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時,車損求償需要留意些甚麼?
問題摘要: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法官將審酌折舊計算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有超過市價請求、是否區分人工與零件費用等,進行實質審查,確保判決金額具正當性與合理性。因此,無論是修車費、車價或價值減損,皆為損害賠償的合法計算方式,但應依具體事證分別處理,方能實現民法所追求之填補損害的法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有損害賠償問題的核心都涉及損害的「認定」與「計算」,民法在設計損害賠償制度的理念上,重點在於如何使被害人所受的損失獲得填補,也就是「填補損害原則」。這一原則強調的是被害人應該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但這種「回復原狀」的概念,在實務上往往無法真正實現,尤其是物體損壞的情形,因為世界上幾乎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替代方式可將損壞物復原為「事前狀態」,故「回復原狀」在多數情況下僅為一種「應然」目標,而非「實然」狀態,因此法律才會發展出多種的認定及計算方式,讓被害人可以選擇最接近原狀的替代方案,例如以修復費用請求、以車輛市價請求、或請求因事故導致市場減損的差額等。
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當物品受到毀損時,被害人除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也可適用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的規定,這一點已成為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被害人對賠償方式的選擇原則上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但若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回復原狀、逾期不為回復,或回復原狀存在重大困難時,被害人仍可改依第196條請求賠償,此舉不違反誠信原則,法院應予准許。
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在於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只要能達成填補損害的效果,就不必拘泥於特定規定的適用,而被害人在選擇一般性或特別規定時也具一定彈性。
在車禍或其他交通事故中,這種情況尤其常見,因為一般人每天出門都可能遭遇事故,而若只是單純的車損,並未造成人身傷亡,雖不涉及刑事責任(如過失傷害),但就算是單純民事糾紛,也仍需謹慎處理。民法第196條,被害人有權因財產損害請求損害賠償,同時亦可依第213條至第215條主張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的權利。
被害人就賠償方式具有選擇權,只要回復原狀存在困難或債務人未及時履行,被害人得改為請求金錢賠償,法院應予尊重,且不違誠信原則。民法第214條所規定的回復原狀不履行時得轉為金錢賠償,是指以修復費用作為賠償金額,而第215條所稱的「不能回復」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則是直接以財產減損額為賠償標準。
在物品損害賠償的計算上,需遵循「損失填補原則」或「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即加害人的賠償範圍不得超出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範圍。由於物品隨時間的推移會自然損耗,其價值會逐漸降低,因此二手物品的價值通常低於新品。若法院直接以新品價格作為賠償金額,將違反損失填補原則。為此,法院在計算賠償額時,通常會參考財政部賦稅署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計算折舊。例如,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若涉及車禍賠償,法院會車輛的出廠日計算其折舊,並將修復車輛的零件支出按此折舊後的價值計算賠償金額。
在這裡的財產損失應以「價值利益」作為判斷依據,而價值利益又區分為「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前者為物品於市場交易中所具之價格,後者則指物品供個人實際使用之效益。此區分有助於法院具體案件類型做出適當賠償金額的認定。在車輛損壞情形中,法院在計算損害賠償時會結合損失填補原則與不當得利禁止原則,避免賠償超出實際損失。
考量到物品隨時間自然折舊,法院多半不會單純以新品價值計算損害賠償,而會依據財政部賦稅署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折舊率表」進行折舊計算,例如自用小客車耐用年限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比例為369/1000。法院會依車輛出廠日與事故日之間的使用時間逐年折算,折舊金額從原始價格中扣除後,即為可請求的實際損失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零件折舊適用此原則,但人工工資與烤漆費用屬一次性消耗性支出,不具耐用年數之性質,法院通常不列入折舊,原價全額計算賠償。此外,即使車輛超過五年折舊完畢,法院仍通常認定其具有剩餘殘值,實務上多認定殘值為原價的十分之一。例如車齡十年者,法院可能僅認定其賠償上限為零件金額的10%。法院也常以事故當時的市場行情(如中古車售價)作為參考依據,確保賠償金額合理,既不造成原告過度獲利,也避免被告負擔過重。當發生重大車損時,如修復費用高於車輛市價,被害人可直接選擇請求車輛市價而非修車費用,這樣可避免產生不當得利疑慮,法院亦有見解支持此種處理方式,主張修理費與減損價值總和不得超過車輛事故時的市價。
