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警察臨檢時,有什麼權利?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警察臨檢制度設計目的為維持社會秩序與打擊犯罪,但在執行過程中亦須受到法律之拘束。民眾雖須配合合法臨檢行為,但對於超越職權之不當行使亦有權拒絕與救濟。唯有透過對法令的認識與適度的法律行動,方能在保障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間取得適當平衡,落實法治社會之核心價值。

 

律師回答:

當民眾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警察臨檢時,常會感到緊張甚至懷疑警方行為是否合法,因此了解在臨檢過程中民眾享有的權利與警方的法定職權十分重要。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與第8條的規定,警察於臨檢時得採取的措施包括攔停人、車、船等交通工具,詢問基本身分資料,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檢查車體識別特徵,以及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此外,若警察有合理懷疑民眾可能攜帶危險物品,亦可進行身體或隨身物品檢查。然而,除非具備明確法律依據,警察不得任意搜查民眾身體或車輛內部,否則即構成違法搜查。

 

釋字第535號解釋明確指出,警察不得以形式上的「臨檢」為由,進行無限上綱的搜索或拘束行為,因此警察在臨檢時,若需進一步限制人民自由,例如帶回派出所,必須基於合理懷疑,且應有法律授權與時間限制,原則上自攔停起不得超過三小時,並需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備及通知受檢者親友或律師。民眾如遭遇警察攔停車輛,應依法配合出示駕照與行照,如未攜帶,亦應出示其他足資證明身分的文件。倘若警察要求下車並檢查車廂,民眾有權詢問檢查理由,如非出於合理懷疑且無搜索票,則有權拒絕開啟車廂,同時可要求警方填具臨檢記錄單,如警方推託無該單,可記錄警員背章並撥打110報案。若行走於街頭未攜帶身分證件,民眾可主動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與住址等資訊,協助警方查證,如警方堅持將民眾帶回派出所,民眾仍可當場拒絕,並提出可資辨識身分之方法。

 

特別是在賓館、酒店、夜店等特種營業場所,警方如進行臨檢,民眾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與說明臨檢目的,對於頻繁臨檢者,業者亦可依法要求警方提出書面理由與合法依據。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項,臨檢應於公開場所進行,非經法院核發搜索票,警方不得搜索民眾身體、財物或住所,且除非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民眾得拒絕出示身分證。換言之,警方若要求民眾開啟車廂、接受搜身或進入私人住所,應出具合法之搜索票,否則民眾可拒絕配合。

 

於臨檢過程中,警方若試圖登記民眾的電話或住址作為盤查紀錄依據,民眾亦得拒絕,因為此類紀錄屬行政內部機制,並無強制力。另應注意,於臨檢過程中,警方如態度不當、未著制服或無佩帶識別章號,民眾得行使「反臨檢」之權利,記錄對方資訊並向所屬分局或警政署督察室檢舉。若警方因民眾合理行使自身權利而有辱罵、刁難、過度盤查之行為,更可透過行政申訴或刑事告訴程序主張自身權益。臨檢實務上亦應依比例原則行使職權,例如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施行酒測,應有清楚的臨檢標誌與程序,並非得隨意要求每位駕駛下車配合。若警方執意進行檢測,民眾可要求填寫臨檢紀錄單並保存,以備日後法律訴訟之佐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臨檢不同於拘提或搜索,其性質為即時性與短暫性的查證措施,因此民眾雖不得拒絕臨檢,但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有權對臨檢內容進行詢問、監督、要求合法程序,並可全程錄影蒐證,以自保權益。若日後認為警方臨檢程序違法,民眾可向監察院檢舉、向警政機關提出陳情,或進一步提起國家賠償及行政訴訟。

-事故-交通違規-

(相關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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