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罰單若有異議應如何救濟?其流程為何?

23 Jun,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上民眾對於申訴及異議程序常因不熟悉流程、證據準備不全或法律論述不當而導致敗訴,建議如涉及重大罰鍰、駕照吊扣、記點累積等情形,宜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撰寫意見書或出庭答辯,以提升勝訴機會。交通違規雖屬行政處罰性質,但其與駕駛人權益攸關甚鉅,特別在與刑事或保險責任交叉時,更須謹慎應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造成更大法律風險。故從收受罰單起即應積極應對,查明規定、蒐集證據、妥善陳述,才是保障自身權益之正確之道。

 

律師回答:

對於交通違規罰單,若民眾有異議,依法確實有一套完整的救濟程序可循,惟必須依限提出,並具備正當理由,否則即使程序走完也未必能達到撤銷或免罰的效果。首先,當收到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俗稱罰單)後,若認為其內容與事實不符,應儘速審視罰單記載事項,確認違規時間、地點、違規行為種類及車號等是否與自身情形相符,再查閱相關交通法規,特別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相關依據。

 

如超速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如果沒有設置測速取締標誌,就可以撤銷。

 

判斷警方所舉發之違規事實是否屬實。若屬事實認定錯誤,例如時間錯誤、車號誤植、現場未設標誌或號誌、攝影角度不清等,則有提出救濟之可能性。反之,若僅以「我不是故意的」、「沒看到標誌」、「當時沒注意」等為理由,一般法院與裁決機關均不會採納為免責事由,因為這些皆屬過失行為,依法仍應負違規責任。真正可能成立免責的法定事由,如刑法第23條之緊急避難,必須具有立即且明確的危難存在,例如為閃避突然衝出的行人或為救人而違規,且應提出可資佐證的事實或影像證據,始可能被採納。

 

在具備正當異議理由後,民眾應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於收到罰單起15日內向舉發機關提出申訴,通常為地方警察局交通大隊或監理機關。申訴方式可分為兩種:一是親自到案說明,將個人證件、罰單正本及書面意見一併提交,由承辦人員進行紀錄;二是以書面方式郵寄陳述書(即申訴書),需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具體陳述不服原因,並附上罰單正本、相關證明文件(如行車紀錄器影片截圖、現場照片)及必要之輔助資料(如地圖、天氣資料等)。申訴內容務求具體詳實,避免空泛或情緒性用語。機關收到申訴後,會於一定期間內審酌申訴理由並決定是否撤銷舉發或維持原處分,並以書面通知結果。

 

若對上述申訴結果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可於接獲裁決書翌日起20日內,向違規地點管轄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進入司法救濟程序。聲明異議應以書狀向法院提出,並載明異議理由,法院受理後將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陳述,並審酌違規事實與相關證據作成裁定。若法院判決撤銷裁罰處分,則罰單無效;若維持原處分,則處分確定,當事人應於限期內繳納罰鍰。需注意的是,若當事人未於20日內聲明異議,則裁決即告確定,將喪失後續救濟機會。

 

當事人如對法院裁定仍有不服者,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抗告,但須為有理由之法律爭點,例如裁判未審酌關鍵證據、程序違法等,單純不滿判決結果或重提原主張通常不會被採納。抗告案件多由高等法院行政庭受理,其裁定為終局裁定,不得再抗告,故應珍惜每一次救濟機會,審慎提出主張。

-事故-交通違規-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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