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停止線還是闖紅燈?各有什麼處罰?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是否構成闖紅燈,須綜合考量駕駛人之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狀態,若僅止於超越停止線,未進入路口且無妨礙通行,應屬違反標線指示而非闖紅燈,其法律責任與罰鍰亦有差異。駕駛人如遭誤罰,應及時留存證據並依法提異議或訴訟主張。道路安全固然重要,然執法亦須合於法定程序與比例原則,以實現公平與信賴保障之交通管理體系。

 

律師回答:

在日常交通執法中,駕駛人最容易面臨的疑問之一,即是「超越停止線」究竟是否等同於「闖紅燈」。此類爭議之所以頻繁,主因在於停止線設置不一、號誌時序設計差異及駕駛人對交通標示規則的誤解。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規定,停止線屬於禁制標線,設於交岔路口前,標示為白實線,用以明示行駛車輛應停止之界限,車輛前懸部分不得越線;若越線則有違規之虞。再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規定,駕駛人若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指示,處以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屬於一般性違規行為。若進一步涉及闖紅燈,則依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於號誌管制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其法律後果與社會觀感之嚴重性遠較越線為高。

 

由於各交岔路口號誌時間長短不依,民眾於駕駛車輛行進間,或囿於號誌變換時序過短,有於穿越時凡遇閃黃燈號誌即時停車不慎越線受罰,甚或以闖紅燈開罰,時有所聞,引發民眾輿論廣泛議論。

 

如何區分「單純超越停止線」與「構成闖紅燈」?

駕駛車輛在面對紅燈號誌時,若仍逕行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包括直行、左轉、右轉或迴轉者,即視為「闖紅燈」行為,但若僅稍越停止線而未進入路口或未妨害他方通行,應屬違反標線指示,而非構成闖紅燈。

 

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須從主觀與客觀兩面判斷:主觀上,駕駛人是否有無視紅燈、穿越路口之意圖;客觀上,是否車輛已明確進入路口範圍(若設有路口範圍標線),或已伸越停止線至足以妨礙其他方向車輛或行人通行(若無路口範圍標示),兩者若俱足,即可認定為闖紅燈,否則應屬未依標線行駛之違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07號判決,就上述函釋進一步闡示以,視同闖紅燈的前提必須主觀上「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或企圖」即使客觀要件構成「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有繪設路口範圍)或「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無繪設路口範圍),否則即應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之違規。

 

此外,停止線應設於具「停車再開」標誌或有號誌之交岔路口,其標線須為白實線,寬度為30至40公分,並依遵行方向劃設完整清晰。若某路口停止線模糊、毀損或設置不符規定,駕駛人有據可主張無從辨識而誤越線,此類爭議可依行政訴訟程序聲明異議,甚至請求法院撤銷罰單。實務上即有因停止線未符法定設置要件,而被法院認定處分違法者。

 

然而,在實際路況中,駕駛人常因信號時序短促、前車突然剎停或轉彎未遂,致車身不慎越線,此種情形若非主觀故意或客觀妨礙他方通行,理論上不應構成闖紅燈。惟實務執法採科技執法(如監視器或感應地墊),多僅依畫面判斷車身是否超線,而忽略駕駛人意圖與實際路況,導致部分駕駛人被誤認闖紅燈。對此,當事人可檢附行車紀錄器畫面、現場路口圖、停止線照片等資料,主張執法違反比例原則或證據不足。

 

交通標示的設計與管理屬於公權力機關職責,應依法明確設置與公告,其未妥設之瑕疵,非應由一般駕駛人承擔法律後果。換言之,若路口停止線塗漆模糊不清,或停止線前方無明確標誌或號誌管制,則不應作為違規裁罰之依據,否則將違反罪刑法定與信賴保護原則。因此,駕駛人若遇此情形被開單,應在收到裁決書二十日內提出異議,依法聲請行政訴訟,爭取撤銷處分之機會。

-事故-交通違規-罰單救濟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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