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飼主的判斷與牽繩的正確使用方式

19 Jun, 2025

問題摘要:

牽引寵物時,無論是在街道上還是在其他公共場所,確保安全是首要任務。使用腳踏車牽引寵物,雖然較為常見,但仍需注意安全問題,比如確保牽繩長度適當和穩固。如果條件允許,最好還是選擇步行,確保寵物和自身的安全。如果有任何其他法律問題或寵物管理方面的疑問,隨時可以問我。

 

律師回答:

在現代社會,寵物已成為許多家庭的重要成員,尤其台灣人養狗的比例逐年上升,不少人會帶著愛犬出門散步或運動,但許多人卻對於如何正確牽繩,甚至在遛狗時騎機車的相關規定一知半解。其實在法律上,牽繩使用與動物管束是有一定標準與責任的,如果任意牽引,甚至使用汽機車溜狗,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可能導致寵物受傷,也會讓飼主面臨民事、刑事與行政的多重責任。

 

至於「飼主」的法律認定,也不僅限於名義上的登記人,而是採實質「管領力」標準,只要對動物的行動、生活有控制與照顧事實,即被視為飼主。過往案例中曾有判決認定,商家長期餵養流浪狗並允許其在店內活動,因而被視為事實上的飼主(高雄高分院106年度上易字60號判決);亦有案例認定即便是原飼主遺棄的動物,只要有人持續餵養照顧,亦須承擔法律責任(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號判決)。

 

舉例來說,有當事人牽狗外出時使用機車代步,結果狗因受驚暴衝,造成路人摔車受傷,事後他想藉口說自己不是飼主企圖規避責任,但法院不採信,原因是只要有「實際管領」動物的事實,不論是不是登記上的飼主,都被視為具法律責任的動物占有人。根據民法第190條的規定,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占有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已盡合理管束義務,否則即構成民事侵權。

 

再者,刑法第284條明訂,若因未善盡注意義務導致動物傷人,則構成過失傷害罪,最高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還可能遭起訴、判刑。牽繩雖然不是動物保護法強制規定的項目,但正確使用牽繩是基本常識與責任。

 

依實務經驗,牽繩應具備兩項要件:第一,長度要適當,讓寵物可自然活動但不至於過長造成失控;第二,鬆緊度要兼顧安全與舒適,不致勒傷也不至脫落。

 

雖然動保法未直接要求強制使用牽繩,但多數地方政府早已在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中明文規定,出入公共場所的寵物必須使用繩索或籠具管束,例如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0條就明定,違者將處以2000至1萬元罰鍰。

 

實務判決也提供許多警示案例,例如臺南地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就認定飼主未妥善管束犬隻,應對其咬傷他人負賠償責任;而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48號刑事判決則針對飼主疏縱犬隻造成他人摔倒,認定其構成過失傷害罪並判刑。

 

對於想以汽車、機車遛狗者,更應特別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及第84條均規範,若因寵物牽繫不當影響交通,可處300至600元罰鍰;若牽繫方式不當造成事故,亦可能觸犯相關刑責與民事賠償。

 

因此即便法律尚未明確禁止使用機車牽狗,從風險角度與責任歸屬觀察,皆不建議採此方式,頂多可用腳踏車代替,但仍建議避免使用任何載具溜狗,才能保障彼此安全。

 

這些判例提醒我們,飼養動物不只是愛心與陪伴,也是一份持續性的法律義務。從法律角度來說,牽繩與妥善管束不僅能防範動物失控,更能大幅降低飼主自身的法律風險。若因一時疏忽導致他人受傷,將可能面臨刑事起訴、賠償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後果,不可不慎。因此,建議所有飼主在帶毛小孩出門時,務必繫上牢固又適當的牽繩,並避免使用載具溜狗行為,保護動物安全的同時,也保護自己免於法律責任的負擔。動物保護立法的初衷,不是為懲罰飼主,而是協助建立人與動物之間合理的互動規範,透過簡單的法律遵守與行為調整,便能讓這段關係更加穩固和諧。

 

其實許多人也不解騎車牽繩的規範。如果你真的想要騎車溜狗,請使用腳踏車(雖然我也不建議),不要像這個案件的當事人,等到被處罰才想改口說「我不是飼主」,這個連法官也不會信!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84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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