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獵犬暴衝害跌倒,如何賠償?
問題摘要:
飼主應嚴加注意犬隻管理,特別是體型較大的犬種如黃金獵犬,外出務必使用牽繩,且避免任其奔跑或接近他人,以防止因動物行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進而引發法律責任。如不慎發生事故,應主動與被害人溝通協商、蒐集醫療證明與事故過程證據,以利後續處理。也建議飼主可預先投保相關保險作為補償風險的備案措施。如此才能在保障被害人權益的同時,減少自身法律風險並維持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黃金獵犬若因飼主未妥善管束而在公園暴衝,導致路人跌倒受傷,便涉及民事責任中的侵權行為,依法可構成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動物占有人」是指對該動物具有實質上支配與管理能力之人,也就是在事件發生當時,實際控制狗隻行為的人,例如正在牽狗散步的主人。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但書也指出,若已依動物種類及性質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即使已採取相當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的發生時,則可免除賠償責任,但此抗辯責任需由飼主證明。
在物權法中,占有人之概念規定於第940條至第942條,包含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及占有輔助人。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由於物權法上之占有人概念係著重於「利益歸屬」,此與動物占有人之占有人概念係著重於「責任的歸咎」有所不同。故動物占有人責任中,所謂占有人應不包含「間接占有人」,且應包含「占有輔助人」。
在本案中,若飼主帶黃金獵犬外出卻未抓牢牽繩,可視為未盡相當注意之義務,因此仍可能需負完全賠償責任。
進一步來說,依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規定,損害賠償的方式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也就是讓受害人回到未受害前的狀態;若無法回復原狀,則以金錢賠償為替代手段。在損害賠償之債中,損害賠償之方法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以金錢賠償為例外,此即損害賠償方法的一般性規定。此外尚有特別損害賠償方法之規定,例如第196條即屬之。
因此,在婦人被狗嚇倒受傷的情況下,飼主應負責支付醫療費用、交通費、看護費、後續復健等財產上損害;若對方因此影響工作能力或生活功能,也可能涉及工作損失或其他實質損害的賠償。除此之外,依民法第195條,若因事件造成對方身體或健康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即使損害不是財產上的,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並沒有固定計算公式,實務上常由法官綜合雙方經濟狀況、被害人受傷情形、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等因素裁量決定金額。若受害人傷勢明顯,像是撞擊頭部導致腦震盪、意識模糊,甚至出現長期記憶力或生活功能減損等情形,其所能請求的慰撫金數額可能相對較高。
另一方面,雖然醫藥費等財產損害可依據單據計算,但慰撫金需受害人提出佐證,例如醫師診斷證明、工作影響說明或心理諮商報告等,用以證明其確有精神痛苦或功能減損,這些資料也有助於雙方日後談判或法官審酌。
飼主若無法和受害人私下協議,雙方可先走調解程序,在鄉鎮市區公所、法院設有調解委員會,由第三方協助雙方釐清事實與責任歸屬,協調合理賠償金額。若調解不成,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在判斷賠償責任時,法院會審酌飼主有無盡到管束義務、事故發生是否出於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是否有過失等因素。例如,若事發時婦人逆向走在人行道或並未注意周遭狀況,則可能被認定為有部分過失,依民法第217條,法院得按其過失程度減少飼主的賠償金額。實務上法院判賠金額也會依據具體個案差異甚大,通常小型傷害事件的慰撫金可能在數千至數萬元不等,若為較嚴重的傷害則可能達數十萬元。
我國民法第 190 條第 1 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法律上課予「動物占有人」損害賠償之責任,傳統上著重在權利主體間之權利及義務思考;然關於「占有人」之認定,事實上也應考慮社會中民眾實際生活如何管領動物,例如家庭飼養、機構收容乃至脫逃等,將影響如何以認定「動物占有人」。侵權行為制度雖不可能完全與物權編(於此涉所有權與占有)分別思考,惟在民法之外亦有動物保護法等特別規定,在制度與制度之間雖容有各自的立法目的,仍須綜合思考以得在單一制度下所獲權益保障之結果合理性。為求更加周全權利主體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作為特殊之動產的「動物」間,於發生侵權行為時之風險分配──確保人們在社會中活動的自由。
-事故-動物事故
瀏覽次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