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舉發方式有那些?
問題摘要:
在道路交通違規處理上,現行法制採行科技執法與車主責任並重之原則,除強調執法效率外,亦藉由明確公告儀器位置與保障陳述意見機會,以維護人民之法定程序與防禦權利。然而實務上仍有車主因誤判、無法舉證或不熟申訴流程而權益受損,故對於收到罰單者而言,宜及時檢視違規事證是否明確並儘速提出主張,以防逾期喪失救濟機會。若有必要,亦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確保權益。
律師回答:
被開交通罰單的情況主要可分為現場攔查與逕行舉發兩種方式,其中現場攔查係由警察直接攔下違規駕駛人並當場開立罰單,此時駕駛人身份明確且可立即陳述意見;而逕行舉發則係在無法當場攔查之情況下,透過影像資料或其他科學儀器取得證據,由執法機關針對車輛牌照直接製單寄送違規通知書給車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有闖紅燈、搶越行人穿越道、不服警察指揮逃逸、違規停車、未繳停車費、收費道路未繳通行費或經科學儀器確認有違規行為者,均得不攔車而直接逕行舉發,且影像資料來自經法定檢定合格之儀器,依法得具證據效力。此外,若駕駛人行為屬於惡性違規,例如危險駕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蛇行、逼車、擋車、未依規定轉彎、變換車道、違規使用路肩或超速等,亦屬可採取科學儀器舉證並進行逕行舉發之範圍。就超速之違規而言,在一般道路上應於100至300公尺前、高速或快速公路應於300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否則依法不得開罰;此係為保障駕駛人知情權與公平防衛之機會。倘屬重型載重車輛經設有地磅站之道路行駛時未過磅或超重,同樣可透過科學儀器取證進行舉發。
民眾檢舉
民眾若於日常生活中目睹他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交通違規行為,基於維護交通安全與秩序的社會責任,確有依法檢舉的權利與機會,前提是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中明定可由民眾檢舉的特定違規態樣,只要能敘明違規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者,例如照片、影片、行車紀錄器畫面等,均得向有管轄權的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檢舉。這類檢舉行為是行政程序的起始,相關機關於接獲檢舉後,應依法查證事實,如經認定屬實,即應依法舉發違規行為,惟仍應注意不得逾越行為發生日起七日內的舉發期間。
此外,若民眾針對同一輛汽車在短時間內檢舉二件以上相同行為,例如連續違規停車或危險駕駛等,其違規時間相隔未滿六分鐘且未經一個以上路口的,機關亦應合併為一次舉發,不得重複處罰。至於可供民眾檢舉的違規行為態樣,則可分為動態與靜態兩大類,前者包括例如未戴安全帽、行車使用行動電話、違規使用燈光、在高速公路違規變換車道、不禮讓行人、蛇行逼車、違規倒車等危險性高且具有即時性之駕駛行為;後者則包含在人行道、消防栓前、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等場所違規臨時停車或併排停車等情形。。
特別需注意者,依第7條之2第5項規定,對於民眾經由檢舉違規後機關所作成之逕行舉發行為,仍應記載事實、理由與證據,以免違反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實務上,民眾提出檢舉時,應盡量詳實敘述違規車輛車號、違規時間、地點、違規態樣及所違反之法條,並附上清晰可辨之證據資料。例如若發現有車輛在行人穿越道前未減速禮讓,則應明確指出當時行人位置、車輛行進方向及車輛有無減速,並附上當時錄影或照片,俾利機關判斷是否違反第44條所規範之義務。又若為高速公路上之違規,如違規使用路肩、超速、逼車或迫使前車讓道等,亦應注意舉證資料應包含可辨識之車號與明確之道路資訊,以符合舉發要件。舉例來說,若見一輛大型重機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依法違反第42條規定,即可拍攝違規畫面並指出具體時間地點,以備舉發之依據。
此外,針對靜態違規如臨停或併排停車等,則應拍攝能清楚辨認違規事實的多角度照片,並附上違規位置的標誌、號誌、標線資訊,避免因拍攝不足而無法成立違規。民眾提出檢舉後,若該違規行為經認定成立,機關會發出舉發通知單或罰鍰通知書予車主或行為人。
關於逕行舉發所適用之對象,法律明文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記明車號與車型等識別資料後,以汽車所有人或其登記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送達罰單,惟若車輛為一年以上租賃之情形,租賃業者得申請以實際租用人為通知對象,避免無辜業者負擔不實責任。而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之行為,依第8條規定,其裁罰機關區分為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兩者,前者裁罰範圍主要涵蓋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等規定,後者則處理第69條至第84條範圍之違規案件。在違規處罰做出前,主管機關應給予行為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確保正當法律程序。
實務上常見民眾收到罰單卻不知誰是實際駕駛人,若無法提出其他駕駛證據,如行車記錄器影像或他人書面自白,監理機關多以車主為違規人進行處罰。此處的法律邏輯在於車主對於車輛有實際控制及管理責任,因此除非能提出可資佐證之事實資料,否則不得推卸違規責任。
對此類逕行舉發之處罰結果,如有異議,亦可依第9條與第87條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於裁決後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聲明異議,繼續尋求救濟。此一雙層救濟機制,既可保護被處罰人之權益,也維持檢舉制度的正當性與公信力。當然,為避免檢舉制度被濫用或造成報復性檢舉困擾,實務上亦有部分縣市對於檢舉次數、拍攝方式與檢舉者身分驗證進行管理,並強調應以維護交通安全為出發點,而非針對特定對象進行濫訴,否則可能反成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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