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時迫不得已跨越雙白線,有機會請法官銷單嗎?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即便駕駛人主觀認為現場交通規劃不合理,但只要違反客觀道路標線規定,行政機關即有裁罰權,駕駛人除非能舉證合理性與必要性,否則仍難逃處分,實務亦維持違規處分之合法性。因此,駕駛人應避免僥倖心態,在雙白實線路段應耐心等待,不可為求便利擅自跨線,才能真正維護自身權益與道路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開車時因前方塞車而迫不得已跨越雙白線,許多駕駛人心中都會有疑問:這樣的情況,是否能向法官陳情爭取撤銷罰單?是否真有法律空間可以辯解?首先必須明白雙白線的法律性質及違規後的處罰依據,才能進一步理解是否有救濟空間。

 

雙白線的正式名稱為「禁止變換車道線」,其設置依據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第1項第1款,其功能為分隔同向行駛車輛的車道,並「禁止雙邊變換車道」。該標線常設於橋樑、隧道、彎道、坡道及車流密集的交岔路口等處,依同規則第167條,其設置目的是基於行車安全與交通秩序考量,防止駕駛人在交通複雜地段任意變道,導致事故或阻礙其他車輛行進。因此,不論該處車道是否堵塞,依照法規,只要駕駛人跨越雙白實線,即屬違規行為。

 

此類違規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開罰,亦即「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可處600元至1800元之罰鍰,並得記違規點數1點。即使駕駛人主張係因前方車輛完全停滯,為避免交通阻塞而改變車道,亦難改變違規事實。行政執法並不以「有無造成實害」為前提,只要客觀上違反法定標線,即構成處罰要件。當然,法律不排除駕駛人得提出申訴或行政救濟之途徑,如實際上屬特殊情況,仍可能透過陳述具體理由說明自身非出於任意違規、而係「因道路設計不良或交通指揮不當」致使不得不跨線行駛,進而請求酌情處理或撤銷裁處。但這類案件多數仍須透過法院審查,由法官依實際事證判斷該違規是否仍具有處罰正當性。

 

從實務經驗觀察,縱使駕駛人具備合理動機與必要性,但若無法提出足以證明當時「交通狀況異常」或「已接獲現場交通指揮允許變道」等具體佐證資料,舉例如行車紀錄器畫面、交通瓶頸位置示意、當時無交通管制人員或標誌標線混淆等,法院多傾向維持裁處結果。因為法規所規範的標線具有明確的指示及禁制功能,若允許個別駕駛人依主觀判斷逕自變道,恐導致執法落差與交通秩序混亂。若反觀案件若有市政道路規劃本身明顯失當,或某特定地段經常出現「內線停滯、外線空無一車」之交通失衡現象,則應由主管交通機關另行檢討標線配置與燈號分配是否妥當,而非由個別駕駛人於行駛過程中擅自評估合法性。

 

此種違規行為也常成為熱心民眾藉行車紀錄器提出檢舉的對象之一,而警方在受理檢舉後,若其影像明確拍下駕駛人跨越雙白線的行為,通常不會再進一步調查當時路況是否合理允許變道,僅就客觀畫面違規事實逕予開罰。在此情況下,駕駛人若希望救濟,須於通知書上所載「應到案期限」前,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陳述,載明事發時間、路段、駕駛人姓名、違規通知單號碼及主張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若不服主管機關的處理結果,仍可進一步申請製發裁決書,並於收受後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途徑救濟。

 

不過從過往案例看來,成功主張此類變道行為「屬不得已而非任意變道」的情況實屬少數。法院通常採取較為嚴格的標準審查變道過程的必要性與合理性,若僅是「前方緩行,右邊順暢」,尚不足以構成例外情形。須有足夠證據顯示前方為不可預期之車輛阻斷、突發事故、或標線設置與實際路況明顯不符,方有可能被法官採納撤裁主張。

-事故-交通違規-標線-禁止變換車道線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7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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