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狗行兇的行政責任為何?
問題摘要:
「縱狗行兇」除了道德層面的譴責,從法律面來看,更將牽涉多重責任體系。飼主若飼養具攻擊性寵物,必須熟悉相關法令,避免違反行政義務而被裁罰,也應落實管束責任,預防因管理疏失導致不可挽回的後果。
律師回答:
飼養寵物雖是現代人生活中的常見現象,但依法飼養並妥善管束寵物,是每一位飼主不可忽視的責任。尤其當所飼養之動物具有攻擊性,若疏於管理甚至導致「縱狗行兇」事件,不僅將產生民刑事責任,亦會衍生行政法上的裁罰。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明文規定,動物之飼主或管理人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此即為飼主的基本義務所在。若違反此條,即屬未妥善管理動物,進而導致人身或財產危害,將可構成相關行政處罰事由。
又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年滿七歲以上之人伴同;而若寵物具有攻擊性,則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何謂具有攻擊性的寵物?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104年9月23日發布之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公告,具攻擊性之寵物包含兩類:第一類為「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第二類則為特定品種犬隻及其混血犬,如比特犬、杜高犬、土佐犬、獒犬等,這些犬隻因其體型、咬合力或過往攻擊性紀錄,皆被列為高風險動物。對於這類寵物,法律要求於其出入公共空間時,須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具體防護措施,如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索或鍊子牽引,並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這些要求的目的在於降低動物暴衝或咬傷他人的風險,兼顧公共安全與動物福利。若飼主未依規定辦理,則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5款規定,主管機關得對其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屬重大行政責任範疇。
此外,若因疏於管束導致動物傷人,亦可能依民法第190條規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若構成「過失傷害」,更可能依刑法第284條被追究刑事責任。
養狗之樂,當以負責任的態度作為基礎,才不會讓寵物成為社會風險來源,更不會讓飼主自己陷入法律糾紛。正如同動保法的立法目的,不僅是為了保障動物的基本權益,更是為了確保動物與人類社會之間能維持和諧、安全與有序的關係。飼主若能於日常生活中落實防護措施,於攜犬出入公共場所時適當牽繫與防護,除了保障他人安全,也是在守護自己與毛孩的幸福生活。
-事故-動物事故
瀏覽次數: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