此外,被害人亦可依市場價值變動請求「價值減損」,即雖經修復,因事故紀錄而致轉售價格下滑,可另請求市價差額作為損害賠償,但前提是提出具體證明,如鑑價報告或交易行情資料支持事故對市場價值的實質影響。
然而,對於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如車齡10年的車輛),法院實務上仍認定其具有一定殘值。一般而言,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殘值可按新品價值的十分之一計算。例如,車齡10年的車輛,其零件損害賠償額將以零件費用除以10來認定。民法第213條的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必然存在折舊,肇事者的賠償責任應基於折舊後的價值,而不能要求賠償全部更換新品的費用。
在車禍賠償案件中,若一方提出折舊的抗辯,法院通常會對車輛維修報價單中的零件費用部分計算折舊。至於報價單中的工資部分,屬於人力投入的成本,則不適用折舊計算。此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還會檢視修理費用與車輛市價的關係。損失填補原則,修理費用與交易價值減損的總和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價。若超出市價,將被視為違反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原則。
損害賠償的計算須結合具體事實及法律規範。法院在考量賠償金額時,需平衡填補被害人損失與不當得利禁止兩大原則。被害人在面對損害賠償時,也應合理理解折舊的計算方式與適用範圍,確保賠償符合實際損害情況,既維護自身權益,又避免過高的經濟負擔。
起訴狀中請求權基礎會用到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亦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也因為如此實務見解的關係,目前大部分實務上的判決,都會在計算車損時,把折舊的狀況考慮進去,也就是就算是車主花了大把的金錢修車,這些修車的費用也不見得可以全部求償,因為當中要考慮到折舊,比方你的車是五年的老車,但你換的是全新的零件,那就不能求償全新零件的費用,大概是這種概念。
在車輛因交通事故而發生損害時,被害人如主張修復費用作為損害賠償請求項目,除了應提供維修單據與費用明細,還須詳加計算零件折舊金額,這是法律實務上不可忽略的一環。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限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三百六十九,並規定使用期間未滿一年的,應按實際使用月數比例計算,不滿一個月者仍以一月計。在起草起訴狀或損害賠償請求書時,被害人應依據上述法規進行精確折舊計算,並針對不同費用性質區分對待,因為並非所有維修費用均須計入折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僅限於零件部分需計折舊,至於人工工資與烤漆費用因不涉及耐久性資產的價值遞減,故無須折舊,在金額計算上應分開處理,最終再加總求得可賠償的總金額。
舉例來說,車輛出廠時間經過1年9個月使用後發生事故,修復費用包括工資8,941元、烤漆14,422元以及零件費用23,286元。原告於訴狀中主張零件部分因使用1年9個月需進行折舊計算,第一年折舊金額為23,286乘以0.369得8,593元,剩餘價值為14,693元,第二年再乘以0.369得4,066元,剩餘價值即為10,627元,故零件部分僅可請求10,627元,加上工資8,941元及烤漆14,422元,總修復費用為33,990元,這即為原告得以合理請求的金額。
在另一例子原告主張修復總費用為349,690元,其中工資為46,000元,烤漆為18,000元,零件為285,690元,需按折舊率精算。該車出廠日為101年12月,肇事日為104年4月19日,使用期間為2年5個月,需依定率遞減法逐年折舊。第一年,零件原始金額285,690元乘以0.369,折舊為105,420元,剩餘180,270元;第二年180,270元再乘以0.369,折舊為66,520元,剩餘113,750元;第三年部分,折舊月數為5個月,113,750元乘以0.369再乘以5/12,折舊為17,489元,故2年5個月總折舊為189,429元,零件可賠償金額為96,261元(285,690減189,429),加上工資與烤漆費用分別為46,000元與18,000元,最終合計得請求的修復費用為160,261元。提供了完整的折舊計算流程,法院亦常依類似方式計算合理賠償範圍。
此處亦可見,在實務上,零件價值折舊採定率遞減法非為等額平均,而係每年就餘值再折算,隨使用時間遞增,其價值遞減幅度亦加劇,折舊效應呈現加速現象,法律上之採用,亦可避免被害人藉由更換新品獲得超額利益,而損及加害人之公平負擔。
再者,被害人於訴訟中除應詳實列明各費用明細,並附上發票、估價單、零件項目與維修內容,針對零件部分更應一一計算折舊後餘值,法院才可能據以審酌賠償範圍。若混淆工資、烤漆與零件之費用或未扣除折舊,往往會導致法院酌減金額,甚至對主張信賴程度產生懷疑。此外,亦有部分法院會要求被害人提供事故前車輛出廠年份、實際使用月數、事故發生日等,以確認折舊基礎是否正確,並要求合理推論出損壞項目是否全為事故所致,或部分屬既存損害。在這樣的情況下,準確計算、細緻區分修復費用項目成為勝訴與否之關鍵。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原告若欲請求車輛損害賠償,需於起訴狀中明確敘明事實、請求權依據、法律條文及計算方式,並檢附證物作為證據。常見必備證物包括:車主行照影本、事故現場調查表、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初判表與談話紀錄表,若涉及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還需提供保險理賠申請書、賠款同意書及代位求償同意書等。若有申請鑑定,鑑定報告亦需一併檢附。所有文件應與訴狀內容相互呼應,並據以支撐損害計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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