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沒有好好停,乘客突然自左邊下車,導致後方機車閃躲不及發生事故,誰責任比較大?
問題摘要:
計程車作為營業運輸工具,應特別注意停車地點之合法性與安全性,並主動履行提醒乘客安全上下車的責任;乘客亦應配合從右側車門下車,特別避免於車道側開門;機車騎士則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以降低突發事故時的反應風險。唯有三方均能遵守交通法規與安全禮讓原則,才能有效防止類似事故重演,確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與權益。計程車駕駛人因乘客要求在不適當處所停車,原則上仍不得免除其交通違規與法律責任,因職業駕駛人本就負有遵法駕駛與安全保護義務。若能具體證明曾告知乘客並遭拒絕,則可作為責任減免之佐證,但是否可獲減責仍應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判斷。
律師回答:
當計程車因未妥善停車致使乘客突然自左側開門下車,進而引發後方機車閃避不及發生交通事故時,該事件所涉之法律責任歸屬必須就三方行為人之具體作為與法律義務進行評估。
首先,依道路交通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時,應依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間不得妨礙他人通行或違反停車規定,而駕駛人與乘客於啟閉車門時亦應確保行車與行人安全,且乘客原則上應由右側上下車。若計程車未緊靠路邊停妥,或於禁止停車地段停車,使得乘客只能從左側開門下車,顯然違反應停妥後始得開門、應自右側開門並注意他車先行等規定,構成明顯違規行為。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亦明定,若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啟閉車門而導致事故,將處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至4800元罰鍰,唯若計程車駕駛已盡告知義務(例如事先告誡乘客切勿從左側下車或告知安全須知),則肇事責任應由違規開門之乘客承擔。是以,若駕駛人確已明確提醒乘客不得從左側下車,仍被乘客執意違規開門導致事故,則法律上得由乘客單獨負擔違規行為責任。從實務經驗觀察,法院與交通裁決機關多傾向認為計程車駕駛身為專業運輸人員,於路邊臨停與乘客下車之安全防護應負較高義務,故若無確實履行提醒義務、或選擇在違規地點臨停,將被視為有過失,需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乘客若在明知不宜從左側開門下車之情況下,仍貿然開門,不顧後方車流動態,即便未受駕駛人提醒,也將被認定為對事故具一定過失,依法可連帶受罰與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後方機車騎士,如其於事故發生時並無超速、未逼車或其他違規行為,且屬突發狀況難以即時反應者,原則上不應負有肇事責任。
惟若有證據顯示機車騎士當時超速行駛、未保持與前車適當安全距離,或未注意車前狀況(道路交通規則第93條、第94條),則將被認為有部分過失,對事故之發生亦應負擔次要責任。依此情境整體衡量,責任劃分大致如下:一、計程車駕駛人若於不當地點臨停且未盡告知義務,為主責人,應負最大責任;二、乘客若知情仍貿然從左側開門,致使後方車輛閃避不及者,對事故負有共同過失責任;三、機車騎士若無超速或其他違規行為,原則上不構成肇事責任,但如有可歸責因素,則依法負擔部分次責。
法律責任方面,計程車駕駛人或乘客所涉及者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道路交通規則第112條相關義務,警方得開立罰單予以處罰,並可依實際情節移送肇責裁定機關認定民事責任。而如因事故導致人員受傷,除行政責任外,亦可能涉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不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若傷勢嚴重甚至涉及刑事過失傷害,則相關人亦須接受司法偵辦。
如果計程車違規是因為乘客在不適當位置,要求下車,是否可以免除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及道路交通規則第112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應停於不妨礙交通之處,並符合設置標誌標線等規定,駕駛人於停車與乘客上下車過程中,仍負有維護行車安全、避免交通妨礙與事故發生之責任。若計程車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路口、彎道、消防栓前、學校出入口等法定不得停車地點臨停,即使是為應乘客下車需求而為之,從法律上來看,駕駛人仍應被認定為違規行為人。
因為交通法規以維護公共秩序與交通安全為目的,對於是否違規的判斷,不以動機為準,而以行為是否構成要件為認定依據。也就是說,無論駕駛人是否主觀願意,或是出於乘客要求,若客觀行為已違反交通規則,原則上就須依法負責。
實務見解亦多認為,職業駕駛人具有較高的專業義務與法律遵守期待,特別是計程車駕駛人從事營業接送,應具備辨識交通環境是否合宜停車的能力,並有義務拒絕乘客在明顯違規或危險地點上下車的要求。因此,單純以乘客堅持要求為由,通常不構成免除計程車駕駛人責任的正當理由。然則,若駕駛人能證明其已盡到告知與勸阻義務,例如曾言明「此處不得停車,請於前方合規停靠區下車」,或提供錄音、監視影像佐證其曾拒絕乘客於違規地點下車而遭乘客強行要求者,此時最多可以於遭到機車求償後再向乘客求償,或請求乘客負擔罰鍰。此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規定之乘客違規開門肇事可處罰乘客之情境相似,若計程車駕駛人可證明自身已履行告知義務且盡力避免違規,即可能主張責任應由乘客單獨負擔。但此種主張需有明確證據支持,不能僅憑片面陳述。
在實際行政執法上,警方仍會以計程車有無停於禁止臨停地段、是否妨礙交通與安全為主軸進行裁罰,若無法提出足夠證明駕駛人曾盡合理避免義務,仍將處以新臺幣600元至2400元不等罰鍰。另在民事責任層面,若因違規停車導致後車碰撞或他人受傷,法院在判斷損害賠償責任時亦多從是否可歸責之原則審酌。若計程車駕駛人選擇停車於法定禁止區,即使乘客有要求,也將被認為未盡謹慎駕駛人應有注意義務,可能需就全部或主要損害負賠償責任。
在刑事層面,若違規停車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甚至人命傷亡,檢察機關亦可能以過失致死、過失傷害或公共危險等罪嫌偵辦,無論駕駛人是否因乘客要求而停車,均不構成阻卻違法的理由。總結而言,計程車駕駛人因乘客要求在不適當處所停車,原則上仍不得免除其交通違規與法律責任,因職業駕駛人本就負有遵法駕駛與安全保護義務。
最後提醒大眾,計程車作為營業運輸工具,應特別注意停車地點之合法性與安全性,並主動履行提醒乘客安全上下車的責任;乘客亦應配合從右側車門下車,特別避免於車道側開門;機車騎士則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以降低突發事故時的反應風險。唯有三方均能遵守交通法規與安全禮讓原則,才能有效防止類似事故重演,確保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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