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被撞了,如何向對方求償?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車主面對車輛被撞事件時,首先應確認自身無過失,保留完整現場證據與估價資料,並可先與對方協商處理,如無法協商再依法訴請損害賠償。對於重大損害可請求以車價賠償,輕微損害則請求修復費用,至於是否折舊則視修復內容是否增值而定。所有求償行為皆應以民法第184條、196條、213條及215條為法律依據,並輔以實務判例為執行參考。妥善收集證據並依法主張,是保障自身權益最穩當的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車子被他人不慎撞擊,不論是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如車輛停放於公司場地內遭廠商倒車撞擊,車主皆可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若車主無任何過失,且雙方未能透過和解處理,便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請求相應賠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基本依據。同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若加害人駕駛車輛因操作不慎撞擊到停放之車輛,構成對車輛所有人財產權的不法侵害,即使其並非有意為之,只要具備過失要件,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如何求償,實務上可依車損程度區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若車輛遭受重大損壞,例如結構性受損或維修費用明顯過高時,原則上不以回復原狀為目標,因為修好也是有後遺症,而可直接依民法第196條及第215條請求賠償車輛之減損價額,亦即依損壞導致車價降低部分請求金錢補償,尤其當回復原狀顯有困難或無效率時,此方式較具實務可行性;第二,若車輛僅有小規模損傷,如車身刮傷、保桿裂痕等,且原廠或一般汽車維修廠可合理回復原狀,則原則上依民法第213條主張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即請求對方支付合理維修費用,即以中古品價格再加上市價減損,並應提出估價單、維修單據作為金額基礎;第三,對於一般修復不增加車輛實質價值之部分,例如僅為烤漆補色、板金修補等,實務上通常不計入折舊,得依實際支出請求全額賠償,因為此等支出雖屬修繕,惟並未使車輛價值提高,無資產增值性質,自無須扣減折舊。不過,若修理涉及以新品更換舊件,例如燈具、保桿、鈑金等,則應根據車齡計算折舊比例,再以折舊後金額為請求標的。例如,若車齡已逾兩年,依行政院所訂定的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非運輸業用汽車耐用年限為五年,則材料部分應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再估算實際可請求之費用;至於工資與烤漆等不具殘值性質之費用則無須折舊,得全額請求。例如汽車修復之材料費用需依車齡折舊,而工資與塗裝費用則可全額求償,該案中法院最終裁定之合理賠償金額為折舊後材料費5,594元,若車主主張修復車輛仍造成車價下降或後續可能產生再次烤漆等問題,是否能請求補償。

 

「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另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供參考〕。經查,系爭承保車輛因被上訴人之上開過失行為,致生損壞,經送璿豐汽車有限公司估價結果,其中材料費用21,231元、工資費用2,700元、塗裝費用8,250元,固據提出璿豐汽車有限公司估價單為證,然系爭承保車輛之出廠日為104年11月,有行車執照在卷可參,是系爭承保車輛自出廠後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年9月2日,業已使用2年11月,其中材料部分應予計算折舊。經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則材料費用折舊後之費用估定為5,594元。另工資、塗裝部分無需折舊,是上訴人得請求系爭承保車輛修復之材料費用、工資及塗裝費用合計為16,544元(計算式:5,594+2,700+8,250=16,544元)。從而,系爭承保車輛所有權人對於被上訴人所得請求賠償之維修費用,即應以此金額為可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88號民事判決)

 

實務上須依個案具體事證判斷。一般而言,若修復後外觀仍存明顯瑕疵,或因事故車歷史造成市場價值下跌,則可主張「車輛貶值損害」,惟需提出具體證明資料,如同型號事故前後車價行情比較、車商報價單、專業鑑定報告等,以釐清事故與價值下降之因果關係,否則主張不易被法院接受。

 

再者,若修復過程需再次重工,如重新烤漆,則可在原估價單中列入該等可能性與費用作為損害項目事先提出。倘若雙方能協商和解,可就修復費用或車價損失進行合理金額議定,並簽訂和解書,記明金額、支付方式及放棄後續請求等內容,以避免未來爭議。但若對方拒不協商或無理拖延,車主即應準備修配廠估價單、維修報價、事故現場照片、報案紀錄或第三方證明等證據,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訴訟程序中,車主為原告,需就損害金額、加害人過失及因果關係提出主張與證明,而被告則可抗辯折舊、過失相抵等事項,法院將依民法相關規定綜合審酌後作出判決。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車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

 


瀏覽次數: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