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別人使用前,多想想~

07 May, 2025

問題摘要:

借車看似小事,但法律責任可能很大。無論對方是親人、朋友還是同事,只要你是車主,就有義務確認對方是否具備合法駕駛資格,並且解他的駕駛習慣與行為風險。記住,法律並不會因為「你只是好心借車」而自動原諒,法律只看你有沒有善盡應有的注意義務。下一次當有人向你借車時,務必要三思,因為一個小小的「好心」,若沒看清後果,可能會變成讓你後悔不已的大錯。

律師回答:

一名吳姓男子因無照駕駛機車,在台中市撞傷行人陳姓男子,導致對方頭部重創,必須仰賴他人照顧生活,甚至需依賴鼻胃管進食,生活品質大幅下降,幾乎到生不如死的地步。陳男因此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審理後發現,肇事車輛並非登記在吳男名下,而是屬於林姓男子所有,而林男明知吳男未取得駕照,竟仍將機車借予吳男使用,顯見有過失存在。因此,法官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認定兩人應對被害人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吳、林二人共同賠償金額高達490萬元。這樣的判決結果,讓不少人感到困惑甚至不平,認為林男當時可能只是待在家中看電視,既未參與駕駛也未指使肇事,為何仍須負賠償責任,似乎有些「不講道理」。然而,面對法律問題,我們不能僅以直覺或情緒去思考,更不能只看「道不道理」,而應先問:「法律怎麼規定?」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生活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就是大家所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每個人的「道理」都可能不同,但法律卻是一致的標準。從法律角度來看,借車給他人若不慎借給無照駕駛者,造成事故後,車主並非一定可以免責,反而很可能因未善盡審慎義務,而須承擔一部分甚至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認定,並非基於「你也在場」、「你也參與開車」這種直接參與的邏輯,而是從民法對於侵權行為責任所建構的連帶關係出發。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第185條第1項前段則進一步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從字面來看,這似乎只適用於「共同行為人」,但實務上,所謂「共同」的意涵已經擴張,包括「幫助行為」在內。最高法院在實務見解中明確指出,若有人明知他人將從事侵權行為,卻仍提供幫助,則該幫助者即為「共同行為人」,需與主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本案中,林男明知吳男無駕照,卻仍借車給他,法院因此認定林男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屬於應負連帶責任的共同行為。
 
幫助者不一定要與主行為人同時在場或直接參與侵權行為,只要其行為在整體上促成侵權結果發生,就可以構成共同侵權。這裡所說的「幫助」,不必是積極參與犯案,例如駕駛副座給指引,甚至不需要出現在事故現場,只要是提供工具或機會,使得行為人得以完成侵權行為,例如借車給無照駕駛人,就足以構成連帶賠償的法律要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的規定,無照駕駛是明文禁止的行為,目的就是為保護所有用路人的安全。若車主知情卻仍提供車輛予無照者上路,就等於是放任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這樣的行為違反法律所設定的保護義務。
 
此外,判斷幫助人是否應負責,不在於其與主行為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而在於其行為是否與侵權結果的發生構成「共同原因」。也就是說,即便林男的借車行為本身並不會直接導致陳男受傷,只要他的行為促成吳男能夠上路駕駛,與肇事行為結合之後共同造成損害,就必須與吳男共同負責。這樣的法律邏輯雖然在情感上可能難以完全接受,但卻有其制度上的正當性與合理性,目的是為強化社會成員對於危險行為的注意義務與風險控管責任。
 
因此,當朋友或親人向你借車時,千萬不要輕忽,也不要因為「不好意思拒絕」或「反正不關我的事」而隨意借出,尤其是對於尚未取得駕駛執照、駕照已被吊扣、或曾有酒駕、超速等危險駕駛紀錄的人,更要格外謹慎。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對被害人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自己也可能面臨鉅額賠償責任,甚至會留下法律紀錄,造成日後生活上的各種不便。就如同本案所顯示,林男或許當下真的只是在家休息,卻因為一時大意讓自己捲入連帶賠償的風暴當中。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保護他人法律-借車-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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