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暴衝害騎士車禍,飼主法律責任為何?

19 Jun, 2025

問題摘要:

現代人飼養寵物固然是種情感寄託與生活樂趣,但飼主也必須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與責任感。遛狗時應始終使用適當長度之牽繩與防護設備,避免任由犬隻奔跑而干擾交通或傷人;若為具攻擊性犬隻,則更應謹慎管理,否則將面臨民刑事訴訟及行政罰鍰,嚴重時甚至可能失去愛犬,實為得不償失。適當的飼養觀念與防護措施,不僅是對他人安全的尊重,也是對毛孩真正的負責與保護。


 

律師回答:

近年來台灣社會中飼養寵物犬的風氣日益盛行,不論是小型犬、中型犬或大型犬,越來越多家庭將狗狗視為家庭成員般看待,經常帶著毛小孩一同外出散步。然而,犬隻不論體型皆可能因突發刺激產生野性行為,尤其是中型犬與大型犬因體型較大、力氣較強,其不可預測性與攻擊性更可能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因此法律特別要求飼主在攜犬外出時必須履行高度注意義務。

 

民法第190條,動物若造成他人損害,其占有人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飼主已依照動物的種類與性質採取相當的管束措施,但即使如此,若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者,始得免責。此處的「占有人」是指對動物有實際控制力者,無論其是否登記為飼主,實際上之照顧與控制事實才是責任判斷的依據。

 

以法規層面而言,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明確要求具攻擊性之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或一般人可進出的場域時,應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包括使用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鍊繩牽引與配戴不影響散熱的透氣口罩。

 

若違反該規定,動保法第29條第4款及第33條第1項第4款,主管機關可對飼主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的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甚至得沒入犬隻。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具攻擊性犬隻包括比特犬、杜高犬、土佐犬、西藏獒犬及其他有攻擊紀錄的犬種與其混血後代,這些犬隻因潛在風險高,管理上須格外謹慎。

 

而在司法實務方面,飼主若飼養具攻擊性的犬隻,應於遛狗時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若因疏忽未以鍊繩牽引,導致犬隻咬傷路人,即屬違反注意義務,有過失責任,且其行為與受害人的傷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法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情節嚴重時甚至可構成加重處罰的重傷害罪。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的意旨,飼主飼養有攻擊性的犬隻,本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免犬隻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若疏未注意,未以鍊繩牽引,任其四處遊走,致使路人行經該處時,遭犬隻抓咬受傷,飼主違反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且飼主的過失行為與受害人所受傷勢之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過失傷害,應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處罰,導致重傷的話,還要加重處罰。

 

例如某民眾曾因目睹兩隻狗在馬路上互咬,停車等待其散開後欲通過時,其中一隻狗突然暴衝,導致該民眾來不及反應發生車禍,造成財產與身體受損。事後警方介入,找出兩犬飼主,經協調後僅一方願意賠償15萬元和解金,另一方拒絕負責,並主張為騎士自行撞上。針對此類爭議,騎士可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追究飼主之過失傷害罪嫌;同時可另提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190條請求損害賠償。民事部分之損害可包含醫療費用、交通費、車損修繕費、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若飼主疏未盡管理責任,法院往往認定其應對全部或大部分損害負責。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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