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不小心撞倒後面機車,可以僅把機車扶起來就可離開嗎?
問題摘要:
面對任何形式的交通事故,不論對方是否在場或有無傷亡,駕駛人皆應謹慎應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履行責任。事故後若僅將車輛扶正就離開,無異於自行切斷溝通與賠償機會,也喪失法律上的應對正當性,後續即使僅涉及行政罰,也可能影響駕照紀錄、保險理賠,甚至於日後的駕駛資格。最保險的做法,仍是立即通知警方、拍照存證,與對方保持聯繫並儘速處理善後,以免小事釀成大禍。
律師回答:
當汽車駕駛人在停車時不慎碰撞後方停放之機車,絕不可僅僅將機車扶起就離開現場,否則極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在台灣,交通事故的處理規定明確,不論有無人員受傷,駕駛人均負有現場處理義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若汽車駕駛人肇事後無人傷亡但未依規定處理事故,即屬違規,可處新台幣1,000元至3,000元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若選擇逃逸,則將直接加重處分。尤其是在無監視器或無人目擊情況下駕駛人離去,事後被查獲,警方與司法機關通常會視為「逃逸」,即便當時現場無人受傷,也會依法吊扣駕照並開罰,駕駛人仍須為自己未盡事故處理義務負責。
肇事逃逸的法律定義,指的是駕駛人在明知自己涉及交通事故後,未下車察看或通知警方,未履行標繪、處置、通知等法定程序而逕自離開現場的行為。即使無人傷亡,也須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設置警告標誌、標繪車輛與現場痕跡、通知警察機關等處置程序,若駕駛人當場未能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仍須依規定通知警方前來處理。而無人傷亡時,若雙方當事人現場即時和解,則可免除報警,但這須雙方當事人都在場、達成共識,並留下處理記錄或證據,例如書面和解書、錄音、攝影等。
若駕駛人碰撞他人車輛後逃逸,即使無人傷亡,也不代表可完全免於刑責。目前司法實務,雖然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以造成他人傷亡為構成要件,因此無人受傷時通常不會構成犯罪,但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且若對方車輛有損壞,受害人仍可依法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實務上亦常見事故當事人在肇事後為逃避責任,僅將車輛扶正後離開,並未處理善後事宜或通知警方,最終遭警方調閱監視器查獲身分而送辦。
因此,即使事故中無人傷亡,駕駛人仍應就下列程序妥為處理:一、若在道路或公共場所肇事,應立刻下車察看現場情形,並於車後設置三角警示標誌以防他車追撞;二、應以手機攝影或手繪方式記錄車輛碰撞位置、損傷狀況、現場環境等;三、在現場尋找受害人,若對方不在,應留聯絡方式,並通知警方備案;四、切勿任意離開,特別是未留下任何可供對方聯繫與賠償資訊的情況,否則即使損害輕微亦會構成肇事逃逸。
而在肇事逃逸後補救的可能性方面,實務上若雙方最終能達成和解,被害人亦願意撤回報案或不再追究,雖對刑責有緩解作用,但對行政罰部分並無影響。即肇事者仍須接受吊扣駕照、罰鍰等行政處分,並不因與被害人和解即自動免除。除非能證明自己當時未察覺已造成事故,否則極難主張「非故意逃逸」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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