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超過多久不得舉發處罰?

23 Jun,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違規之舉發原則上應於行為成立之日起兩個月內為之,若逾期則不得舉發;若屬連續違規則自行為終了日起算;事故案件若須鑑定,則自鑑定終結起算,無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則為三個月內。此一設計不僅保障人民權益,也促使主管機關必須迅速、有效率地執行交通管理任務,維持法律秩序與行政正當性。

 

律師回答:

關於交通違規行為是否會因時間久遠而免除處罰,法律確實設有明確的舉發期間限制,亦即俗稱的「違規舉發時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規定,違規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計算,原則上若超過兩個月未經舉發,則不得再對該違規行為開立罰單。

 

一般性的交通違規,例如闖紅燈、違規停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等,應自行為當日算起兩個月內由有權機關進行舉發,逾期未舉發者,不得再以該違規為由處罰該駕駛人。此項時效設計,是為保障人民法律上的安定性,避免無限期處於不確定是否會被處罰的狀態,使行政處分必須在合理期限內為之,以符合法治國原則中的比例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然而,若違規屬於具有連續性或持續狀態者,例如長期佔用道路、長期違規停放,則舉發時效的起算點將自該行為終了之日算起。例如車輛違規停放於紅線處持續數日,舉發時效則自車輛移離(違規行為終止)之日起算,而非自最初違停日算起,這與單一瞬間完成的違規行為(如闖紅燈)有所不同。

 

針對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的案件,法律另設有較長的舉發處理期,若事故肇事責任不明,案件已移送交通鑑定單位進行鑑定者,其舉發時效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並非自事故當日起算;若無送鑑定但須由警察或相關單位就事故經過分析研判責任歸屬者,則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舉發,超過該期限未為處理者,原則上不得再對駕駛人開罰。此外,實務上仍需注意違規資料之蒐證與保存方式是否妥當。若違規行為經由錄影監視器或自動攝影設備(如區間測速、違停拍照)紀錄下來,主管機關應於影像取得日起即展開後續處理程序,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資料比對、寄發舉發書等事宜。否則即使影像佐證明確,亦有因逾期處理而違法失效的可能。

 

舉例而言,有駕駛人因違規臨停被取締,但收到罰單時已是違規行為發生後三個月,此時可依據第90條主張處罰已逾時效,要求撤銷罰單。又例如事故發生後兩個月才送鑑定,則鑑定結束日起再起算舉發時效,不能回溯至事故當日。補充說明,違規是否得舉發,除了法律上舉發期間的限制,行政實務上也會因人力與系統效率而有所延遲,雖法律設有時效保障,但駕駛人應留意,不應以“等兩個月後就沒事”為藉口,而是應自律遵守交通規則,以避免違規及潛在責任。若認為罰單逾期或處分不當,可依法申請撤銷處分或提出行政救濟。總結來說,

-事故-交通違規-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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