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駕駛是什麼?須吊銷駕照之交通違規行為有哪些?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吊銷駕照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分,主要針對違規行為造成重大交通安全危害或反覆違規行為,對於行車紀律與公共安全具有高度威嚇與規範功能。駕駛人若有上述情形之一,如酒駕肇事、裝載違規致死、違規競速、肇事逃逸或不配合酒測等,不僅將面臨吊銷駕照之處分,還可能面對刑事與民事責任。為維護行車安全與避免失去駕照資格,駕駛人應依法駕駛、定期檢視違規紀錄、遵守交通規則,如遇初期違規累積點數應積極參加講習,方能避免因一時疏忽導致重大後果,保障自己與他人之交通安全權益。

律師回答:

在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制中,汽車駕駛人若有嚴重違規行為,依法除可處以罰鍰、記點、講習外,更可能面臨「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的處分。其中「吊扣」與「吊銷」雖僅一字之差,但法律效果與駕駛人後續的權利義務差異甚鉅。「吊扣」駕照意指暫時停止駕駛人之駕駛資格,等到吊扣期間屆滿後,原駕照可自動恢復效力;而「吊銷」駕照則是完全剝奪駕駛資格,原駕照失效無效,駕駛人須等法定期間屆滿後重新報考並合格始能再度取得駕照。因此,「吊銷」是較為嚴厲的行政處分,通常針對情節重大或反覆違規之駕駛人而設。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吊銷駕駛執照的情形包括多種具高度危害性或反覆違規的不當駕駛行為。例如,若駕駛人在駕照已遭吊扣期間仍駕車上路,便違反第21條規定,依其第4項規定應加重處罰,得吊銷其駕駛執照。

 

又如第27條第2項明定,若汽車駕駛人於應繳費之公路逃費而導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應吊銷駕駛執照。

 

再如汽車駕駛人違規裝載砂石、貨物超載等,並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見第29條第4項、第30條第3項及第29-2條第4項),亦屬吊銷範圍。若於重大交通管制區域違規通行,並導致人員重傷或死亡(第33條第2項),駕駛人也將面臨吊銷處分。危害性極高的酒醉駕駛與吸毒駕車肇事者,亦為吊銷的重大對象(第35條)。其他如不依規定登記職業駕駛(第37條第5項)、平交道違規肇事(第54條)、駕駛人肇事逃逸(第62條)、駕車故意犯罪(第61條第1項)等皆為吊銷駕照的法定原因。

 

除上述具體違規事實導致吊銷者外,駕駛人若長期累積違規紀錄亦可能遭吊銷。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若一年內累積違規點數達十二點者,處以吊扣駕照兩個月處分;若二年內遭吊扣兩次,且再次記點者,即予以吊銷駕照。此外,第63-1條亦規定若車輛違規紀錄於三個月內達三次者,可吊扣車輛牌照一個月,反覆違規時對車主亦可能祭出更嚴厲處分。針對無人認責的逕行舉發案件,若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辦理歸責者,違規情形嚴重如應吊銷駕照,則將處以吊銷該汽車牌照,對車主與使用人皆加重責任(第63-2條)。

 

此外,第65條亦指出,如駕駛人接獲裁決書而未於期限內繳納罰鍰,主管機關得依罰鍰金額易處吊扣駕照或牌照,若仍未依規定繳回牌照或駕照者,則吊銷之。因此,罰鍰不繳也可能成為駕照吊銷之事由之一。更重要的是,違規行為一旦被裁處吊銷駕駛執照者,該駕駛人於吊銷期間不得駕駛任何同類車輛,一經查獲將面臨刑事處分,且須待一定期限屆滿後,通過筆試與路考才能重新取得駕照。

 

再者,與吊銷駕照相關的講習制度亦是值得駕駛人留意的重要防線。第63條第4項訂有「扣點講習」制度,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點達六點者,得申請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可扣抵兩點,並於一年內最多申請兩次,意在給予駕駛人自我改進的機會,避免因記點過多而導致吊扣甚至吊銷駕照之結果。

-事故-交通違規-吊銷駕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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