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違規,可不可以不要罰?
問題摘要:
最理想的做法仍是駕駛人本身應培養正確的交通法規知識,避免誤停或誤認為「停一下沒關係」的僥倖心態,尤其在違規熱區或執法密集路段更應提高警覺。若真因特殊情況需臨停,務必保持駕駛人不離車、隨時可移車的狀態,並盡可能避免停於明確標有紅線、禁停告示或影響交通安全視線的地點。在法制上,警方與交通執法機關亦應秉持彈性與比例原則,對於明顯屬必要且未影響安全或交通流暢者,應以勸導為主,裁罰為輔。透過法規與執行標準的明確化與落實,方可真正達成交通秩序維護與民眾權益保障的雙贏。違規停車是否一定開罰,需視個案情境、駕駛配合程度與執法人員裁量而定,但只要把握合法臨停要件、依法陳述主張與蒐證權利,即可大幅降低不必要的處罰風險。
律師回答:
在都會地區違規停車幾乎成為日常現象,紅線、黃線、雙黃線甚至路口旁的停車影像,隨處可見,民眾也因此不時收到罰單甚至遭遇拖吊處分,但到底哪些情況可以主張不應受罰?又在接到罰單或即將被拖吊時,能否即時救援、化解處罰?這些都是民眾關切的法律問題。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違規停車的處罰依性質區分為「違規臨時停車」與「違規停車」兩種情形。依據同法第3條第10款與第11款規定,所謂「臨時停車」係指因上下人客或裝卸物品暫停時間未滿三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狀態的情形;而「停車」則是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的情況。這兩者在法律認定與處罰上有重大差異,若符合「臨時停車」的要件,仍有可能被視為未違規,或至少處於較寬容的法律解釋空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與第56條對於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的行為訂有詳細規範,其核心目的是維護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在實務上,許多駕駛人對於「臨時停車」與「停車」的區別並不明確,導致常因為停留時間、停放位置、標誌認知錯誤等情況而不慎違規。第55條專門針對「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加以規範,其處罰額度為新臺幣三百元至六百元,常見情形包括在橋樑、隧道、圓環、人行道或快車道上臨時停車、交岔路口十公尺內或消防出入口五公尺內臨停、違反標誌標線禁止臨停處所停車、不依行車方向或不靠右邊臨時停車等,其中尤以併排停車或遮蔽交通標誌者為典型違規態樣。該條另設有但書,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或行動不便者上、下車時可不受三分鐘臨停限制,反映對弱勢者通行需求的彈性考量,兼顧法律的執行與人性化。
第56條則是針對一般「停車」違規進行規範,處罰金額更高,為新臺幣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該條所列情形涵蓋範圍廣泛,例如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仍停車、在彎道、險坡、狹路、槽化線或交通島等危險地段停車、在人行聚集或出入口集中區域如機場、車站、學校、娛樂場所前停車、違反禁停標誌、阻礙通行、逆向停車或在單行道不靠路邊停車、劃線停車格內營業、自用車佔用計程車招呼站等,均屬違規。該條特別強調併排停車將加重處罰,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顯見對該種嚴重妨礙交通行為的遏止力。此外,若於收費停車處停車未繳費,主管機關有權通知補繳,逾期者處以三百元罰鍰,並可收取工本費,強調管理效能與財務紀律。
兩條規定中,第56條在執行程序上也明定當駕駛人在場但不願移車時,交通勤務警察或執勤人員可逕行拖吊,若駕駛人不在車內,也可依法移置車輛,確保違停車輛不長時間佔用道路資源。針對第56條第1項第10款「佔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法律更要求應以罰鍰最高額度處分,凸顯對身障者停車權益的高度保障。
進一步而言,對於「臨時停車」之認定,應考量實際行為的客觀狀況,亦即,只要非蓄意長時間停車、目的正當且能隨時啟動車輛,即可主張為臨時停車而非違規停車。像是駕駛人因為接聽手機、補妝或照顧年幼子女暫停於路旁紅線,倘時間未超過三分鐘且人未離開車輛,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即便違反形式上的禁停規定,亦有可能獲得認定為「臨時停車」而不予處罰。
因「臨時停車」所規定的「上、下人、客,裝卸物品」等範圍或過於狹隘,交通部99年12月28日交路字第0990062825號函」解釋,認為可依其他「行為客觀事實」搭配「停車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狀態」等予以認定是否為「臨時停車」,依此,舉凡駕駛人基於欲接聽、撥打手機,或為補妝等目的將車輛暫停於紅線處之行為,都仍有從寬認定為「臨時停車」之餘地;且依同條例第55條第2項之規定,倘是為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其臨時停車更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尤其依第55條第2項規定,為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其臨時停車更不受三分鐘時間限制,法令明確給予必要的彈性空間。倘若已知並非臨時停車,或雖為臨時停車但執勤人員不予採信,則應立即確認車輛是否仍停留原處、尚未拖吊,得向拖吊人員主張「鉤下留車」,即在尚未拖離現場前請求停止拖吊行動。此主張如被拒絕,應立即蒐證,包括拍照現場車輛位置、拖吊時間點、執勤人員身份與車號,並要求拖吊業者出示相關委託文件、執照與合法身分,以便日後救濟使用。
另一方面,若已收到違規罰單,且對於違規事實或處分結果有所爭議,民眾仍可依程序提出陳述與申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及相關處理細則規定,受處分人得於指定期限內向原處分機關或其裁決中心檢附陳述書與佐證資料,主張其違規事實不明確或屬於例外情形。若不服申訴結果,還可進一步聲請製發裁決書並提起行政訴訟。惟應注意,行政訴訟須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且需繳納裁判費,流程亦相對繁瑣。從實務經驗觀察,若證據充分、事由合理,部分裁決中心在行政陳述階段即可能撤銷原處分,無須走到法院程序。
實務上,駕駛人若接到違停罰單,應先確認違規事實與法條對應關係,若確為臨停且屬於例外情況如接送小孩或病患,應蒐集證據例如影片、照片或證人證述等,得以申訴或陳述理由,主張免罰或酌情從輕處理。而若明知違規卻仍佔用禁停區域,或於尖峰時段在人車交會處肆意停車,則依法受罰已難推諉。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地區政府針對特定路段與時段規劃臨時停車容許政策,例如接送孩童的學校門前設有特定停車時間或路肩,駕駛人應依該處設置的標誌標線規範操作,方能免於違規風險。
從整體制度觀察,道路交通處罰的重點在於確保道路通暢與用路人安全,非為懲罰而懲罰。第55條與第56條分別針對臨停與停車違規設計不同的罰則,呈現出法規體系之層次與細緻度。執法人員在執行時應注意現場情況與駕駛行為動機,掌握比例原則與依法行政的精神,避免衍生不必要的民怨與爭議。駕駛人則應培養正確的停車觀念,若發生誤會或誤認違規情事,亦應冷靜應對並理性反映,避免因情緒失控造成其他爭端,導致原本僅為小額罰鍰的違規事件演變為妨害公務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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