社會道德而構成侵權。至於「利益」,則不僅限於法律上的具體權利,也包括例如名譽、信用、營業關係等法律雖未具體明文保護,但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實際價值的個人或社會利益。
 
主觀要件方面,則必須是「故意」的行為。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的作為將導致他人利益受損,並有意使這個結果發生,這與過失不同。刑法第13條的定義,「故意」指的是行為人對於構成行為結果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稱為故意。即便行為人未直接希望損害結果發生,但如果他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也仍屬故意。在侵權行為的認定上,只要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這樣的主觀意圖,即可認定為構成故意侵害。
 
這種以違背善良風俗方式為之的侵權行為,其立法精神在於補足一般法律規範無法涵蓋的灰色地帶。許多社會上的不道德行為,雖未違法,卻確實對他人造成傷害,如果不給予法律救濟,顯然會留下道德與法律的落差。例如,有人為了打擊競爭對手,刻意散布未經查證的惡意傳聞,導致對方業務受損,雖然未直接違反刑法或特別法,但由於手段違背誠信與善良風俗,也會被認定構成侵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再如,戀愛關係中若一方明知對方已有穩定婚姻關係,卻仍介入並蓄意破壞對方家庭,甚至以感情操控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或精神受創,也可能構成此類侵權。這類案件在法院實務上越來越常見,特別是在名譽、感情、商譽、信用等非財產性權益方面,法律逐步透過善良風俗的標準來填補法律保護的不足。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刑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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