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毛小孩出門散步要當心,咬傷路人的法律責位為何?

19 Jun,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毛小孩是家庭的一份子,為生活增添許多樂趣與溫暖,但飼主應清楚知道,飼養寵物所帶來的不只是愛,還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只要在攜寵外出時,能主動負責、妥善管束,即可降低法律風險,讓毛孩與社會間的共處更加和諧、安全。

 

律師回答:

隨著台灣生育率逐年下降與生活型態的改變,許多家庭選擇飼養貓狗等寵物作為陪伴,而這些「毛小孩」也成為生活中的重要成員。不過,身為飼主除享受毛小孩帶來的療癒與溫馨,也須承擔相對的法律責任。尤其在攜帶毛小孩外出散步時,若未妥善管束而導致他人受傷,飼主恐將面臨民事與刑事責任的追究。

 

例如曾有案例,一名女子帶著所飼養的藏獒犬在住家附近散步,過程中碰見鄰居黃姓女子也帶著愛犬外出,雙方寒暄時該藏獒突然撲向對方,造成黃女身體多處受傷。針對該事件,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將飼主提起公訴,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除非雙方能達成和解並由被害人撤回告訴,否則飼主仍有可能被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責任之外,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盡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使盡注意仍無法避免者,才得免責。所謂「占有人」並不限於法定所有權人,而是指對動物具備實際管領能力之人,因此只要是當時遛狗者,即便並非寵物登記名義人,也須負相應責任。舉例而言,若該藏獒在攻擊事件發生時,並未佩戴狗口罩、未繫繩、無法控制,則飼主將難以主張已善盡管束義務。然而若有證據證明狗狗已經佩戴口罩、繫上牽繩,卻仍因突發因素而導致傷害,則飼主可提出抗辯,主張其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不應負責。

 

另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若受害人自身亦有過失,例如挑釁、挑動或讓其寵物挑釁對方動物,而導致對方狗狗受驚或失控攻擊,也可依「過失相抵原則」請求法院酌情減輕或免除飼主應負之賠償責任。此外,民事損害賠償範圍並不僅限於直接財產損失,還可能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慰撫金等非財產損害。

 

民法第195條規定,若他人不法侵害受害人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受害人即便無財產損失,也可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實務上精神慰撫金金額依傷勢、雙方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決定,無統一定額,通常由法院酌定。從行政法的角度看,依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飼主應對寵物負起管理義務,不得使其脫離控制或危害他人安全。若未妥善管束,亦可能遭動物保護機關裁罰甚至勒令限期改善。

 

若所飼寵物屬公告列管之高風險犬隻(如藏獒),更須遵守特定管理規定,例如強制繫繩、配戴口罩、不得隨意棄養等,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嚴重者甚至涉及公共危險罪或傷害罪。

 

因此,飼主在攜犬外出時,應主動採取措施,包含繫上堅固牽繩、配戴口罩、避免接近陌生人或其他動物,尤其是對體型大、性格偏激或屬高風險犬種之狗隻,更應加倍留意。在發生傷人事件後,建議飼主第一時間陪同傷者就醫、誠懇致歉,並主動協商賠償事宜以減少爭議與訴訟風險。必要時也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和解,若能達成和解並經對方撤回告訴,通常可避免刑事責任繼續追訴。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0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17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