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事件導致車輛損害是否可以請求維修費?應如何計算維修費?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或事故導致車輛損害時,被害人原則上可請求合理必要之維修費用,並視是否涉及更換新品、修復價值與否、是否產生折舊與價值減損等進行判斷。若維修不符經濟利益,則得改請求車價差額,但相關費用計算仍需依據證據與市場行情佐證,以避免過高或過低之評價,確保損害賠償範圍與加害人責任間之公平對價。

 

律師回答:

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車輛損害時,被害人是否可以請求維修費用,須視情況而定,首要判斷在於是否確實發生損害,且該損害與加害人行為間具有法律上因果關係,並非任何車損均能無條件請求賠償,而需有具體事實基礎及合理損失計算。

 

依民法第184條、民法191-2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若該損害屬於車輛受損情形,即屬財產損害,依法得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民法第196條及同法第213條至216條)。

 

實務上對於車損之損害賠償請求,常面臨修復與不修復之抉擇,亦即應採修車求償維修費用,抑或以不修車為前提改請求車輛價值損失。此問題的判斷,須視車輛損壞程度而定,若為重大毀損致修復成本高於車價,甚至車輛因損毀無法再上路時,通常不建議修復,改請求車價較為妥適,否則即使維修後可再使用,其實質仍已造成價值減損,徒增折舊損失。

 

法院在判斷是否應支付維修費用時,會考量車輛損壞程度、維修是否合理必要、費用是否合於行情,並對所附維修單據內容進行審酌。被害人僅能請求「必要」的維修項目費用,所謂必要,係指直接與該次事故造成損害相對應之修復工作,若另行添加如改裝或非必要零件更新,即屬過度維修,不符賠償標準。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即指出,車輛損壞之修復費用必須與事故相關,且修復項目須為合理必要者方得請求賠償。其次,在進行車輛維修過程中,若涉及以新品更換舊品,則必須考慮折舊問題。因為損壞前車輛零件多屬使用中之舊品,其價值已低於新品,若加害人需負擔整個新品費用,則將產生不當得利問題,故實務上對於如引擎、車燈、懸吊系統、車門等更換新品者,均會依比例扣除折舊。

 

至於折舊如何計算,參照行政院頒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折舊率表,汽車一般耐用年限為五年、機車為三年,按年線性折舊者,五年後汽車殘值約為原價的10%,法院即據此推估出合理賠償額。

 

各地法院實務多採平均法計算折舊,即將車輛零件使用年數、原始購置成本、事故時車齡輸入計算,得出折舊後合理之修復費用賠償金額。司法實務自動化折舊試算表,作為法官判斷之依據,此種方式其實是一個不精確的概括計算方式,但在新車且是小損害,不失為簡便的計算方式,尤其主要的維修費用為工資或烤漆、替換不會增加價值設備的費用,則無須折舊。因人工費或烤漆本身即屬一次性投入,不涉及新舊替換之價值變化,法院通常按發票金額全額計算為應賠償數額。

 

若損壞項目涉及烤漆、鈑金等工資性質之費用,不得以折舊作為減項。此外實務上對於「修復後價值減損」之請求亦有認可,尤其適用於高價車或新車,如雖已修復,但車輛殘值降低,導致轉售價減少,被害人仍得另請求差額部分之損害賠償,然此類主張須提出具體證據,如鑑價報告或市場行情資料佐證方可採納。

 

再者,若車輛維修成本遠高於車價,或已無修復經濟性價值,被害人得改請求車價損失,包含事故發生時之市價扣除殘值金額,法院會以事故當時該車於中古車市場之交易價格作為評價依據,此與實際購車價格或帳面原始成本無關,法院將依車齡、車況、市場行情進行酌估。

 

值得一提的是,維修單據僅為請求依據之一,法院並不當然採信業者估價單,仍須經合理性判斷,被害人有義務舉證其合理性,如提出數家估價單比價、保險理賠金額或修車廠說明。法院傾向於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事故鑑定,以確認維修範圍與合理費用。換言之,維修單據雖具參考價值,但非得賠依之憑證。

 

再補充一點,若受害人選擇不修車而直接請求車輛價值損失,亦可同時請求交通工具中斷使用之替代交通費用,如搭乘計程車或租車費用,惟其支出亦須證明實際發生並與事故有關聯,法院對此多持從嚴認定原則。最後提醒,被害人如為營業用車輛,尚可請求營業損失,需提出營運帳冊、收入減少證明等資料為證。總結而言,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車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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