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逼車,代價超慘重!道路霸凌及惡意逼車究竟有什麼法律責任?

16 Jun, 2025

問題摘要:

惡意逼車不僅於道德上為人所不齒,法律上更將其定位為交通暴力,依法得受嚴懲。其行政罰部分可至三萬六千元,並吊扣牌照;刑事責任方面,可能面對強制、恐嚇、傷害甚至過失致死等刑責;而民事部分,賠償金額可能高達百萬以上。民眾切勿一時情緒上頭做出危險行為,也應以安全與理性面對交通糾紛。如遭遇不當行車行為,應立即報警蒐證,依正當程序處理,自保也保護他人。正如執法機關強調:「保持一顆平靜的心,才是安全回家的路。」這句話,不僅適用於每一位駕駛人,更是防止交通悲劇的根本之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惡意逼車已成為現代交通亂象中備受關注的行為之一,不僅造成其他駕駛人的恐懼與不安,更因其高風險特性極易引發重大車禍事故,因此我國法律對此行為設有明確處罰機制,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代價相當慘重。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若在道路上蛇行、以迫近或驟然變換車道等不當方式逼迫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任意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者,將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若行為情節重大者,還得吊扣車輛牌照三個月。也就是說,只要駕駛人蓄意以強迫、挑釁或報復心態逼迫前車讓路或作出危險駕駛行為,即便沒有造成實際車損或傷亡,仍可依法開罰並予以行政處分。

 

更嚴重的是,若逼車行為涉及蓄意阻礙交通、造成其他車輛發生事故,甚至有人傷亡,即可能構成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5條所規定之「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為我國刑法中用以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規定,主要在於防止任何人以破壞道路或其他方式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進而保障社會通行秩序與人身安全。凡有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其他方法致使公眾往來發生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者,刑度加重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者,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即使尚未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只要行為已達具體危險狀態,亦構成未遂犯,依法仍應受罰。實務上,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明確指出,此條文採「具體危險犯」之立法體系,並不要求行為必須完全阻斷道路或實際導致事故發生,只要行為造成客觀上公眾交通出現具體危險狀態,即已構成犯罪,顯示立法者對於公共交通秩序的重視程度極高。

 

就實務情境而言,行為人若於繁忙路段、隧道或橋梁內急煞逼車,甚至是惡意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只要其舉動足以導致車流中斷、通行困難、車輛閃避或發生追撞之可能性,皆可被認定為「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之行為,依法即構成刑法第185條所規定之犯罪。在現代社會中,國道或市區重要幹道承載大量車流,若因人為因素發生壅塞,不僅造成民怨,更可能因行車視線受阻或車流回堵導致二次事故,進一步波及無辜用路人。是故該罪的保護法益並不僅限於具體個別行人或駕駛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而是整體社會通行秩序與道路功能之持續與安全運作,具有高度公共性。

 

再者,當行為人因該等違法行為導致後續發生傷亡結果時,其所面臨的刑度將大幅加重。例如因在隧道內惡意逼車導致後車追撞起火,造成人員傷亡,即屬因壅塞陸路而致人於死者,依法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顯示本條對於結果加重犯之嚴厲態度。此類行為不僅違反一般人的基本交通倫理與社會責任,也違反國家對交通安全維護的法律秩序。對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通常會根據行為人是否具主觀惡意、客觀上所造成的具體危險性、道路壅塞程度、被害人數與傷亡狀況等,進行綜合評價,以衡量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及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此外,如在逼車過程中駕駛人進一步下車攔車、辱罵、持棍棒等攻擊性物品恐嚇他人,即可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恐嚇罪或妨害自由罪。依刑法第304條,對他人施以強暴脅迫,強迫其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如逼車導致對方駕駛人緊急煞車、自撞或被迫偏離路線釀成交通事故,肇事者除須負擔上述行政或刑事責任外,亦須依民法第184條、第191-2條負擔侵權行為下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項目包含車輛維修費、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及不能工作期間的損失補償,若釀成重傷或死亡,金額更可高達百萬甚至千萬。實務中已有諸多案例,因惡意逼車致人重傷死亡,不僅駕照被吊銷,還需面對刑期及龐大賠償壓力,實為得不償失。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若不幸遭遇逼車行為,切忌因憤怒而與對方互嗆、攔阻或以牙還牙,最明智的做法是保持冷靜,適時減速靠邊,避免直接衝突,並視情況選擇改道行駛或至鄰近派出所報案處理。此時若配有行車記錄器,應即刻保存影像作為舉證資料,可事後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將依錄影內容進行違規舉發。若對方已下車欲理論或表現激動情緒,應避免交談並立即報警,待警方到場處理,以免情況升級。警方接獲報案後,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進行裁罰,並評估有無涉及刑事責任。

 

同時需提醒所有用路人,面對惡意逼車除自保,旁觀者亦應多一份警覺,避免因驚慌、急煞、偏移路線等導致「二度事故」,即所謂的交通事故後再生事故,這類事故往往更嚴重,對其他不相干之用路人造成額外傷害。因此若目睹相關事件,應減速行駛,確保安全距離,不要圍觀、不併行,並觀察車流狀況以策安全。

 

此外,如於高速公路、隧道、匝道或交通複雜路段從事逼車、煞車、蛇行等挑釁性危險行為,不僅違反交通規定,更將加重處分,國道警察常以隨車行車記錄器蒐證後於出口處攔查舉發,過去亦曾見逼車者連續開罰五張、吊扣牌照等處分情形,並移送刑事偵辦。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刑法第185條=刑法第304條)

-事故-交通違規-逼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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