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應由汽(機)車車主,還是駕駛人負責繳納?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呢?
問題摘要:
在交通違規責任歸屬上,法律雖重視實際駕駛行為人的責任,但亦兼顧行政執行現實,採取「推定車主為責任人」並「可舉證推翻」之制度。民眾若遇逕行舉發或涉及重大違規時,應迅速確認違規人身份,掌握救濟時效並妥善保留證據,倘有爭議難解,也應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並避免承擔本不應負之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在道路交通管理實務中,當汽車或機車發生交通違規行為而遭受開罰時,究竟應由誰來負擔罰鍰,牽涉到駕駛人與車主之間的法律責任分配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的規定,原則上遭受舉發的違規行為,依法應由實際違規者,也就是駕駛人負擔罰鍰。然而,由於執法機關在無法即時攔查駕駛人的情形下,對於部分違規多採「逕行舉發」的方式處理,製單對象往往是以汽(機)車的登記車主為準,除非車主能於通知單指定到案日之前主動提出證據,證明實際駕駛人另有其人,否則車主將依法被視為違規者並予以處罰。
依據該條第1項,若受處罰人主張該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檢附具體證明文件並於法定期限內告知處罰機關,否則仍將由原舉發對象負責。不少車主在借車或租車情況下,因對駕駛人未依交通規則行駛而無法即時釐清責任,在未及時提出異議或佐證資料時,即會喪失將責任轉移至真正駕駛人的機會,導致自己需代為繳納罰鍰。
因此,車主於接獲罰單時,應即審查違規時間與地點,確認是否為本人駕駛,倘若不是,則應盡速蒐集事證(例如行車紀錄器影像、借車協議、租賃契約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釐清責任主體。
除金錢罰鍰外,對於部分重大違規行為,如酒駕、無照駕駛、超載或危險駕駛等,主管機關尚可依條例規定處以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之行政處分,關於此種處分是否可因車輛所有權移轉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除執行,條例第85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亦即,不論車輛是否於違規後已經買賣過戶或結束租賃,吊扣或吊銷車牌之處分仍得對該車輛執行,目的在於防杜行為人或登記所有人透過形式變更迴避行政處分,使行政裁罰得以有效落實。
由於車輛本身係行政管理與交通秩序的核心工具,一旦發生違規,即便實際駕駛人與車主不同,國家機關為利於執行亦有權將處分對象設定為車主。因此,租賃業者或車行在經營實務中,亦應於契約中約定使用人責任,並保留行車軌跡與借用證據,以利未來舉證使用人身分。至於同一案件涉及逕行舉發與其他人併處罰之情形,條例第85條第3項明定「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此即為責任推定原則。
法律基於行政效率與社會實務操作之考量,於無法即時確認實際駕駛人時,採以登記車主為違規主體之推定制度,惟仍保留車主舉證翻轉的權利,以兼顧行政執行與程序正義。此外,若車主確有因故不能負責之情,應適時運用本條所提供之程序權利主張,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事故-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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