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行駛,值得嗎?

16 Jun, 2025

問題摘要:

無照駕駛已非單純之交通違規行為,而係涉及行政罰、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之複合型違法行為,其法律後果足以導致當事人名譽、財務與人身自由三重損害。尤其當事人一旦發生事故,即使為自己受傷,亦因違法身分遭法院酌減賠償金額,反而陷入權利無法主張的困境。此類因圖一時之便或自認技術過人而無照駕駛之行為,實際結果往往是害人亦害己。無照駕駛所帶來的法律責任並非只是幾千元的罰單,而是一連串錯誤決定可能引爆的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無照駕駛表面上可能只是少一紙證照,但背後潛藏的法律風險與社會成本卻極為龐大,不僅有行政處罰,更可能面臨刑事追訴與民事責任加重的問題,若發生事故還會導致自己求償金額縮水,實在是得不償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至2萬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若五年內重複違規兩次者,再次罰2萬4000元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若三次以上,吊扣期間更達6個月。對於未領有駕駛執照者的法律適用也擴張至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者,一體視為無照駕駛行為。此外,汽車所有人若未善盡查證駕駛人是否具備合法駕駛資格,也可能受罰與車牌吊扣處分,不可掉以輕心。

 

更嚴重的是,為遏止此類行為,法令對未成年無照駕駛亦設有相應規範。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其行為得減輕其刑,惟仍不免責任。若因無照駕駛導致交通事故,則依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駕駛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照駕駛若導致車禍,不僅要承受刑事追訴與罰鍰負擔,更在民事責任上處於明顯劣勢。民法第217條規定,若受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有過失者,其請求賠償金額應酌予減少。

 

實務上常見情況為無照駕駛人在事故中反成受害人,如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即可能因其違法駕駛身分認定其對事故結果有部分過失,即便對方確有過失,無照駕駛者仍須承擔自負風險之比例,導致實際獲賠金額減少。因此,即使無照駕駛在事故中為非主要肇因,也難全額獲得應得賠償。另有判決更直接以「無照駕駛即顯示其缺乏駕駛訓練與能力,應預見駕駛風險」為由,減少其求償權利。

 

實務上,如少年無照駕駛造成事故,其法定代理人除行政責任外,民事上亦可能因未善盡監督義務,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尤其法定代理人難以證明已履行監督義務且仍無法避免事故者,法院多數判決仍令其負賠償義務。

 

此外,車主若將車輛交予無照駕駛人使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亦須負擔罰鍰與強制措施責任,包括牌照吊扣、車輛移置保管等處分。該條規定未懸掛牌照、使用吊銷或報廢號牌、或於吊扣期間行駛者,皆構成重大違規行為,其罰鍰最高可達新臺幣1萬800元,且車輛可當場被移置保管,造成車主實質損失。因此,車主於借車前應查明駕駛人駕照效力,否則即使非親自駕駛亦難以免責。

 

(相關法條=民法第18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86條)

-事故-交通違規-無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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